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61 证券简称:农产品 公告编号:2010-29
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994年前,为解决当时公司员工住房问题,公司与广东省建设发展深圳公司(以下简称“省建深圳公司”)合作开发建设H311-5地块。就该历史遗留事项,日前,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深中法民五终字第2042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审理的基本情况
日前,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原深圳市国土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国土委”)上诉公司、省建深圳公司土地出让合同纠纷一案,审理终结并出具民事判决书[(2010)深中法民五终字第2042号]。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有关各方当事人
上诉人: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被上诉人: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省建设发展深圳公司
(二)案件起因
1994年1月7日,深圳市国土局与公司、省建深圳公司签署相关协议书,协议约定由公司、省建深圳公司合作开发建设H311-5地块,公司占地块的60%,房产为自用,省建深圳公司占地块的40%,房产为商品房;土地使用者还须为合作建房向深圳市国土局补交地价人民币200万元及市政建设配套费人民币2,925,512元。1994年4月7日,省建深圳公司向深圳市国土局缴纳市政建设配套费人民币100万元,其余地价及市政建设配套费,公司、省建深圳公司一直未交。
市规划国土委于2009年3月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一审判决如下:一、省建深圳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市规划国土委地价、市政建设配套费本金人民币3,925,512元,截止2009年2月28日的利息人民币7,238,977.46元、滞纳金人民币10,503,207.36元,合计人民币21,667,696.82元。二、驳回市规划国土委要求本公司支付拖欠地价款、市政建设配套费及利息、滞纳金的诉讼请求。如果省建深圳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0,138元,由省建深圳公司负担。
2008年,经审计,公司总资产615,461.05万元,净资产284,204.54万元。
2009年,经审计,公司总资产701,100.36万元,净资产288,498.78万元。
(三)诉讼请求
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2009)深罗法民三初字第748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2、判令本公司连带清偿地价本金¥3,925,512元,暂计至2009年2月28日的利息¥7,238,977.46元,以及滞纳金¥10,503,207.36元,合计¥21,667,696.82元;3、本公司、省建深圳公司连带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判决情况
终审判决如下:1、变更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09)深罗法民三初字74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省建深圳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上诉人市规划国土委地价款、市政建设配套费本金人民币3,925,512元,截止2009年2月28日的利息人民币7,238,977.46元,合计人民币11,164,489.46元;2、撤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09)深罗法民三初字74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3、被上诉人本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省建深圳公司应支付的款项共计人民币11,164,489.46元承担共同清偿责任;4、驳回市规划国土委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省建深圳公司、本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二审受理费共计人民币300,276元,由省建深圳公司、本公司承担人民币154,781.44元,由市规划国土委承担人民币145,494.56元。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除上述诉讼外,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省建深圳公司未年检,于2005年2月1日在《深圳商报》上依法公告吊销。
本诉讼事项对公司2010年度损益的影响为约-1220万元(以最终审计结果为准)。
就该历史遗留事项,公司将通过合法途径维护公司权益。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做出信息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
六、备查文件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深中法民五终字第2042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