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上证周期行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暨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报告书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凡本上市交易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2010年8月16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及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hftfund.com )上的《上证周期行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概览
1、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周期ETF。
2、二级市场交易代码:510110。
3、基金申购、赎回简称:周期申赎。
4、申购、赎回代码:510111。
5、2010年11月8日基金份额总额:388,216,764份。
6、2010年11月8日基金份额净值:2.781元。
7、本次上市交易份额:388,216,764份。
8、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9、上市交易日期:2010年11月15日。
10、基金管理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2、上市推荐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3、申购赎回代办券商(以下简称“一级交易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1、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2010年7月2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985号文。
2、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发售日期:本基金自2010年8月19日起至2010年9月10日止通过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其中,网下现金发售期间为2010年8月19日至2010年9月10日,网上现金发售日期为2010年9月8日至2010年9月10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及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股票认购的发售期间为2010年8月19日至2010年9月10日。
5、发售价格:1.00元人民币。
6、发售期限:网下现金发售17个工作日,网上现金发售3个工作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股票认购17个工作日。
7、发售方式:投资人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3种方式。
8、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网下现金认购。
(2)代销机构
本基金的网下现金发售和网下股票发售的发售代理机构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本基金网上现金发售通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下列89家证券公司进行: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富里昂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源证券经纪有限公司、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五矿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藏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证券有限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
(二)基金合同生效
上证周期行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自2010年8月19日起向社会公开募集,截至2010年9月10日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此次募集的有效净认购金额为人民币967,328,609元(含所募集股票市值),经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结转为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共计50,619 元人民币。本次募集认购资金已于2010年9月16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所募集股票已于2010年9月15日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过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7297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1.00元人民币计算,设立募集期间募集(含所募集股票市值)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967,379,228份,已全部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本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没有认购本基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及《上证周期行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募集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10年9月19日获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正式管理本基金。
(三)基金份额折算
根据《上证周期行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上证周期行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确定2010年11月1日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折算日。当日上证周期行业50指数收盘值为2737.269点,基金资产净值为1,062,661,586.99元,折算前基金份额总额为967,379,228份,折算前基金份额净值为1.098元。
根据《上证周期行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约定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基金份额折算比例为0.40131071(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8位),折算后基金份额总额为388,216,764份,折算后基金份额净值为2.737元。
本基金管理人已根据上述折算比例,对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的基金份额进行了折算,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10年11月2日进行了变更登记。折算后的基金份额采取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投资者可以自2010年11月3日起在其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账户指定的销售机构查询折算后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根据折算后的基金份额总额进行了相应的会计处理,并互相核对。
(四)基金上市交易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债字[2010]206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10年11月15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4、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周期ETF。
5、二级市场交易代码:510110。
投资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本基金的二级市场交易。
6、基金申购、赎回简称:周期申赎。
7、申购、赎回代码:510111。
投资者应当在本基金指定的一级交易商办理本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一级交易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目前本基金的一级交易商包括: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本次上市交易份额:388,216,764份。
9、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本基金上市交易后,所有的基金份额均可进行交易,不存在未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2010年11月8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7297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53,202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2010年11月8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如下:
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230,356,480份,占基金总份额的59.34%;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157,860,284份,占基金总份额的40.66%。
(三)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情况:
