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007 股票简称:中国国贸 编号:临2010-012
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于2010年11月19日以传真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会议文件,并于2010年11月25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会议应表决董事12人,实际表决12人,会议表决人数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分别以1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同意自2010年11月25日起公司副董事长张彦飞先生不再代任公司总经理职务。
二、同意自2010年11月25日起聘任唐炜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唐炜先生简历附后)。
独立董事刘菱辉先生、邢炜女士、张祖同先生和周宇祥先生审阅了唐炜先生的简历,基于对唐炜先生的了解,认为他具备相关专业素质,能够履行相应的职责,同意聘任唐炜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
特此公告。
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0年11月25日
附件:
唐炜先生简历:
唐炜先生,大学本科学历,经济学学士。曾任对外经济贸易部进出口局干部、副处长,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贸管司处长,西藏自治区外经贸厅副厅长,中央人民政府驻港联络办经济部副部长、贸易处负责人,商务部台港澳司副司长、司长。
证券代码:600007 股票简称:中国国贸 编号:临2010-013
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会议召开时间:2010年11月26日9:30时
(二)会议召开地点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一号国贸中心国贸西楼五层多功能厅
(三)会议主持人
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张彦飞先生主持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名,代表股份共计 856,238,65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00%。
公司部分董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提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会议采用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 大会以同意票 856,238,65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通过刘菱辉先生不再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二) 大会以同意票 856,238,65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通过邢炜女士不再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三) 大会以同意票 856,238,65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通过张祖同先生不再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四) 大会以同意票856,238,65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通过选举秦晓先生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五) 大会以同意票856,238,65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通过选举黄汝璞女士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六) 大会以同意票 856,238,6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通过选举钟维国先生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七) 大会以同意票856,204,6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反对票34,000股,弃权票0股,通过向公司独立董事每人每年支付津贴15万元人民币,并向担任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的独立董事每人每年额外支付津贴7万元人民币的议案;独立董事津贴的相关税费和出席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及处理公司相关事务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八) 大会以同意票856,238,6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通过对国贸三期工程追加投资人民币5亿元,用于全面完成国贸三期A阶段工程,并继续开展国贸三期B阶段工程前期准备工作的议案。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郭庆
(三)结论性意见:
“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本次大会的提案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0年11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