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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I)
    2010-11-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262 股票简称:北方股份 编号:临2010-021

      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I)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09年11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本公司诉北京北方天宇通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宇通力”)以及北京富力嘉海担保有限公司【后更名为中桥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桥担保”)】欠款纠纷案,涉案金额62,454,010.37元。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本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包头市中院”)关于该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为(2010)包民二初字第10号。

      在诉讼期间,被告天宇通力返还本公司两台旋挖钻机。经包头市中院确认,两台旋挖钻机抵减欠款数额6,370,000.00元,并认定天宇通力应清偿的债务数额为56,084,010.37元。

      鉴于以上情况,包头市中院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天宇通力偿还本公司欠款56,084,010.37元及利息(从2009年10月20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利随本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付清。

      2、驳回本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有其他诉讼事项。详见2010年11月9日“临2010-022”号“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II)”。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针对本公司诉天宇通力及中桥担保的款项,本公司已对涉案金额计提了38%的坏账准备。本案诉讼结果对本公司今后的利润将产生一定影响。

      五、风险提示

      鉴于上述判决为一审判决,所以最终结果还不确定。公司将根据案件的审理过程对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进行持续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包民二初字第10号

      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11月9日

      股票代码:600262 股票简称:北方股份 编号:临2010-022

      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II)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原被告双方基本情况

      (1)原告:

      日新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恒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信”)】,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222号金光外滩金融中心32楼,法定代表人:单伟建。

      (2)被告:

      ①北京北方天宇通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宇通力”),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杨树南里富东嘉园21座,法定代表人:张佩华。

      ②北方股份

      2、案件基本情况

      2006年9月-2008年9月期间,北方股份将旋挖钻机以现款结算方式销售给天宇通力,天宇通力以市场价格将旋挖钻机出售给恒信,在履行完融资租赁手续后从恒信拿到全部货款。恒信加上利息后以融资租赁方式将产品出售给最终用户(承租户),用户按月向恒信交付货款及利息(月供),货款未付清前产品所有权归恒信,产品的售后服务由天宇通力负责。

      在以上融资租赁销售环节中天宇通力是第一顺位回购担保人,北方股份是第二顺位回购担保人。

      因用户不能按时向恒信还款,恒信诉天宇通力和北方股份。要求天宇通力和北方股份向其支付全部回购价款,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截至目前,该案涉及性质相同的案件10笔,涉案金额共约3,619万元。

      二、案件受理情况

      针对第一笔金额236万元的案件,一审由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天宇通力和北方股份胜诉。二审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天宇通力和北方股份败诉。北方股份不服判决,提出抗诉,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民事抗诉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该案件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目前该案件尚无判决结果。

      第二笔金额189万元的案件,已由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但目前尚未有结果。

      另外八笔案件均已由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立案,由于第一笔案件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审,该院对该八笔案件作出中止诉讼的民事裁定书。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有其他诉讼事项。详见2010年11月9日“临2010-021”号“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I)”。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在北方股份销售给天宇通力产品之时,北方股份已以现金方式收回全部货款。所以,如果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对北方股份有利,对本公司没有影响。如果对北方股份不利,将对本公司产生负面影响。

      五、备查文件

      1、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2009)卢民二(商)初字第807号

      2、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沪一中民六(商)终字第13号

      3、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民事抗诉书沪检民行抗字(2010)34号

      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0)沪高民五(商)抗字第2号

      5、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传票(2010)黄民五(商)初字第2208号

      6、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0)黄民五(商)初字第2734号、第2735号、第2736号、第2737号、第3553号、第3554号、第3555号、第3556号

      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