截至2010年11月8日,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情况如下表。
■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邵国有
3、总经理:田仁灿
4、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5、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36-37层
6、批准设立机关及设立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48号
7、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310000400339452
8、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9、股权结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51%、法国巴黎投资管理BE控股公司(原名“富通基金管理公司”;与外方股东更名相关的变更程序目前正在办理之中。下同)49%。
10、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公司按照建立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要求,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并聘请了4名独立董事。为强化董事会的监督和指导功能,促进公司各项业务稳健发展,董事会设立了风险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三个专业委员会,其成员以独立董事为主。
董事会决定公司的战略规划,强化各项审计稽核监察职能,充分保障公司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为公司的健康发展提供最佳的资源支持,并且为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提供最佳保障。董事会由九位董事组成,其中四名为独立董事。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一名监事为公司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和罢免。其余成员由股东会选举和罢免。监事会向股东会负责,并向股东会汇报工作情况。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公司下设运营部、渠道业务部、机构业务部、营销部、投资部、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法律部、人力资源部、战略发展部、财务部等部门。公司按照合理配置技能、有效激励和强调从业经验等原则,严把人员聘用关,公司员工覆盖基金运作的各个环节,能够保证本基金募集后顺利、规范运作。
11、人员情况:
截止2010年8月31日,公司正式员工185人,其中54%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历。
12、信息披露负责人:奚万荣
电话:021-38650891
13、基金管理业务情况简介:
截至2010年9月30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共管理14只开放式基金,资产规模达420亿元人民币。旗下管理的基金包括:海富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海富通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海富通收益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海富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海富通风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海富通精选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海富通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海富通中国海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海富通领先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海富通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海富通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上证周期行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海富通上证周期行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14、本基金基金经理
蒋征先生,硕士。历任中国保险信托投资公司业务经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丰和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2003年1月至2004年4月任泰和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04年8月至2006年5月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夏大盘精选基金基金经理,2005年12月至2006年5月任基金兴安基金经理。2006年9月起任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基金基金经理,2007年2月至2009年1月任海富通股票基金基金经理,2007年10月起任股票组合管理部总监,2009年1月起任海富通收益增长混合基金基金经理,2010年9月起任海富通上证周期ETF基金及海富通上证周期ETF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情况
1、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3、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4、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5、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6、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号)
7、注册资本:人民币334,018,850,026元
8、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9、联系人:蒋松云
10、联系电话:021-66105799
11、基金托管部人员情况
截至2010年6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121人,平均年龄30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
12、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始终坚持“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严格履行着资产托管人的责任和义务,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业务管理模式、健全的托管业务系统、强大的市场营销能力,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众多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取得了优异业绩。截至2010年6月,托管证券投资基金165只,其中封闭式9只,开放式156只。至今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保基金、企业年金、股权基金、QFII资产、QDII资产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2010年初,中国工商银行凭借在2009年国内外托管领域的杰出表现和品牌影响力,先后被英国《全球托管人》和香港《财资》评选为“2009年度中国最佳托管银行”,本届《财资》评选首次设立了在亚太地区证券和基金服务领域有突出贡献的年度行业领导者奖项,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周月秋总经理荣获“年度最佳托管银行家”称号,是仅有的两位获奖人之一。自2004年以来,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服务已经获得23项国内外大奖。
(三)上市推荐人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23219275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95553
网址:www.htsec.com
(四)一级交易商
本基金申购赎回代办券商(一级交易商)名单如下: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五)基金验资机构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233号汇亚大厦1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人代表:杨绍信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徐振晨
电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徐振晨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七、基金财务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从基金认购费用中支付,不由基金资产承担。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本基金截至2010年11月8日的资产负债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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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截至2010年11月8日,基金份额净值2.781元,基金份额总额388,216,764份。
2、本报告期自2010年9月19日起至2010年11月8日止。本基金合同于2010年9月19日生效,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基金合同生效未满半年。
