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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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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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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0-11-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24 证券简称:普利特 编号: 2010-051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公司股票将于2010年11月24日开市起复牌。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的会议通知于2010年11月13日以书面方式发出。

    2、本次董事会于2010年11月23日在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新业路558号本公司一楼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

    3、本次董事会应出席董事9名,实出席董事8名(其中:独立董事施利毅因公务未能亲自出席委托独立董事李士钊出席并行使表决权)。

    4、本次董事会由董事长周文先生主持。

    5、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等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各位董事对本次董事会会议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且通过了以下决议:

    1、会议以 9 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增资全资子公司建设“高性能改性高分子塑料复合材料产业化项目”的议案》。

    为实现公司产品结构创新,形成公司新的核心竞争力和提升盈利能力。公司拟使用超额募集资金15500万元增资全资子公司浙江普利特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普利特”),用于建设“高性能改性高分子塑料复合材料产业化项目”。该项目计划投资16001.48万元,最终形成年产5万吨高性能改性高分子塑料复合材料的生产能力。增资计划在2011年1月31日前完成。

    公司独立董事经过核查,对该事项发表了表示同意的独立意见。

    保荐机构对公司增资全资子公司事宜已出具专项意见表示无异议。

    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层全权办理浙江普利特增资事宜。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关于使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增资全资子公司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增资全资子公司的核查意见》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2、会议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浙江普利特新材料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公司拟使用超额募集资金中的15500万元增资浙江普利特新材料有限公司,用于建设“高性能改性高分子塑料复合材料产业化项目”,为了确保该项目的顺利实施并提高对募集资金的监管效率,公司授权浙江普利特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3、会议以 4 票同意,0票反对,5 票回避,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本议案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拟定,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发生变化而不具备上市的条件。董事会同意本议案需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将按照有关程序另行召集召开股东大会。

    因董事周文、张祥福、周武、卜海山、李宏作为《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受益人及关联方,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核查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议案发表了表示同意的独立意见。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对此发表了法律意见书。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监事会对首期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4、会议以 4 票同意,0票反对,5 票回避,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

    因董事周文、张祥福、周武、卜海山、李宏作为《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受益人及关联方,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将按照有关程序另行召集召开股东大会。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5、会议以 4 票同意,0票反对,5 票回避,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因董事周文、张祥福、周武、卜海山、李宏作为《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受益人及关联方,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

    会议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下股票期权事宜:

    (1)授权董事会确定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权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宜时,按照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相关的全部事宜;

    (4)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和行权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5)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行权;

    (6)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行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行权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等;

    (7)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及尚未行权标的股票的锁定事宜;

    (8)授权董事会决定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取消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办理已死亡的激励对象尚未行权股票期权的补偿和继承事宜,终止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9)授权董事会对公司股票期权计划进行管理;

    (10)确定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激励对象,确定其获授的股票期权数量与授权日。

    (11)授权董事会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将按照有关程序另行召集召开股东大会。

    6、会议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1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定于2010年12月15日上午9:00召开201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关于召开201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324 证券简称:普利特 编号: 2010-052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的会议通知于2010年11月13日以书面方式发出。

    2、本次监事会于2010年11月23日在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新业路558号本公司第一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

    3、本次监事会应出席监事3名,实出席监事3名。

    4、本次监事会由监事会主席丁巧生先生主持。

    5、本次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等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各位监事对本次监事会会议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且通过了以下决议:

    1、会议以3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增资全资子公司建设“高性能改性高分子塑料复合材料产业化项目”的议案》

    公司用部分超募资金增资浙江普利特新材料有限公司(下文简称“浙江普利特”),用于实施“高性能改性高分子塑料复合材料产业化项目”的建设,符合公司广大股东的利益,该项目建设与公司经营主业相关,项目建成后将扩大公司生产规模,并实现公司产品结构创新,形成公司新的核心竞争力和提升盈利能力。

    超额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使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增资浙江普利特,内容及程序符合有关规定。

    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浙江普利特新材料有限公司增资15500万元,用于建设“高性能改性高分子塑料复合材料产业化项目”。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关于使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增资全资子公司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

