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009 证券简称:南京银行 编号:临2010-035号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配股股份变动及获配股票上市公告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银行”、“发行人”或“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重要提示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编制。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及保荐机构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配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文件。
本公司参与本次配股的股东——南京紫金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紫金公司”)、法国巴黎银行和南京新港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港高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规定,承诺在本次配股新增股份自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不减持本公司股份,若减持由此所得的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参与本次配股的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如在本次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卖出其所持股票,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的变动遵照《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执行。
二、股票上市情况
(一)本次配售股票的上市情况
本公司本次配股(以下简称“本次配股”、“本次发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489号文核准。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本公司本次配售的581,156,452股新股将于2010年11月29日上市。
本次配股股份将于上市流通前到达投资者账户,敬请投资者注意查询。
(二)本次配售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1、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0年11月29日
3、股票简称:南京银行
4、股票代码:601009
5、本次发行前股本总数:2,387,776,742股
6、本次发行增加的股份:581,156,452股
7、本次发行后股本总数:2,968,933,194股
8、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发行前本公司股份已全流通,无流通限制
9、本次发行股份的锁定安排:本次发行股份无锁定安排,全部为无限售条件股
10、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11、上市保荐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三、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英文名称: | BANK OF NANJING CO.,LTD. |
股票上市地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股票简称 | 南京银行 |
股票代码 | 601009 |
法定代表人: | 林复 |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 | 1996年2月6日 |
注册地址: | 中国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淮海路50号 |
经营范围: |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
邮政编码: | 210005 |
联系电话: | 025-84551009 |
互联网网址: | http://www.njcb.com.cn |
电子信箱: | boardoffice@njcb.com.cn |
(二)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本次配股发行前后,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本次配股发行前持股数量(股) (截至2010年11月15日) | 本次配股发行后持股数量(股) (截至2010年11月23日) |
1 | 林 复 | 董事长 | 156,000 | 195,000 |
2 | 夏 平 | 董事 | 3,770 | 4,712 |
行长 | ||||
3 | 禹志强 | 董事 | 156,000 | 195,000 |
副行长、财务负责人 | ||||
4 | 周小祺 | 董事 | 312,000 | 390,000 |
副行长 | ||||
5 | 王海涛 | 董事 | 46,800 | 58,500 |
6 | 艾飞立 | 董事 | 0 | 0 |
7 | 徐益民 | 董事 | 0 | 0 |
8 | 晏仲华 | 董事 | 156,000 | 156,000 |
9 | 白世春 | 独立董事 | 7,900 | 9,875 |
10 | 谢满林 | 独立董事 | 0 | 0 |
11 | 裴 平 | 独立董事 | 0 | 0 |
12 | 颜 延 | 独立董事 | 0 | 0 |
13 | 范卿午 | 独立董事 | 0 | 0 |
14 | 宋帼芸 | 监事长 | 0 | 0 |
15 | 裘愉昇 | 外部监事 | 0 | 0 |
16 | 余新平 | 外部监事 | 0 | 0 |
17 | 谢 南 | 监事 | 18,850 | 23,563 |
18 | 王家宝 | 监事 | 0 | 0 |
19 | 郭家林 | 监事 | 144,870 | 181,088 |
20 | 朱 峰 | 监事 | 114,010 | 142,513 |
21 | 陈敬民 | 副行长 | 312,000 | 390,000 |
22 | 束行农 | 副行长 | 144,870 | 181,087 |
23 | 魏海诺 | 副行长 | 0 | 0 |
24 | 汤哲新 | 董事会秘书 | 147,756 | 184,695 |
25 | 朱 钢 | 行长助理 | 144,870 | 181,088 |
26 | 周文凯 | 行长助理 | 52,000 | 65,000 |
(三)发行人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本公司无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本公司主要股东有紫金公司、法国巴黎银行、新港高科,其中紫金公司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
紫金公司是经南京市国资委批准设立的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8年6月17日,公司类型为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7亿元,经营范围:实业投资,资产管理,财务咨询,投资咨询。紫金公司的主要业务为:积极占有、整合地方优质金融资源,并通过建立科学的管理机制,实现金融资产的专业化管理,充分发挥金融业务的协同效应,实现资产价值最大化。截至2009年12月31日,紫金公司总资产为167.29亿元、净资产为57.99亿元、2009年度实现净利润2.24亿元。(审计数据)
2008年12月3日,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东所持股份无偿划转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08]1304号),以及2009年6月2日,中国银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南京银行股权转让有关事宜的批复》(银监复[2009]161号),南京市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市国资集团”)持有的本公司245,140,000股,占本公司当时总股本的13.35%,无偿划转给其独资子公司紫金公司。南京市国资集团已实际划转给紫金公司212,344,349股,尚余32,795,651股(占南京银行总股本的1.79%)待南京市国资集团根据《财政部 国资委 证监会 社保基金会关于印发<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的通知》采用其他方式履行其转持义务之后划转,该程序正在进行之中。
