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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的公告
    2010-11-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394号文批准,自2010年11月1日起向社会公开发售,截止到2010年11月19日,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

      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本次募集确认的募集金额总额为942,088,819.00元人民币(含所募集股票市值),折合基金份额942,088,819份;经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结转为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共计20,600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20,600份。该资金已于2010年11月25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所募集股票已于2010年11月24日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过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8563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人民币1.00元计算,本次募集期间有效认购份额(含所募集股票市值)和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合计942,109,419份,已全部计入相应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及本公司的基金从业人员没有认购本基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本次募集符合有关生效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10年11月26日获得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前发生的律师费、会计师费、法定信息披露费及其他费用从基金发行费用中列支,不另用基金财产支付。

      销售机构受理投资人认购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请成功,申请的成功与否须以本基金注册登记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之后,及时到证券账户指定的证券公司查询交易确认情况,具体查询方式以各证券公司的销售网点为准。投资人也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021-38784766,400-7000-365(免长途话费)和网站(http://www.gtja-allianz.com,http://www.vip-funds.com)查询交易确认状况。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业务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在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日前2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

      本基金在满足相关上市条件并获准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上市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