    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2、会议以3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确定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及《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本议案需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的监事会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324 证券简称:普利特 编号: 2010-053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增资全资子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9]1255 号文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500 万股,发行价格每股22.50 元,共募集资金人民币78,75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5,466.00 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3,284.00 万元。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扣除募集资金项目投资需求27,396.82 万元后,超额募集资金45,887.18 万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由其出具【安永华明(2009)验字第60623545_B01】号《验资报告》。

    一、对外投资概述

    1,对外投资基本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2008 年2月修订)及《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 号:超募资金使用及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本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制度,为了公司的进一步发展,根据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对市场布局最新规划的要求,配合公司产品营销格局,结合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和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拓宽公司产品的应用范围和细分市场结构创新,形成公司新的竞争优势和提升盈利能力,遵循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并在充分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资金需求的前提下,2010年11月23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增资全资子公司建设“高性能改性高分子塑料复合材料产业化项目”的议案》,决定由全资子公司浙江普利特新材料有限公司(下文简称“浙江普利特”)具体实施建设“高性能改性高分子塑料复合材料产业化项目”(下文简称“高性能产业化项目”或“本项目”)。该项目总体投资规模16001.48万元,最终形成年产5万吨高性能改性高分子塑料复合材料的生产能力。同时决定用超额募集资金向浙江普利特增资15500万元,增资计划在2011年1月31日前完成。

    2、项目立项情况

    “高性能改性高分子塑料复合材料产业化项目”已向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发展和改革局报告。

    3、董事会表决情况

    2010年11月23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此项投资议案,同意使用本次超募资金中的15500万元增资浙江普利特用于建设“高性能改性高分子塑料复合材料产业化项目”。

    4、本次对全资子公司浙江普利特增资不涉及关联交易。“高性能产业化项目”项目投资也不涉及关联交易。

    5、公司此次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建设项目,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正式实施。

    二、 新建项目和增资子公司的基本情况

    1、新建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高性能改性高分子塑料复合材料产业化项目。

    (2)建设单位:浙江普利特新材料有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

    (3)项目总体投资规模:16001.48万元。

    (4)建设地点:浙江嘉兴工业区内,西至永叙路、东至步焦路、北至北环一路、南至平湖塘河道。

    (5)达产计划:项目于投建后第二年正式投入生产;第一年达产30%,第二年达产60%,第三年达产80%,第四年全部达产。

    2、 出资方式

    项目总体投资规模16001.48万元,其中15500万元来源于超募资金,项目剩余不足资金由公司自筹解决。

    3、 子公司基本情况

    (1) 公司名称:浙江普利特新材料有限公司。

    (2) 公司地址:嘉兴市大桥镇亚太工业园区(A9)380室。

    (3) 注册资本:人民币伍佰万元(本次增资前)。

    (4) 法定代表人:张祥福。

    (5)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研发、销售:高性能改性高分子塑料复合材料,销售:汽车配件、计算机及软件、机电设备、环保设备、建筑材料、金属材料,化工材料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服务,从事进出口业务(上述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限制和许可经营的项目。)

    (6)与本公司关系:系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7)增资前后的股权结构:

    浙江普利特增资前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公司持有100%的股权,公司将增资15500万元。计划在2011年1月31日前完成,浙江普利特注册资本将增加至人民币16000万元,公司持有100%的股权。

    三、 对外投资的目的、必要性、存在的风险、应对政策和对公司的影响

    1、对外投资的目的

    公司对浙江普利特增资15500万元,主要用于“高性能改性高分子塑料复合材料产业化项目”的建设及市场推广(参见“可行性研究报告(摘要)”)。有助于拓宽公司产品的应用范围和细分市场产品结构创新,形成公司新的竞争优势和提升盈利能力。

    2、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发展政策

    2010年10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下文简称“《决定》”),该《决定》确定了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重点方向、主要任务和扶持政策,从我国国情和科技、产业基础出发,现阶段选择新材料等七个产业,在重点领域集中力量,加快推进。

