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证本报告书及相关申报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该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声 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行为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刊登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和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本次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化的原因是:2010年11月5日,江西省国资委与赣商联合签署《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与赣商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剥离后江西省电子集团公司100%国有股权之股权转让合同》,赣商联合受让剥离后江西省国资委持有的江西省电子集团公司全部股权。
六、本次权益变动须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生效。
第一节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中的含义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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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资料
名称: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简称:江西省国资委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福州路197号
法人组织机构代码:74197668-4
类型:机关法人
法定代表人:李天鸥
通讯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福州路197号
邮政编码:330046
主要职责:1、根据省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代表省政府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指导、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重组;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负责监缴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金收益,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2、代表省政府向部分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3、通过法定程序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4、履行省委规定的企业党的建设方面的职责。5、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所监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6、监管地方金融企业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7、起草企业(含地方金融企业)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制定有关制度;依法对市、县(区)国有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8、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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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境内、境外上市公司 5%以上的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形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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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股权转让目的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要求,根据江西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实施意见》中“对竞争性领域比例过高的国有股权,要分拆出让,该退出的退出,该降低比例的降低比例”的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国有企业改革的总体部署和电子集团生存发展的现实需要,电子集团必须进行股权多元化改制和资产重组。
2010年7月30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出具赣府字[2010]81号《关于江西省电子集团公司改制重组实施方案的批复》,同意《江西省电子集团公司改制重组实施方案》,同意将电子集团除联创光电、联创电子、联创通信外的企业(单位)剥离后,对省国资委持有的电子集团全部股权,按《改制重组实施方案》规定的受让人条件,在江西省产权交易所挂牌公开对外转让,引进战略投资者。2010年8月23日,剥离后江西省国资委持有的江西省电子集团公司全部股权在江西省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转让。
本次交易完成后,江西省国资委人不再以其他形式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无意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数量及股权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前,江西省国资委持有电子集团100%的股权,通过电子集团间接控制联创光电20.41%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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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股权转让的基本情况
2010年11月5日,江西省国资委与赣商联合签署了《股权转让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当事人:
甲方(股权出让方):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乙方(股权受让方):赣商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2、转让股份的数量及比例:剥离后江西省国资委持有的江西省电子集团公司全部股权。
3、转让价格:
人民币玖亿捌仟贰佰陆拾柒万叁仟壹佰元整(¥98,267.31万元),该转让价为2010年10月14日在省产交所的竞价成交价,不含评估基准日至完成工商登记日间的期间损益(该期间损益待审计后确定)。
4、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
(1)在本合同生效后,乙方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人民币捌仟万元整(¥8,000万元),直接冲抵转让价款;
(2)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乙方支付首付款,首付款为转让成交价人民币玖亿捌仟贰佰陆拾柒万叁仟壹佰元整(¥98,267.31万元,不含评估基准日至完成工商登记日间的期间损益)的30%,计人民币贰亿玖仟肆佰捌拾万壹仟玖佰叁拾元(¥29,480.193万元),扣除评估基准日后,电子集团公司出售所持有的联创光电股票款壹亿叁仟捌佰陆拾壹万捌仟捌佰元整(¥13,861.88万元),再扣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捌仟万元冲抵的转让价款,实际乙方应支付人民币柒仟陆佰壹拾捌万叁仟壹佰叁拾元整(¥7,618.313万元)。
(3)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付讫余款,即转让成交价玖亿捌仟贰佰陆拾柒万叁仟壹佰元整(¥98,267.31万元)的70%,计人民币陆亿捌仟柒佰捌拾柒万壹仟壹佰柒拾元(¥68,787.117万元)。
5、先决条件:
(1)甲方、乙方各自有权机构作出决议,批准与本次股权转让有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的签订;
(2)本合同得到江西省人民政府的批准;
(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本次股权转让。
本次权益变动后,联创光电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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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股权转让标的为剥离后江西省国资委持有的江西省电子集团公司全部股权,不存在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况。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六个月内没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天鸥
签署日期:2010年11月7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1. 江西省国资委组织机构代码证
2. 股权转让合同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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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签章): 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天鸥
签署日期:2010年11月7日
联创光电、上市公司 | 指 |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电子集团 | 指 | 江西省电子集团公司,联创光电控股股东,目前持有联创光电20.41%的股权 |
信息披露义务人、江西省国资委 | 指 | 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本次股权转让、本次转让、本次收购、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江西省国资委将剥离后其持有的江西省电子集团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赣商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转让后赣商联合持有电子集团100%的股权,通过电子集团间接控制联创光电20.41%的股权。 |
股权转让合同 | 指 | 《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与赣商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剥离后江西省电子集团公司100%股权之股权转让合同》 |
本报告书、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 指 |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国务院国资委 | 指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上交所、交易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收购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万元 |
姓名 | 公司职务 | 国籍 | 居住地 | 是否有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
李天鸥 | 主任、党委书记 | 中国 | 南昌 | 无 |
陈德勤 | 副主任、党委委员 | 中国 | 南昌 | 无 |
林加奇 | 副主任、党委委员 | 中国 | 南昌 | 无 |
董晓健 | 副主任、党委委员 | 中国 | 南昌 | 无 |
杨华英 | 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 中国 | 南昌 | 无 |
沙甲先 | 副主任、党委委员 | 中国 | 南昌 | 无 |
李键 | 副主任、党委委员 | 中国 | 南昌 | 无 |
上市公司名称 | 间接持股比例 |
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 45.70% |
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 | 58.43% |
江西中江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 72.37% |
凤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 39.46% |
江西昌九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40.45% |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 38.77% |
安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50.56% |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43.63% |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 77.02% |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江西省南昌市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京东大道 168 号 |
股票简称 | 联创光电 | 股票代码 | 600363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福州路197号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 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持股数量: 75,692,092股 持股比例:20.41%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变动数量: -75,692,092股 变动比例:-20.41%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 否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 □ 否 √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 √ 否 □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国务院国资委的批准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 □ 否 √ |
上市公司名称: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联创光电
股票代码:600363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福州路197号
通讯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福州路197号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二〇一〇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