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73 股票简称:上海梅林 编号:临2010-030
上海梅林正广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判决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上海梅林正广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或“原告”)于2010年3月26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对自然人王天伦(以下简称“被告一”)和自然人王东明(以下简称“被告二”)违反《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承诺行为提出以下诉讼请求:
1、 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向本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人民币32,532,737元。
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2010年3月26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向本公司下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2010】沪一中民四(商)初字 第10号)(详见本公司公告 编号:临2010-015)。
2009年,重庆今普食品有限公司归属母公司的预测盈利数与实际盈利数之差额为147,179,602.08元,按原告持有重庆今普食品有限公司51%股权计算其应享有的利益,两被告应补偿原告75,061,597.06元。鉴于被告违反对本公司的收回重庆今普食品有限公司相关应收帐款的承诺,本公司已于2009年11月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向本公司退还部分股权转让款(详见本公司公告 编号:临2009-027)。为避免该部分损失重复诉讼,本公司本次诉讼只向两被告主张要求补偿人民币32,532,737元。但本公司保留就上述诉讼案件中本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未得到支持部分,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及《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约定,重新追究两被告盈利补偿义务的权利。
二、本次诉讼判决情况
近日,本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沪一中民四(商)初字 第10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原、被告三方之间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及《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体现,并无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之情形,属有效成立的合同,各方均应恪守。
根据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对重庆今普食品有限公司2009年度盈利情况的审核意见,重庆今普食品有限公司2009年出现大幅亏损,两被告对此应按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约定,就审计确认的净利润与协议约定的预测利润之间的差额,共同承担对原告应享有部分进行经济补偿的责任。
2009年重庆今普食品有限公司归属母公司的预测盈利数与实际盈利数之差额为147,179,602.08元,按原告持有重庆今普食品有限公司51%股权计算其应享有的利益,两被告应补偿原告75,061,597.06元,现原告在本案中仅起诉其中的32,532,737.25元,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天伦、王东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上海梅林正广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32,532,737.25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4,464元,由被告王天伦、王东明负担。
三、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如果本次诉讼判决得到执行,可增加本公司本期或期后的盈利。
四、备查文件目录
1、民事起诉状
2、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3、民事判决书
上海梅林正广和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