八、基金投资组合
截至2010年11月8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情况如下:
(一)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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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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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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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截至2010年11月8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五)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截至2010年11月8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六)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0年11月8日,本基金前十名证券中没有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证券。
2、本基金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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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权证投资情况
截至2010年11月8日,本基金未持有权证;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0年11月8日,本基金未投资任何权证。
5、本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截至2010年11月8日,本基金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6、本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所有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截至2010年11月8日,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九、重大事件揭示
以2010年11月1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本基金进行了基金份额折算,具体内容详见第三章的“(三)基金份额折算”。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以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二)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申购赎回对价的复核、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申购与赎回过程中的组合证券交割、现金替代和现金差额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将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本基金上市推荐人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推荐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事宜出具如下意见:
1、本基金上市符合《基金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条件;
2、基金上市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文件内所载的资料均经过核实。
十三、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赎回办理的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营业场所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目前,基金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司(一级交易商)包括: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将适时增加或调整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司,并及时公告。
(二)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和开放时间
1、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
自2010年11月15日起,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可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开放时间为上午9∶30-11∶30和下午1∶00-3∶00。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可操作的前提下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30万份,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进行更改,并在更改前至少3个工作日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不违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情况下更改上述原则,但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五)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相应数量的股票和现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股票和基金份额交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结算规则。
投资者T日申购、赎回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与组合证券的清算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等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等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内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如果注册登记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注册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日的3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六)申购、赎回的对价、费用及价格
1、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2、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申购或赎回份额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内各成份证券数据、现金替代、T日现金替代的溢价比例、T日允许现金替代的最高比例、T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及其它相关内容。
2、申购赎回清单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公告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3、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是基金申购赎回的最基本单位。
4、申购赎回清单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1)现金替代
分为3种类型:禁止现金替代(标志为“禁止”)、可以现金替代(标志为“允许”)和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
禁止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可以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全部或部分该成份证券的替代,但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必须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2)可以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停牌等原因导致投资者无法在申购时买入的证券,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可以采用现金替代的其他情形。
②替代金额: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参考价格×(1+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其中,参考价格的确定原则为:
(i)该证券正常交易时,采用最新成交价;
(ii)该证券正常交易中出现涨停/跌停时,采用涨停/跌停价格;
(iii)该证券停牌且当日有成交时,采用最新成交价;
(iv)该证券停牌且当日无成交时,采用前收盘价(考虑当日的除权除息等因素)。
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参考价格确定原则发生变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价格为准。
参考基金份额净值目前为最新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参考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方式发生变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基金份额净值为准。
