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066 证券简称:长城电脑 公告编号:2010-062
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201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458号文核准,向长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长城科技”)、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长城开发”)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223,214,286股,每股发行价为4.4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000,000,001.28元,扣除发行费用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81,055,001.28元。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XYZH/2010SZA1017号《验资报告》验证。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本公司于2010年11月23日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及相关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本公司与海通证券、中国农业银行深圳科技园支行(以下简称“专户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1、本公司已在专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41003200040018304,截止2010年11月11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700,000,000.00元。该专户中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具体如下:
按照本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募集资金用途,其在专户银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的募集资金用于增资其子公司中国长城计算机(香港)控股有限公司(简称“长城香港”),并由长城香港偿还因收购冠捷科技而承担的专项借款。本公司须按照上述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并有义务按海通证券要求提供其控股子公司偿还专项借款的相关凭据,包括但不限于长城香港存放增资款银行账户的银行对账单、偿还专项借款的付款凭证、银行借款合同解除的凭证、银行相关证明以及本公司解除为长城香港的借款担保凭证等。
2、本公司与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海通证券作为本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海通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本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本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海通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海通证券每季度对本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本公司授权海通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孔令海、于新华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本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本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海通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本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专户银行按月(每月3日前)向本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海通证券。专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本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的20%的,专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海通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海通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海通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海通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海通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海通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本公司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海通证券也可以要求本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二、本公司与海通证券、中国建设银行深圳科苑支行(以下简称“专户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1、本公司已在专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44201515200052508019,截止2010年11月11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288,023,041.28元(其中包括发行费用人民币6,945,000元)。该专户用于本公司扣除发行费用后,仅用于偿还公司银行贷款的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本公司、专户银行与海通证券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海通证券作为本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海通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本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本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海通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海通证券每季度对本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本公司授权海通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孔令海、于新华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本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本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海通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本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专户银行按月(每月3日前)向本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海通证券。专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本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的20%的,专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海通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海通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海通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海通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海通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海通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本公司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海通证券也可以要求本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特此公告。
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