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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19版:信息披露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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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五届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0-12-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46 证券简称:大元股份 编号:临-2010-41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五届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五届一次会议于2010年11月27日以现场方式在北京召开。

      公司3名监事凌湧先生、顾跃定先生、李智昊先生参加五届一次会议并反馈意见,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形成决议如下:

      1、以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推选第五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2、以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监事会年度津贴的预案》,并提交2010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第五届监事会监事的年度津贴为每人每年20000元人民币。

      特此公告。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600146 证券简称:大元股份 编号:临-2010-42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反担保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被担保人: 嘉兴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兴担保”)

      ·本次担保数量及累计为其担保数量:本次担保人民币500万元,累计为其担保人民币500万元

      ·根据根据证监发〔2005〕120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本次担保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反担保情况概述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嘉兴中宝碳纤维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嘉兴中宝”),因经营需要,向嘉兴商业银行申请500万元贷款,嘉兴担保为嘉兴中宝上述贷款提供担保。我公司为嘉兴担保提供反担保。

      公司董事会五届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向嘉兴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的议案》,同意提供500万元反担保。本次担保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二、反担保对方基本情况

      1.被担保人名称:嘉兴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点:嘉兴市

      注册号:330400000013296

      注册资本:柒仟陆佰万元

      法定代表人:谢雪霞

      经营范围:在浙江省范围内从事担保服务;自有房屋出租。

      2.嘉兴担保主要财务数据

      嘉兴担保2009年的资产总额为97,502,936.56元、负债总额为24,286,163.77元、净资产73,216,472.79元;担保业务收入为1,723,114.06元、净利润-170,283.63元。

      截止至2010年10月31日嘉兴担保的资产总额为105,222,953.72元、负债总额为24,972,911.62元、净资产80,250,042.10元;担保业务收入为250,737.00元、净利润180,949.21元。

      3.嘉兴担保不是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控股子公司和附属企业,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在本次董事会决议后,公司控股子公司嘉兴中宝将与嘉兴商业银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一年;嘉兴担保将与嘉兴商业银行签订《保证合同》。本公司将与嘉兴担保签订《反担保承诺书》,担保的范围为嘉兴担保为嘉兴中宝提供贷款担保之反担保,保证期限为两年。具体权利义务将依据双方合同约定。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于2010年11月27日召开的五届一次会议审批通过此项议案。

      1.独立董事对本次反担保发表以下独立意见:本次反担保事项的被担保对象系为公司子公司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担保公司,上述对象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及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均符合证监发[2005]120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公司章程》及公司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本次反担保事项,符合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公司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我们认为公司五届董事会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对嘉兴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的事项是合理的,决策程序合法,符合本公司的根本利益,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反担保属于正常的企业经济行为。嘉兴担保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嘉兴中宝在嘉兴商业银行的500万单款提供担保,本公司为其提供反担保,有利于公司的发展。且公司董事会本着审慎原则,在决议前审阅了嘉兴担保2009年度及截至2010年10月31日财务报表,认为该公司资信状况良好,反担保风险小,此次反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利益。与会董事一致同意上述反担保事项。

      五、对外担保累计金额及逾期担保的累计金额

      公司累计对外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数量为人民币2000万元,占公司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7.10%;公司不存在逾期对外担保情况,担保总额未超过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

      特此公告。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