    本项目的建设立足于公司自主研发、自主创新,致力于高性能复合材料的产业化,为汽车、电子、家电等领域中的中高端产品提供性能卓越的、符合新功能指标和环保要求的新材料。

    3、项目的概述和投资的必要性

    本项目建成后将形成年产5万吨高性能改性PP、ABS、PC/ABS复合材料的生产能力。

    (1)本项目为专业生产公司利用最新研发技术开发的产品,具有更新更高的技术指标和性能指标,将应用于汽车的功能部件、电器系统等领域,实现公司产品在汽车内饰、汽车外饰应用的拓展和向汽车功能件、结构件的延伸,使公司构建更富有层次的产品结构,优化公司的产品层次,并有助于公司进入更高端的改性塑料市场。

    (2)汽车市场前景良好。根据《2010年中国汽车产业蓝皮书》对我国乘用车市场的预测,及对“十二五”期间我国汽车产业发展趋势的展望,预计2010年,我国汽车销量将达到1494.36万辆(另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11月9日发布的最新统计,今年1-10月,我国汽车产销已经分别达到1462.38万辆和1467.70万辆),2015年达到2258.47万辆左右;预计我国乘用车年度需求2020年将达到2583万辆,2025年达到2924.57万辆,2030年达到3523万辆。中国汽车产业将继续保持良好的增长势头。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我国汽车改性塑料行业存在着巨大的上升空间。因此,本项目的实施将帮助公司抓住市场的发展机遇。

    (3)我国的改性塑料新材料产业发展起步较晚,大部分产品与国外产品相比,技术水平尚存在一定的差距,公司的“高性能改性高分子塑料复合材料产业化项目”建成后将提升国产汽车改性塑料的水平。同时本项目的产品,在电子、家电等领域中也有广泛的应用前景,有利于相应领域的产品技术水平和性能的提升。

    (4)目前华东地区是我国汽车、家电、电子零配件生产商和制造商的主要产业集群地区之一,同时华东地区也是公司的主要市场区域,应用公司新技术开发的产品在这一地区有良好的市场前景,浙江普利特高性能产业化项目建成后将加强公司在这一地区的产品供应和市场服务,制造成本和物流成本也能有效地控制。

    4、项目预计收益

    本项目2015年100%达产后年销售收入将达96000.00万元。在计算期10年内年平均销售额83520.00 万元,年平均利润13937.45万元,扣除所得税3484.36万元,平均每年净利润10453.09万元;项目总投资报酬率为65.33%,项目净现值NPV(IC=10%)为39340.99 万元,项目内含报酬率IRR为33.96%。经济效益良好。

    5、存在的主要风险

    本项目从投入建设到100%达产需要5年时间,项目预计收益能否实现取决于市场状况变化、公司经营团队的努力程度等多种因素,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下面就主要风险提示如下:

    (1)市场开拓风险

    本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虽然我国宏观经济持续景气,汽车产业保持了良好、快速的发展态势, 但本项目从建设达产期较长,若市场环境发生巨大不利变化,或者产品市场开拓效果不佳,则会产生产能利用不足的风险。

    (2)项目原材料供应风险

    本项目使用的主要原材料成本占总成本的比重较大,其价格波动、供应速度以及质量好坏对公司效益影响重大,增加了原材料供应方面的风险。

    6、相应对策

    针对市场开拓风险,浙江普利特在建设本项目的同时,将加强经营管理团队特别是营销队伍组建和培训,引进目标市场营销人员,对重点客户加强市场营销,夯实产品的市场基础。针对原材料供应风险,浙江普利特将会对原料供应市场作全面的梳理,对潜在的供应商进行科学合理的选择,并使供货渠道多样化,分散供货风险,尝试与供应商签订长期供货合同,以保证原料的持续供应以及价格稳定。

    7、对公司的影响

    本投资项目立足于公司主营业务,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本次增资有助于形成并增强浙江普利特的经营能力,实现公司的战略布局,将进一步加强和巩固公司产品在汽车用中高端改性塑料市场的领先地位,进一步拓宽公司产品在包括电子、家电等其他领域的应用。浙江普利特是公司全资子公司,其发展有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业绩,实现公司产品结构创新,形成公司新的竞争优势和提升盈利能力。

