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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克国际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0-11-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37 证券简称:美克股份 编号:临2010-032

      美克国际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美克国际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克股份”或“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0年11月24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10年11月18日以书面形式发出。公司董事共9人,参会董事9人,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与会董事以传真表决方式一致通过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机构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营业部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内容详见同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美克国际家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股票代码:600337 股票简称:美克股份 编号:临2010-033

      美克国际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美克国际家具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1460 号)及《关于核准豁免美克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要约收购美克国际家具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义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1461 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6400 万股A股股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1,159,725,799.50元,其中,美克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美克美家家具连锁有限公司49%股权作价439,925,800.00元出资认购,工商登记手续已于2010年11月16日办理完毕;其他6名发行对象以现金719,799,999.50元认购。扣除发行费用19,812,000.00元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1,139,913,799.50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经五洲松德联合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了五洲松德证验字[2010]2-756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机构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协议银行”)于2010年11月24日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已在国家开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营业部分别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专户,具体如下:

      1、国家开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

      账号:65101560062868910000

      账户余额(截至 2010 年 11月18日):420,000,000.00元

      账户用途:向公司全资子公司美克美家家具连锁有限公司增资用于其扩建美克美家连锁销售网络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营业部

      账号:107615042547

      账户余额(截至 2010 年 11月18日):284,299,999.50元

      账户用途:向公司全资子公司美克美家家具连锁有限公司增资用于其扩建美克美家连锁销售网络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协议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民生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民生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民生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协议银行应当配合民生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民生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民生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马初进、张星岩可以随时到协议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协议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五、协议银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公司出具上月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民生证券。

      六、公司1 次或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民生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民生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民生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协议银行,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协议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民生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民生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民生证券发现公司、协议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特此公告。

      美克国际家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