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代码:601777 证券简称:力帆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0-001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力帆股份”)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以证监许可[2010]1537号文件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亿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4.5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900,000,000元,扣除证券承销费及保荐费等发行费用87,000,00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813,000,000.00元。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10年11月19日出具了天健正信验(2010)综字第030065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及《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部新区支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营业部、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湛江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支行共7家银行(以下合称或各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以及本次发行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力帆股份已分别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合称或各称“专户”),该专户用于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批准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力帆股份若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须通知国泰君安;力帆股份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国泰君安。力帆股份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亦属于本协议规定的监管范围。力帆股份上述存单不得质押。
二、力帆股份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国泰君安作为力帆股份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力帆股份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国泰君安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力帆股份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力帆股份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国泰君安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力帆股份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国泰君安的调查与查询。国泰君安每半年度对力帆股份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力帆股份授权国泰君安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宁、吴国梅及国泰君安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力帆股份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力帆股份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泰君安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力帆股份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国泰君安出具的介绍信。
五、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力帆股份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国泰君安。
六、力帆股份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力帆股份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泰君安,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国泰君安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泰君安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力帆股份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国泰君安调查专户情形的,力帆股份可以主动或在国泰君安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国泰君安发现力帆股份、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力帆股份、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及国泰君安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