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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售日期:2010年11月18日至12月16日 基金管理人: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人: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销售机构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及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的其他代销机构
【重要提示】
1、金鹰主题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2010年10月27日证监许可【2010】1480号文批准。
2、金鹰主题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的管理人和注册登记人为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4、本基金的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商银行”)。
5、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首次募集规模上限。
6、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本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7、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其中直销机构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代销机构包括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浦发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平安银行、宁波银行、广州证券、银河证券、申银万国证券、华泰联合证券、海通证券、国信证券、中信建投证券、光大证券、平安证券、长城证券、中投证券、长江证券、广发证券、招商证券、湘财证券、方正证券、西南证券、信达证券、东海证券、齐鲁证券、爱建证券、国盛证券、财通证券、万联证券、国元证券、华泰证券、宏源证券、兴业证券、东吴证券、中金公司、安信证券、中航证券、东莞证券、山西证券、华龙证券、世纪证券、广发华福证券、天风证券、财达证券、国联证券、财富证券、天相投顾、华安证券、民生证券。公告中如无特别指明,销售机构即指上述54家机构。
8、本基金自2010年11月18日起至2010年12月16日止通过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9、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已经开立过本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以直接认购本基金而无须另行开立基金账户。募集期内代销机构网点和直销机构为投资者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
10、投资者需开立“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才能办理本基金的认购手续。投资者可在不同销售机构开户,但每个投资者只允许开立一个基金账户。若投资者在不同的销售机构处重复开立基金账户导致认购失败的,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不承担认购失败责任。如果投资者在开立基金账户的销售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购买本基金,则需要在该代销网点办理增开“交易账户”,然后再认购本基金。个人投资者必须本人亲自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投资者在办理完开户和认购手续后,应及时到销售网点查询确认结果。
11、在办理基金账户开户的同时可以办理基金的认购申请手续。
12、基金份额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500元人民币;投资者在认购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认购申请一旦被受理,即不得撤销。
13、投资者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利息折合成基金份额记入投资者账户,具体份额数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登记为准。
14、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与否应以注册登记人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经正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第2日起到原认购网点打印认购成交确认凭证或查询认购成交确认信息。
15、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金鹰主题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2010年11月11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的《金鹰主题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和《金鹰主题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合同摘要》;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托管协议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www.gefund.com.cn)及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www.icbc.com.cn)。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业务申请表格和了解本基金募集的相关事宜。
16、募集期内,本基金还有可能新增代销机构,敬请留意近期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的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17、投资者可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6-135-888)或各代销机构咨询电话了解认购事宜。
18、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销售安排及募集期其他相关事项做适当调整。
19、风险提示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实施基金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并且中长期持有。
20、本公告解释权归基金管理人。
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全称:金鹰主题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简称:金鹰主题优势股票
代码:210005
(二)基金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面值
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五)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首次募集规模上限。
(六)基金费率
| 项目 | A为投资者认申购金额,T为持有期 | 费率 |
| 认购费 | A <100万元 | 1.2% |
| 100万元≤A <300万元 | 1.0% | |
| 300万元 ≤A <500万元 | 0.6% | |
| A ≥500万元 | 每笔1000元 | |
| 申购费 | A <100万元 | 1.5% |
| 100万元≤A <300万元 | 1.2% | |
| 300万元 ≤A <500万元 | 0.8% | |
| A ≥500万元 | 每笔1000元 | |
| 赎回费 | 持有期<1年 | 0.5% |
