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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0-11-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979 股票简称:广安爱众 公告编号:临2010-038

    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存在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否

    ●本次会议召开前是否存在补充提案的情况:否

    一、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0年11月12日上午在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于2010年10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以公告形式发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5人,代表股份11748387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9.63%。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罗庆红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董事会秘书余正军出席会议,四川英捷律师事务所田原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云南红石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51%股权的议案》

    赞成票数赞成比例反对票数反对比例弃权票数弃权比例是否通过
    117483879100%00%00%

    三、律师见证情况

    公司聘请的四川英捷律师事务所田原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结论:广安爱众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签字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经四川英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0年十一月十二日

    股票代码:600979 股票简称:广安爱众 公告编号:临2010-039

    广安爱众关于子公司云南省

    德宏州爱众燃气有限公司

    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广安爱众”)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1156号)核准,已完成了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募集资金已于2010 年9月13日全部到位,并与中国农业银行广安区支行和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将本次募集资金中的5,000万元增资云南省德宏州爱众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宏燃气”),用于建设云南德宏州潞西市、瑞丽市城市管道天然气供气工程(一期)项目。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德宏燃气及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国都证券”)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宏分行(以下简称:“协议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三方约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德宏燃气在协议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5,000万元增资德宏燃气用于建设云南德宏州潞西市、瑞丽市城市管道天然气供气工程(一期)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德宏燃气与协议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国都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德宏燃气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国都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德宏燃气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国都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德宏燃气和协议银行应当配合国都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都证券每半年度对德宏燃气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德宏燃气授权国都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亚峰、胡志明可以随时到协议银行查询、复印德宏燃气专户的资料;协议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五、协议银行按月(每月20日前)向德宏燃气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国都证券。

    六、德宏燃气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都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国都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都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协议银行,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协议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德宏燃气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国都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德宏燃气可以主动或在国都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国都证券发现德宏燃气、协议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特此公告。

    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0年十一月十二日

    股票代码:600979 股票简称:广安爱众 公告编号:临2010-040

    广安爱众关于四川星辰水电投资有限公司

    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广安爱众”)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1156号)核准,已完成了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募集资金于2010 年9月13日全部到位,并与中国农业银行广安区支行和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将本次募集资金中的33,000万元增资四川星辰水电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辰水电”),用于开发建设泗耳河一级、三级电站。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星辰水电及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国都证券”)和深圳发展银行成都天府支行(以下简称:“协议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三方约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星辰水电在协议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33000万元增资星辰水电用于开发建设泗耳河一级、三级电站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星辰水电与协议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国都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增资星辰水电后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国都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星辰水电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国都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星辰水电和协议银行应当配合国都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都证券每半年度对星辰水电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星辰水电授权国都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亚峰、胡志明可以随时到协议银行查询、复印星辰水电专户的资料;协议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五、协议银行按月(每月20日前)向星辰水电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国都证券。

    六、星辰水电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都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国都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都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协议银行,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协议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星辰水电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国都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星辰水电可以主动或在国都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国都证券发现星辰水电、协议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特此公告。

    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一0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