截至2010年6月30日,紫金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318,682,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3.35%。
(四)本次发行完成后股份变动情况
本次配股发行前后,本公司股权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股份类别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增加数量(股) | 本次发行后 | ||
数量(股) | 比例 | 数量(股) | 比例 | ||
一、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 |||||
1、国家持股 | 0 | 0% | 0 | 0 | 0% |
2、国有法人持股 | 0 | 0% | 0 | 0 | 0% |
3、其他内资持股 | 0 | 0% | 0 | 0 | 0% |
其中:境内法人持股 | 0 | 0% | 0 | 0 | 0% |
境内自然人持股 | 0 | 0% | 0 | 0 | 0% |
4、外资持股 | 0 | 0% | 0 | 0 | 0% |
其中:境外法人持股 | 0 | 0% | 0 | 0 | 0% |
境外自然人持股 | 0 | 0% | 0 | 0 | 0% |
二、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 |||||
1、人民币普通股 | 2,387,776,742 | 100.00% | 581,156,452 | 2,968,933,194 | 100.00% |
2、境内上市的外资股 | 0 | 0% | 0 | 0 | 0% |
3、境外上市的外资股 | 0 | 0% | 0 | 0 | 0% |
4、其他 | 0 | 0% | 0 | 0 | 0% |
三、股份总数 | 2,387,776,742 | 100.00% | 581,156,452 | 2,968,933,194 | 100.00% |
注:本次配股比例为每10股配售2.5股
(五)本次发行完成后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截至2010年11月23日的本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总数(股) | 持股比例 |
1 | 南京紫金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注) | 345,059,568 | 13.42% |
53,292,933 | |||
2 | BNP PARIBAS | 376,520,789 | 12.68% |
3 | 南京新港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333,450,000 | 11.23% |
4 | 南京金陵制药(集团)有限公司 | 33,800,000 | 1.14% |
5 | 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 33,613,044 | 1.13% |
6 | 南京纺织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 32,286,153 | 1.09% |
7 | 江苏省国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 31,898,750 | 1.07% |
8 | 中国工商银行-易方达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31,875,000 | 1.07% |
9 |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连-个险投连 | 29,299,615 | 0.99% |
10 | 中国银行-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26,249,815 | 0.88% |
注:2008年12月3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产权[2008]1304号《关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东所持股份无偿划转有关问题的批复》;2009年6月2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2009]161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南京银行股权转让有关事宜的批复》,同意南京市国资集团持有的本公司245,140,000股,占本公司当时总股本的13.35%,无偿划转给其独资子公司紫金公司。南京市国资集团实际划转给紫金公司212,344,349股股份,尚余32,795,651股(占本公司当时总股本的1.79%)待南京市国资集团根据《财政部 国资委 证监会 社保基金会关于印发<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的通知》采用其他方式履行其转持义务之后划转,目前该程序正在进行之中。
本次配股实施前,南京市国资集团持有本公司尚待划转给紫金公司的股份为42,634,346股(2010年6月,本公司实施了“每10股派送3股红股、每10股派发税前0.60元现金股利”的2009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南京市国资集团持股数由32,795,651股增为42,634,346股)。本次配股实施后,南京市国资集团持有本公司53,292,933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80%,上述股份与紫金公司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合并计算,则紫金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为398,352,501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3.42%。
四、本次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581,156,452股。
(二)发行价格:本次发行价格为8.37元/股。
(三)发行方式:网上定价发行。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4,864,279,503.24元(含发行费用)。南京立信永华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宁信会验字(2010)0079号验资报告,对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证。
(五)发行费用总额及项目、每股发行费用:本次发行费用总额(包括股票承销费、审计费、律师费用、发行登记费、验资费、信息披露费等)为50,350,910.68元,每股发行费用为0.09元。
(六)募集资金净额:4,813,928,592.56元。
五、其他重要事项
本公司自配股说明书刊登日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其他重要事项。
六、联席保荐人及意见
(一)联席保荐人
名称: |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办公地址: | 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 |
法定代表人: | 吴万善 |
保荐代表人: | 都晨辉、石丽 |
项目协办人: | 王凯 |
联系人: | 韩奕、陈娟、周洁、张宁、季李华 |
电话: | 025-84457777 |
传真: | 025-84457021 |
名称: | 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办公地址: | 南京市大钟亭8号 |
法定代表人: | 张华东 |
保荐代表人: | 窦智、张立 |
项目协办人: | 胡冰 |
联系人: | 贾双林、马哲、华孔佳、黄志华、符晓滨 |
电话: | 025-57710548 |
传真: | 025-57710546 |
(二)联席保荐人的保荐意见
本次配股股票上市的联席保荐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公司上市文件所载资料进行了核查,认为:发行人申请本次配售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股票上市条件,同意担任本公司上市的保荐机构,推荐本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发行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保荐人(主承销商):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财务顾问及副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