| 1年 ≤ 持有期<2年 | 0.3% | |
| 持有期 ≥2年 | 0% |
(七)基金投资目标
以追求资本可持续增值为目的,以深入的基本面分析为基础,把握主题投资的脉络,在充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分享中国经济快速发展的成果以及企业经营绩效提升所带来的股权溢价,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可持续稳健增值。
(八)投资理念
贯彻“主题投资为纲,严控投资风险,追求价值增值”的理念,在充分考虑宏观经济运行状况、金融市场环境、可投资的金融工具之多样性的情况下,构建一个以主题投资为主导的投资组合,以期分享中国经济快速发展的成果与金融工具多样化所带来的风险管理之便利。
(九)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75%+中信标普国债指数收益率×25%。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本基金可以在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十)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股票资产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不低于80%的股票资产将配置于投资主题驱动下的行业与上市公司;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现金、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总资产的5%~40%,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权证投资的比例范围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3%。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其他金融工具,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即可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十一)募集对象
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本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十二)销售机构
直销机构: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浦发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平安银行、宁波银行(排名不分先后)。
代销券商:广州证券、银河证券、申银万国证券、华泰联合证券、海通证券、国信证券、中信建投证券、光大证券、平安证券、长城证券、中投证券、长江证券、广发证券、招商证券、湘财证券、方正证券、西南证券、信达证券、东海证券、齐鲁证券、爱建证券、国盛证券、财通证券、万联证券、国元证券、华泰证券、宏源证券、兴业证券、东吴证券、中金公司、安信证券、中航证券、东莞证券、山西证券、华龙证券、世纪证券、广发华福证券、天风证券、财达证券、国联证券、财富证券、天相投顾、华安证券、民生证券(排名不分先后)。
(十三)募集时间安排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的募集日期自2010年11月18日起至到2010年12月16日止;如需延长,最长不超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的三个月。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份额发售的实际情况提前结束或延长募集期,具体安排另行公告。
(十四)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如实际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不少于两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两亿元人民币,同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两百人,基金管理人有权提前结束认购期,并发布结束认购公告;自公告当日开始,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认购,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如果在认购期内基金募集份额总额少于两亿份,基金募集金额未超过两亿元或认购基金的投资者不足两百人时,经证监会批准基金可延长认购期,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若三个月的设立募集期满,本基金仍未达到法定的基金合同生效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将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并将所募集的资金加计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在设立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给基金认购人。
另外,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也可以适当调整。
二、认购方式与相关规定
1、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在全部认购期结束时归入投资者认购金额中,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2、基金募集期内,本基金面向个人、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
3、认购费率
本基金认购费率如下:
| 认购金额(万元) | 认购费率 |
| A <100 | 1.2% |
| 100 ≤ A <300 | 1.0% |
| 300≤A <500 | 0.6% |
| A ≥500 | 每笔1000元 |
注:A为认购金额
投资者重复认购,须按每笔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4、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认购金鹰主题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假设该笔认购全部予以确认,对应认购费率为1.2%,且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 (1+1.2%)=98,814.23元
认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元
认购份额 =(98,814.23+50)/1.000 = 98,864.23份
5、认购份额的计算中,涉及基金份额的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弃,舍弃部分归入基金财产;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认购申请一旦被受理,即不得撤销。
三、个人投资者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
1、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受理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申请。
2、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发售日的9:30-17:00(周六、周日、节假日不受理)。
3、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身份证、护照、军人证等);
(2)指定的银行活期存折或银行卡以及由开户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或《开户申请表》原件;
(3)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申请表》。
注:其中指定银行账户是指投资者开户时预留的作为赎回、分红、退款的结算账户,银行账户名称必须同投资者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4、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身份证、护照、军人证等);
