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次分红公告
工银瑞信精选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06年7月13日正式生效。截至2010年11月18日,本基金可分配收益为1,914,851,075.2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工银瑞信精选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本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将实施本基金的第五次分红,以截至2010年11月18日的可分配收益为基准,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派发红利。现将分红的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分红方案
经本基金管理人计算,并由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核,本基金拟向份额持有人按每10份基金份额派发红利1.00元。
二、分红时间
1、权益登记日、除息日:2010年11月29日。
2、红利发放日:2010年11月30日。
3、选择红利再投资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将按2010年11月29日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换为基金份额。
4、红利再投资的基金份额可赎回起始日:2010年12月1日。
三、分红对象
权益登记日在注册登记人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四、红利发放办法
1、选择现金分红方式的投资者的红利款将于2010年11月30日自基金托管账户划出。
2、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投资者其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将于2010年11月30日直接计入其基金账户,2010年12月1日起可以查询、赎回。
3、冻结基金份额的红利发放按照《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处理。
五、有关税收和费用的说明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财税字[2002]12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基金向投资者分配的基金收益,暂免征收所得税。
2、本基金本次分红免收分红手续费。
3、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投资者其红利所转换的基金份额免收申购费用。
六、提示
1、权益登记日当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分红权益,权益登记日当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分红权益。
2、对于未选择具体分红方式的投资者,本基金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方式。
3、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到销售网点修改分红方式,本次分红确认的方式将按照投资者权益登记日当日在注册登记机构登记的分红方式为准。请投资者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400-811-9999、010-58698918)查询分红方式,如需修改分红方式的,请务必在权益登记日前一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前(即2010年11月26日15:00前)到销售网点办理变更手续,投资者在权益登记日前一工作日超过交易时间提交的修改分红方式申请无效。
4、本次分红不会改变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也不会降低本基金的投资风险或提高本基金的投资收益。
5、因分红导致基金净值调整至1元初始面值附近,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七、咨询办法
1、本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icbccs.com.cn。
2、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010-58698918。
3、本基金销售机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证券有限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
特此公告。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