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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宝盈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第四次分红公告 
    2010-12-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宝盈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08年5月15日正式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宝盈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约定,本基金管理人决定进行本基金成立以来的第四次收益分配。现将收益分配的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收益分配方案

      经基金管理人计算,截至2010年11月19日,AB类基金可分配收益140,317,980.63元,C类基金可分配收益65,077,229.54元。本基金拟向AB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每10份基金份额派发红利1.00元,本基金拟向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每10份基金份额派发红利1.00元。

      二、收益分配时间

      1、权益登记日、除息日:2010年12月6日。

      2、红利分配日:2010年12月7日。

      3、选择红利再投资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将按2010年12月6日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换为基金份额。

      三、收益分配对象

      权益登记日在注册登记人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份额持有人。

      四、收益发放办法

      1、选择现金分红方式的投资者的红利款将于2010年12月7日自基金托管账户划出。

      2、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投资者所转换的基金份额将于2010年12月7日直接计入其基金账户,2010年12月8日起可以查询、赎回。

      五、有关税收和费用的说明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财税字[2002]128号《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基金收益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2、本基金本次分红免收分红手续费和红利再投资费用。

      六、注意事项

      1、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分红,而权益登记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分红。

      2、基金持有人可以在每个基金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到基金销售网点选择或更改分红方式。对于未选择具体分红方式的投资者,基金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方式。

      3、请投资者到销售网点或通过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确认分红方式是否正确,如希望更改分红方式的,请于2010年12月3日15:00前到基金销售网点办理变更手续。

      4、根据《宝盈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现金红利时,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以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七、咨询办法

      1、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byfunds.com。爱宝网:http://ibao.byfunds.com。

      2、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300。

      3、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网点及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北京银行、平安银行、中信银行、西南证券、安信证券、国都证券、国联证券、万联证券、平安证券、招商证券、渤海证券、银河证券、长城证券、兴业证券、中信证券、东方证券、国信证券、中信建投证券、中信万通证券、中信金通证券、广发证券、东吴证券、华西证券、东海证券、长江证券、浙商证券、国泰君安证券、海通证券、第一创业证券、金元证券、国元证券、华泰联合证券、国盛证券、申银万国证券、中国建银投资证券、天源证券、宏源证券、齐鲁证券、中航证券、厦门证券、世纪证券、中金公司、信达证券、英大证券、广发华福证券、天相投资、光大证券、华泰证券等代销机构的相关网点。

      特此公告。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0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