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2133 证券简称:广宇集团 公告编号:(2010)055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本次股份变动情况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到公司第二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王鹤鸣先生通知,王鹤鸣先生于2010 年11月10日至2010年11月12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累计减持其所持有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24,93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出售的平均价格为每股6.62元。
二、减持前后的持股情况
减持前,王鹤鸣先生持有公司107,329,5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1.53%;
减持后,王鹤鸣先生持有公司82,399,5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6.53%。
三、其他事项
1、公司已于2010年11月6日披露了《关于股东拟减持股份的提示性公告》,王鹤鸣先生因个人原因计划在未来六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合计出售总量为公司总股本的5%—9.5%之间。本次减持包含在该总量之内。
2、公司将督促王鹤鸣先生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十三日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广宇集团
股票代码:002133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王鹤鸣
股份权益变动性质:减少
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期:2010年11月12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与准则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者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3、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宇集团”)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广宇集团拥有权益的股份。
4、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和说明。
5、本次股东持股变动行为无需获得政府部门批准。
第一节 释义
若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含义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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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信息
王鹤鸣,男,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生于1949年1月,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
王鹤鸣先生为广宇集团董事长;不存在《公司法》第149条规定的情形;在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任职情况如下:肇庆星湖名郡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黄山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杭州广宇建筑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杭州铭宇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杭州广宇紫丁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浙江广宇经贸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浙江上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浙江广宇丁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在公司参股子公司的任职情况如下:绍兴康尔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绍兴鉴湖高尔夫有限公司董事。
本次权益变动前,王鹤鸣先生持有广宇集团107,329,5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1.53%,且不存在股份质押或冻结等情况。
二、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王鹤鸣先生除持有广宇集团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外,未持有、控制其他任何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在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因个人原因而减持。
信息披露义务人计划未来六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合计出售总量在公司总股本的5%—9.5%之间。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股份变动方式
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的大宗交易。
二、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 2010 年11月12日,王鹤鸣先生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减持广宇集团股份累计达到5%。
三、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指王鹤鸣先生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减持广宇集团股份累计达到5%的权益变动行为。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如下: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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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权益变动历次减持情况如下: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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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王鹤鸣先生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未有买卖广宇集团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控制关系
本次权益变动后,王鹤鸣先生仍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控制关系没有发生变更。
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与控股股东杭州平海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之间的控制关系图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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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轶磊为实际控制人王鹤鸣之子,系一致行动人。
二、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应当披露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四、备查文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复印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王鹤鸣
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十二日
附: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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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王鹤鸣
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十二日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王鹤鸣 |
| 广宇集团、上市公司、公司 | 指 |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本报告书 | 指 |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王鹤鸣先生通过证券交易所系统减持股份累计达到5%的权益变动行为 |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元 | 指 | 人民币 |
| 股东姓名 | 变动前 | 减持股数 | 变动后 | |||
| 数量 | 比例 | 数量 | 比例 | 数量 | 比例 | |
| 王鹤鸣 | 107,329,500 | 21.53% | 24,930,000 | 5% | 82,399,500 | 16.53% |
| 合计 | 107,329,500 | 21.53% | 24,930,000 | 5% | 82,399,500 | 16.53% |
| 姓名 | 时间 | 出售股票 | ||
| 数量 | 占总股本比例 | 价格 | ||
| 王鹤鸣 | 2010年11月10日 | 17,356,400 | 3.48% | 6.68元 |
| 王鹤鸣 | 2010年11月11日 | 6,509,600 | 1.31% | 6.5元 |
| 王鹤鸣 | 2010年11月12日 | 1,064,000 | 0.21% | 6.48元 |
| 合计 | 24,930,000 | 5% | —— | |
| 基本情况 | |||
| 上市公司名称 |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浙江杭州 |
| 股票简称 | 广宇集团 | 股票代码 | 002133 |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王鹤鸣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无 |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持股数量: 107,329,500 持股比例: 21.53% |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变动数量: 24,930,000 变动比例: 5%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 否 √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 □ 否 √ |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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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 □ 否 √ |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 □ 否 □ 说明:不适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