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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释放创业板公司退市风险宜疏不宜堵
    2010-11-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黄湘源

      ⊙黄湘源

      

      自从创业板退市制度进入议事日程,就没有离开过“最严”两字。在某种特定语境下,“最严”似乎还成了创业板退市制度非此莫属的唯一定性要求。国人对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期待之所以无法不同“最严”两字联系在一起,有其特殊的历史原因:二十年来主板退市制度形同虚设。主板退市制度的不严,反映的是相关法律法规配套制度的缺失。在这种情况下,“最严”成为投资者对创业板退市制度发自内心的强烈要求,是可以理解的。

      纵观海外市场的各种退市制度,除了美国出于其自身的利益要求,对某些在美国上市的外国公司股票的退市有着称得上比较严苛的不合理限制之外,一般而言,大多数的退市制度都和上市标准相一致,体现了“宽进宽出”的特点。而创业板除了与上市条件相对应的量化退市标准之外,退市与否往往取决于股价、成交量等与市场表现直接有关的非业绩量化因素,从而更多地体现出市场化的退市理念。这也正是为什么一些国家或地区的创业板退市率可以达到50%,纳斯达克某一时期的退市总数甚至超过其当时所有存量的道理之所在。

      我们的创业板上市标准一开始也曾考虑过低门槛,但是,后来在付诸实施时悄然“转向”变成了高门槛。现在看来,“最严退市制度”之所以在实际上成了难以实施的“最难退市制度”,是同创业板上市标准分不开的。按照现在拟议之中的退市条件,业绩还是最重要的退市参照系数。不过,目前创业板公司整体业绩增长幅度不仅低于中小板,也落后于主板,而且那些被称为创业板“准退市公司”的业绩变脸最少也有20%以上,多的甚至超过80%。尽管同创业板上市条件相比较,已有如此严重的“变脸”,可按照现有的退市标准,却并不能一“变脸”就“一棍子打死”。否则,捞一把就跑的既得利益者也许将无不求之不得地欣喜若狂,而被套牢的投资者利益如何得到合理的保护不可避免地成为难解之题。

      笔者认为,对于一项退市制度,其基本要求应该是合适,而不是“最严”或“更严”。创业板作为一种具有与众不同的鲜明个性特点的市场形态,对其退市制度量体裁衣更为重要。而就像用“最严”、“最不严”来衡量退市制度好坏是个误区一样,把退市一概视之为单一性的强制退市制度也是误区。其实,除了强制退市之外,主动退市也是一种选择,并且可以说是很不错的选择。如果说,强制退市是对执行力的检验,那么,主动退市则是对退市机制合理性和可行性的检验。实际上,强制退市之所以也要求被退市对象履行申请退市的手续,并不是纯粹的形式主义,而是体现权利和义务平等的需要。换言之,本质上也是按照主动退市的原则来要求的。那么,为什么不能让这种隐藏在退市制度后面的市场原则大大方方地走到前台来呢?

      用市场的眼光来看,退市成本与上市成本的一致性,才是制定创业板退市标准的最基本、最合理、最合适、最生态的充分必要条件。也就是说,创业板退市标准的回归理性,最终有待于创业板市场的合理定位。当然,这并不等于说在创业板上市标准找到合理的定位之前,目前我们在创业板退市制度上就只能无所作为了。笔者以为,在这之前,创业板退市制度至少还可以在主动退市和强制退市之间闯出一条出路来。

      提倡主动退市,就是说创业板上市公司不仅在不具备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也应当申请退市,在不再具有原来所预期的可持续性经营条件,难以继续承受维持上市的成本,无法达到市场对股价和成交量的最低要求时,可以申请退市,而且,在风投具有强烈的退出要求,企业存在重组兼并的客观需要,或者企业成熟程度已不适宜停留在创业板而需要到主板或其他市场谋求更宽广的发展空间时,也应当可以申请退市。上市公司也可以合理地选择不同退市渠道和退市方式,包括有条件转入三板市场。在这里,需要用严格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以限制的,应是更为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更为公平的投资者保护措施,以及更为合理可行的赔偿机制。这不是什么折中,而是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更多和更好地兼顾到上市条件和退市标准体现在各自成本方面的一致性,更多和更好地兼顾退市标准对业绩和市场价值的不同要求,更多和更好地兼顾并包容上市公司和包括风投在内的各类投资者的利益要求。

      在目前条件下,释放创业板公司退市风险,宜疏不宜堵。我们必须尽快走出一些认识误区。

      (作者系知名市场评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