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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斯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A股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0-11-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94 证券简称:华斯股份 公告编号:2010-001

      华斯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A股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华斯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352号文核准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0]349号《关于华斯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的审核同意,公司已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85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22.00元。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62,7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4,216.40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58,483.60万元。本公司于2010年10月26日收到募集资金净额为58,483.60万元,立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已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立信大华验字[2010]126号《验资报告》验资确认。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以及《华斯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以及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基于上述情况,根据《华斯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第十三节 募集资金运用”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分别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支行、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胜利北街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肃宁县支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上述五家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具体情况如下:

      1、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支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718080770018010017344,截至2010年10月26日,专户余额为4,335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的“裘皮服装、服饰精深加工技术改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513012012000005051,截至2010 年10月26日,专户余额为8,033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的“裘皮服装、服饰生产基地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胜利北街支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131080080018010021081,截至2010年10月26日,专户余额为5,655.35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的“直营店及配送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4、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572010100100090469,截至2010 年10月26日,专户余额为2,976.51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的“裘皮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5、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肃宁县支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622501040016680,截至2010年10月26日,专户余额为37,483.74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的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和超募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华泰联合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华泰联合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细则》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华泰联合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华泰联合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华泰联合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田勇、巴永军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华泰联合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银行按月(每月三个工作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华泰联合证券。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的5%的,专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华泰联合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华泰联合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华泰联合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公司、专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华泰联合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华泰联合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华泰联合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者华泰联合证券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自公司、专户银行、华泰联合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华泰联合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2012年12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华斯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