收取可以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需随后买入,而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最新价格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③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
在T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2个交易日(简称为T+2日)内,基金管理人将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买入被替代的部分证券。
T+2日日终,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若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T+2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若自T日起(不含T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20日而该证券正常交易日低于2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若现金替代日(T日)后至T+2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T日起第20个交易日)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T+2日后第1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T日起第21个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将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发送给相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相关款项的清算交收将于此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管理人也可以将数据发送给注册登记机构,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相关清算交收。
④替代限制:为更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基金管理人可规定投资者使用可以现金替代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申购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现金替代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
(3)必须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指数调整,即将被剔除的成份证券,或基金管理人出于保护持有人利益等原因认为有必要实行必须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
②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替代的一定数量的现金,即“固定替代金额”。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申购赎回清单中该证券的数量乘以其T日预计开盘价。
5、预估现金部分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部分是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机构预先冻结申请申购、赎回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的现金数额。
本基金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预估现金部分计算公式为:
T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日预计开盘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日预计开盘价相乘之和)
其中,T日预计开盘价主要根据交易所提供的标的指数成份证券的预计开盘价确定。
另外,若T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
预估现金部分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6、申购赎回清单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日现金差额在T+1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日现金差额=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日收盘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日收盘价相乘之和)
T日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T+1日公告的T日现金差额进行资金的清算交收。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者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者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者赎回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
7、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
■
(八)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接受申购、赎回;
2、因特殊原因(如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4、上海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赎回;
5、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由于技术系统设置原因,在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情形之一时,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可能同时暂停。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兑付。在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九)集合申购与其他服务
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即允许多个投资者集合其持有的组合证券,共同构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购。
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也可采取其他合理的申购、赎回方式,并于新的申购、赎回方式开始执行前的至少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十四、备查文件目录
(一) 中国证监会批准上证周期行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二) 《上证周期行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上证周期行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 注册登记协议
(五)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募集设立上证周期行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意见书
备查文件存放地点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者如需了解详细的信息,可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申请查阅。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等注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清单;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下转B18版)
序号 | 持有人名称(全称) | 持有基金份额(份) | 占总份额比例(%) |
1 |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20,065,535 | 5.17% |
2 |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19,271,389 | 4.96% |
3 | 东海证券-光大-东风6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16,054,033 | 4.14% |
4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15,452,007 | 3.98% |
5 |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 14,649,305 | 3.77% |
6 |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12,040,525 | 3.10% |
7 |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12,040,525 | 3.10% |
8 |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红-个人分红 | 12,036,511 | 3.10% |
9 | 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8,357,696 | 2.15% |
10 |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8,031,110 | 2.07% |
资 产 | 本报告期末 |
资 产: | |
银行存款 | 14,431,390.47 |
结算备付金 | 8,442,893.64 |
存出保证金 | - |
