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股东诉讼公告
证券代码600532 证券简称:华阳科技 公告编号2010-030
山东华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0年12月1日公司接到山东华阳农药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阳集团”)案件告知函,现将告知函内容公告如下:
一、华阳集团分别于2008年4月17日、4月20日和2009年9月21日向山东华宁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1000万、200万、和2000万元,共计3200万元,因华阳集团未按期归还借款本金3200万元及按月利率1.2%支付从借款之日起的利息,山东华宁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将华阳集团起诉至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经该法院调解,并于2009年11月27日出具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9)宁商初字253号】,调解如下:1、华阳集团偿还山东华宁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3200万元,利息3,330,000元(按月利率1.2%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于2009年11月30日前通过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一次付清。逾期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案件受理费218,450元,由华阳集团负担。
二、2009年6月16日,华阳集团向宁阳县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借款3000万元,并按半年利率8.748%支付利息,因华阳集团未按时归还该借款,宁阳县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将华阳集团起诉至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经该法院调解,并于2009年11月27日出具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9)宁商初字251号】,调解如下:1、华阳集团偿还宁阳县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借款3000万元,利息2,405,700元(按半年利率8.748%支付自2009年6月16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于2009年11月30日前通过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一次付清。逾期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案件受理费203,829元,由华阳集团负担。
因华阳集团未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宁阳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日发出【(2010)宁执字第986号】及【(2010)宁执字第987号】报告财产令,要求华阳集团在收到后3日内,如实向宁阳县人民法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的财产状况。
特此公告。
山东华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1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