    四、公司承诺

    1、公司最近十二个月未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2、在使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后十二个月内不从事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五、 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拟使用超额募集资金中的15500万元在浙江省嘉兴市增资全资子公司浙江普利特新材料有限公司,并以浙江普利特为项目实施主体来实施“高性能改性高分子塑料复合材料产业化项目”。 该项目与公司主业相关,项目建成后将扩大公司生产规模,并实现公司产品结构创新,形成公司新的核心竞争力和提升盈利能力。

    公司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资金需求的前提下,使用超额募集资金投资新建与主业相关项目,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超额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使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增资浙江普利特,内容及程序符合《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超募资金使用及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等相关法规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同意公司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15500万元增资全资子公司浙江普利特建设“高性能改性高分子塑料复合材料产业化项目”。

    六、 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核查后发表意见: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浙江普利特新材料有限公司增资15500万元,用于建设“高性能改性高分子塑料复合材料产业化项目”。

    七、 保荐机构意见

    本次增资拟投的“高性能改性高分子塑料复合材料产业化项目”系投资于公司主营业务范围内,且没有与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及《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 号:超募资金使用及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有关规定;

    将部分超募资金用于拟建“高性能改性高分子塑料复合材料产业化项目”,符合公司拓展市场的战略规划,有利于公司抓住市场机遇,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升企业盈利能力,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上述超募资金的使用行为经过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普利特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将对超募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并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另外,该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尚需得到普利特201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时,公司承诺:公司最近十二个月未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并郑重承诺本次使用超额募集资金增资浙江普利特新材料有限公司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因此,本保荐机构对普利特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增资浙江普利特新材料有限公司实施“高性能改性高分子塑料复合材料产业化项目”表示无异议。

    八、增资用募集资金的监管

    根据募集资金的相关规定要求,对15500万元超募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公司将组织浙江普利特和保荐机构、商业银行以及公司共同签订募集资金的四方监管协议,并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进展情况及时进行公告。

    九、备查文件

    1、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增资全资子公司的核查意见》

    4、《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5、“可行性研究报告(摘要)”

    特此公告。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324 证券简称:普利特 编号: 2010-054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1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2010年12月15日(星期三)上午9:00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方式

    6、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截止2010 年12 月10日(星期五)下午交易结束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

    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7、现场会议地点:上海 青浦宾馆 综合楼会议室 (城中北路79号,021-59850688);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关于使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增资全资子公司建设“高性能改性高分子塑料复合

    材料产业化项目”的议案》;

    以上议案已经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2010年

    11月24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时间:2010年12月14日上午9:00 至11:30,下午13:30 至15:30。

    2、登记方式:

    1)自然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股东账户卡或持股凭证进行登记;

    2)法人股东须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股东账户卡或持股凭证、出席人身份证进行登记;

    3)委托代理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身份证、委托人股东账户卡或持股凭证进行登记;

    4)异地股东可以书面信函或传真办理登记。

    5)若因特殊原因无法在登记日办理会议登记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可按以上登记方式的要求,凭完整、有效的证明文件在会议现场办理登记;

    3、登记地点:

    上海市青浦区工业园区新业路558号 董事会办公室(信函登记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

    邮政编码:201707 传真号码:021-51685255

    五、其他事项

    1、会议咨询: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上海市青浦区工业园区新业路558号)

    联 系 人:林义擎 陆董英

    联系电话:021-69210665

    联系传真:021-51685255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会期半天,参加会议人员的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下称“受托人”)代理本人(或本单位)出席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受托人有权依照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对该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进行投票表决,并代为签署该次股东大会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

    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限为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该次股东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

    本人(或本单位)对该次股东大会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的表决意见如下:

    序号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表决意见
    同意反对弃权
    《关于使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增资全资子公司建设“高性能改性高分子塑料复合材料产业化项目”的议案》   

    特别说明: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指示,以在“同意”、“反对”、“弃权”下面的方框中打“√”为准,对同一审议事项不得有两项或两项以上的指示。如果委托人对某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意见未作具体指示或者对同一审议事项有两项或两项以上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思决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

    委托人单位名称或姓名(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件号码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人证券账户:

    委托人持股数量:

    受托人(签字):

    受托人身份证件号码: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