(2)加盖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原件及复印件;
(3)填妥的《开放式基金申(认)购申请表》并签名。
注:募集期间投资者可同时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5、认购资金的划拨
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认购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汇入本公司指定的直销专户。
直销专户信息:
直销专户一
账户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南方支行
银行账号:3602041729420234414
开户行号:102581000353
直销专户二
账户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直销专户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广州东城支行
银行账号:44001583301053002056
注:划出认购款项的帐户必须与投资者开立基金帐户时指定的银行帐户一致,并在转账时务必注明汇款人姓名、汇款用途,例如:“X X X认购金鹰主题优势基金”。认购款需确保在认购期间每日16:00前到帐。投资者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造成认购无效的,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直销中心清算帐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6、注意事项
(1)一个投资者只能开立一个基金账户;
(2)投资者认购时要注明所购买的基金名称和基金代码。
基金名称:金鹰主题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210005
(3)投资者T日提交开户申请后,可于T+2日(包括T+2日,如遇非工作日网点不办公则顺延)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确认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交易中心查询。本公司将为开户成功的投资者寄送开户确认书。
(4)投资者T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可于T+2日(包括T+2日,如遇非工作日网点不办公则顺延)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认购接受情况,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交易中心查询。认购确认结果可于基金合同生效后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交易中心查询。
(5)投资者必须本人亲自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6)个人投资者申请认购基金时不接受现金,投资者必须预先在开户时指定的银行帐户中存入足额的资金。
(7)个人投资者认购基金申请须在公布的个人投资者认购时间内办理。
(8)直销中心与代理销售网点的业务申请表不同,个人投资者请勿混用。
(二)工商银行
1、开户及认购的时间
本基金份额发售日9:00 ~17:00(周六、周日、节假日照常接受申请)。
2、开户及认购程序
到代销网点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开户手续:
(1)本人现时有效的法定身份证件原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人证、武警证、护照等,下同);
(2)填妥《代理基金业务申请书》。
3、投资人可于T+2 日以后通过中国工商银行指定的代理基金业务网点办理开户确认手续。
4、开户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需填妥并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现时有效的身份证件原件;
(2)中国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或理财金账户卡;
(3)填妥《代理基金业务申请书》。
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和电话银行可同时受理基金的认购业务,具体情况可通过该行网站、电话银行中心(95588)查询。
5、中国工商银行代销网点接受认购申请后,当即向投资人提供缴款回执;投资人于发布本基金成立公告后到该行基金代销网点办理认购业务确认手续。
6、注意事项
(1)个人投资者在中国工商银行进行开放式基金买卖使用的资金账户必须是唯一的,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已申/认购其他开放式基金的客户在中国工商银行申/认购“金鹰主题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需提交首次进行开放式基金买卖时使用的理财金账户卡或牡丹灵通卡。
(2)一个投资人只能开立一个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基金账户。
(3)投资人必须本人亲自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4)中国工商银行代销网点在个人投资者申请认购基金时不接受现金,投资人必须预先在用于认购基金的理财金账户卡或牡丹灵通卡中存入足额的资金。
(5)个人投资者指定的银行存款账户须是中国工商银行理财金账户卡或牡丹灵通卡中的人民币活期结算账户。
(6)个人投资者认购基金申请须在公布的个人投资者认购时间内办理。
(7)个人投资者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 元,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投资金额级差为1,000 元。
(8)已在中国工商银行购买过开放式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再次在中国工商银行认购基金时,需提交首次进行开放式基金买卖时使用的理财金账户或牡丹灵通卡。
(9)中国工商银行在本基金发售日基金交易时间外仍然受理个人投资者的开立基金TA账户和认购、申购交易的申请,中国工商银行于下一开放日将申请发送给注册登记人,由注册登记人进行确认。
(10)具体事宜,请以中国工商银行公告为准。
(三)代销本基金的证券公司
以下程序仅供投资者参考,具体程序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新增代销渠道的认购程序以有关公告为准。
1、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份额发售日的9:30-15:00(周六、周日、节假日不受理)。
2、资金账户的开立(已在该代销券商处开立了资金账户的投资者不必再开立该账户)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资金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1)填妥的《资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营业部指定银行的存折(储蓄卡)。
3、基金账户的开立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1)填妥的《基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在本代销机构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4)营业部指定银行的存折(储蓄卡)。
4、提出认购申请
个人投资者在开立资金账户和基金账户并存入足额认购资金后,可申请认购本基金。个人投资者申请认购本基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1)填妥的《认购申请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在本代销机构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投资者还可通过各代销券商的电话委托、自助/热自助委托、网上交易委托等方式提交认购申请。
5、注意事项(下转B10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