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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河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0-11-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重要提示

    1.银河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2010年11月16日证监许可[2010]1635号文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核准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的管理人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注册登记人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4.本基金将自2010年11月29日至2010年12月23日,通过场内和场外两种方式向社会公开发售。

    场外发售渠道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场内发售渠道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证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上证所会员单位。

    直销机构: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北京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广州分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南京分公司、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平台。

    场外代销机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场内代销机构:通过上证所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上证所会员单位。

    5.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6.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

    7.根据中国证监会规定,一个投资者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8.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首次认购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认购业务不受直销机构最低认购金额的限制,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

    投资者通过场外代销机构首次认购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

    场内交易时,投资者通过上证所会员单位首次认购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且每笔认购金额必须是100元的整数倍,同时单笔认购最高不超过99,999,900元。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状况和投资者需求调整直销机构的最低认购标准,并及时公告。

    9.投资者T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可于T+2日后到办理认购的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基金销售网点对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该基金销售网点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注册登记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第二天起到原销售网点打印认购成交确认凭证。

    10.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10年11月24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的《银河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galaxyassset.com)。

    12.投资者所在地若未开设基金销售网点,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20-0860)咨询购买事宜。

    13.募集期内,本基金有可能新增代销机构,请留意近期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的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14.本基金发行期间部分销售机构周六、周日仍然受理认购业务,所受理的认购委托与下一交易日合并办理,具体情况可咨询相关销售机构。

    15.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行安排做适当调整。

    16.风险提示:

    (1)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2)本基金按照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00元发售,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低于基金份额初始面值,投资人存在遭受损失的风险。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4)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一、基金募集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银河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代码

    519674(场内认购代码:521674)

    (三)基金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基金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六)投资目标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成长性的创新类上市公司,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七)投资理念

    创新是经济增长的动力,是超额回报的来源。

    (八)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投资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债券、现金等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4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权证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将不低于80%的股票资产投资于具有创新能力和成长潜力的上市公司。

    以后如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依法进行投资管理。

    (九)发售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十)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北京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广州分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南京分公司、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平台。

    2.场外代销机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3.场内代销机构:通过上证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上证所会员。具体以上证所最新公布名单为准。

    (十一)基金募集期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募集期为2010年11月29日至2010年12月23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认购情况提前终止或延迟发售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的基金募集期。

    在本基金募集期届满,若本基金募集总份额不少于2亿份,募集总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数不少于200人,则本基金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备案手续后,可以宣告本基金合同生效;否则本基金将延长募集期,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若自基金发售之日起三个月届满,本基金不符合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将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本基金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通过注册登记机构返还基金认购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一)基金募集期内,本基金面向个人和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

    (二)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三)认购费率

    本基金认购费率不超过5%,并按照认购金额递减,即认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认购费率越低。本基金场内、场外认购费率一致,具体如下:

      

    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50万元以下1.20%
    50万元(含)-200万元1.00%
    200万元(含)-500万元0.60%
    500万元(含)以上1000元/笔

    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四)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人民币。计算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场外认购的有效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场内认购的有效份额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按每份基金的认购价格折回金额返还投资人,折回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份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和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3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 = 10,000/(1+1.20%)= 9,881.42元

    认购费用 = 10,000-9,881.42 = 118.58元

    认购份额 =(9,881.42+3)/1.00 = 9,884.42份

    如果投资人是场外认购,则认购份额为9,884.42份;如果投资人是场内认购,认购份额为9,884份,其余0.42份对应的金额返还给投资人。

    (五)认购限制

    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首次认购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认购业务不受直销机构最低认购金额的限制,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

    投资者通过场外代销机构首次认购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

    场内交易时,投资者通过上证所会员单位首次认购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且每笔认购金额必须是100元的整数倍,同时单笔认购最高不超过99,999,900元。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状况和投资者需求调整直销机构的最低认购标准,并及时公告。

    (六)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认购申请一旦被受理,即不得撤销。  

    三、场外开户与认购

    (一)认购使用账户说明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

    (下转B1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