交易性金融资产 | 1,057,104,379.38 |
其中:股票投资 | 1,057,104,379.38 |
债券投资 | - |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 - |
衍生金融资产 | -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 |
应收利息 | 385,888.42 |
应收股利 | - |
应收申购款 | - |
其他资产 | - |
资产总计 | 1,080,364,551.91 |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 |
负 债: | |
短期借款 | - |
交易性金融负债 | - |
衍生金融负债 | - |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 - |
应付证券清算款 | - |
应付赎回款 | - |
应付管理人报酬 | 116,404.82 |
应付托管费 | 23,280.95 |
应付销售服务费 | - |
应付交易费用 | 625,878.44 |
应交税费 | - |
应付利息 | - |
应付利润 | - |
其他负债 | 154,614.64 |
负债合计 | 920,178.85 |
所有者权益: | |
实收基金 | 388,216,764.00 |
未分配利润 | 691,227,609.06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1,079,444,373.06 |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 1,080,364,551.91 |
序号 | 项目 | 金额(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 权益投资 | 1,057,104,379.38 | 97.85 |
其中:股票 | 1,057,104,379.38 | 97.85 | |
2 | 固定收益投资 | - | - |
其中:债券 | - | - | |
资产支持证券 | - | - | |
3 |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 - |
4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 - | |
5 |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 22,874,284.11 | 2.12 |
6 | 其他资产 | 385,888.42 | 0.04 |
7 | 合计 | 1,080,364,551.91 | 100.00 |
代码 | 行业类别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 农、林、牧、渔业 | - | - |
B | 采掘业 | 237,291,572.49 | 21.98 |
C | 制造业 | 80,284,981.42 | 7.44 |
C0 | 食品、饮料 | - | - |
C1 | 纺织、服装、皮毛 | - | - |
C2 | 木材、家具 | - | - |
C3 | 造纸、印刷 | - | - |
C4 | 石油、化学、塑胶、塑料 | - | - |
C5 | 电子 | - | - |
C6 | 金属、非金属 | 80,284,981.42 | 7.44 |
C7 | 机械、设备、仪表 | - | - |
C8 | 医药、生物制品 | - | - |
C99 | 其他制造业 | - | - |
D |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 | - |
E | 建筑业 | - | - |
F | 交通运输、仓储业 | 63,173,892.92 | 5.85 |
G | 信息技术业 | - | - |
H | 批发和零售贸易 | - | - |
I | 金融、保险业 | 651,242,659.50 | 60.33 |
J | 房地产业 | 25,111,273.05 | 2.33 |
K | 社会服务业 | - | - |
L | 传播与文化产业 | - | - |
M | 综合类 | - | - |
合计 | 1,057,104,379.38 | 97.93 |
序号 | 股票代码 | 股票名称 | 数量(股)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 600036 | 招商银行 | 6,232,561 | 96,978,649.16 | 8.98 |
2 | 601318 | 中国平安 | 1,455,828 | 89,737,237.92 | 8.31 |
3 | 601166 | 兴业银行 | 2,533,565 | 73,853,419.75 | 6.84 |
4 | 600030 | 中信证券 | 4,337,005 | 70,649,811.45 | 6.55 |
5 | 601328 | 交通银行 | 8,936,043 | 56,922,593.91 | 5.27 |
6 | 600016 | 民生银行 | 9,698,800 | 55,671,112.00 | 5.16 |
7 | 600000 | 浦发银行 | 3,080,767 | 45,934,235.97 | 4.26 |
8 | 601088 | 中国神华 | 1,417,080 | 41,591,298.00 | 3.85 |
9 | 601601 | 中国太保 | 1,365,893 | 35,854,691.25 | 3.32 |
10 | 601169 | 北京银行 | 2,464,375 | 34,796,975.00 | 3.22 |
序号 | 其他资产 | 金额(元) |
1 | 存出保证金 | - |
2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 |
3 | 应收利息 | 385,888.42 |
4 | 应收股利 | - |
5 | 合计 | 385,888.42 |
基本信息 | |
最新公告日期 | 2010年11月8日 |
基金名称 | 上证周期行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管理人公司名称 |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一级市场基金代码 | 510111 |
2010年11月5日信息内容 | |
现金差额(单位:元) | 1170.28 |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单位:元) | 830698.28 |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 2.769 |
2010年11月8日信息内容 | |
预估现金部分(单位:元) | -174.72 |
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 50% |
是否需要公布IOPV | 是 |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 | 300000 |
申购、赎回的允许情况 | 允许申购、允许赎回 |
成份股信息内容 | |||||
股票简称 | 股票代码 | 股票数量 | 现金替代标志 | 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 固定替代金额 |
600000 | 浦发银行 | 2400 | 允许 | 10% | |
600005 | 武钢股份 | 1100 | 允许 | 10% | |
600009 | 上海机场 | 300 | 允许 | 10% | |
600015 | 华夏银行 | 1600 | 允许 | 10% | |
600016 | 民生银行 | 7600 | 允许 | 10% | |
600019 | 宝钢股份 | 1800 | 允许 | 10% | |
600028 | 中国石化 | 1400 | 允许 | 10% | |
600029 | 南方航空 | 700 | 允许 | 10% | |
600030 | 中信证券 | 3400 | 允许 | 10% | |
600036 | 招商银行 | 5200 | 允许 | 10% | |
600048 | 保利地产 | 800 | 允许 | 10% | |
600111 | 包钢稀土 | 200 | 允许 | 10% | |
600188 | 兖州煤业 | 200 | 允许 | 10% | |
600348 | 国阳新能 | 400 | 允许 | 10% | |
600362 | 江西铜业 | 300 | 允许 | 10% | |
600383 | 金地集团 | 1200 | 允许 | 10% | |
600489 | 中金黄金 | 200 | 允许 | 10% | |
600547 | 山东黄金 | 200 | 允许 | 10% | |
600583 | 海油工程 | 700 | 允许 | 10% | |
600585 | 海螺水泥 | 400 | 允许 | 10% | |
600837 | 海通证券 | 100 | 必须 | 1233 | |
600997 | 开滦股份 | 200 | 允许 | 10% | |
600999 | 招商证券 | 200 | 允许 | 10% | |
601001 | 大同煤业 | 200 | 允许 | 10% | |
601006 | 大秦铁路 | 2000 | 允许 | 10% | |
601009 | 南京银行 | 600 | 允许 | 10% | |
601088 | 中国神华 | 1100 | 允许 | 10% | |
601111 | 中国国航 | 500 | 允许 | 10% | |
601166 | 兴业银行 | 2000 | 允许 | 10% | |
601168 | 西部矿业 | 600 | 允许 | 10% | |
601169 | 北京银行 | 1500 | 允许 | 10% | |
601288 | 农业银行 | 3500 | 允许 | 10% | |
601318 | 中国平安 | 1100 | 允许 | 10% | |
601328 | 交通银行 | 7000 | 允许 | 10% | |
601398 | 工商银行 | 100 | 必须 | 482 | |
601600 | 中国铝业 | 600 | 允许 | 10% | |
601601 | 中国太保 | 1100 | 允许 | 10% | |
601628 | 中国人寿 | 500 | 允许 | 10% | |
601666 | 平煤股份 | 300 | 允许 | 10% | |
601699 | 潞安环能 | 200 | 允许 | 10% | |
601788 | 光大证券 | 200 | 允许 | 10% | |
601857 | 中国石油 | 1300 | 允许 | 10% | |
601866 | 中海集运 | 800 | 允许 | 10% | |
601898 | 中煤能源 | 600 | 允许 | 10% | |
601899 | 紫金矿业 | 1800 | 允许 | 10% | |
601919 | 中国远洋 | 800 | 允许 | 10% | |
601939 | 建设银行 | 100 | 必须 | 534 | |
601958 | 金钼股份 | 300 | 允许 | 10% | |
601988 | 中国银行 | 2200 | 必须 | 7920 | |
601998 | 中信银行 | 800 | 允许 |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