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实施公告
股票代码:600509 股票简称:天富热电 2010—临032
新疆天富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实施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10年5月21日,公司召开200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2010年度向控股股东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向控股股东新疆天富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富集团)提供13亿元人民币担保,用于其向银行申请贷款。详情请见2010年5月22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公司2010—临012号临时公告。
根据上述股东大会决议,近日本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石河子市分行签订了三笔《保证合同》,担保总金额18,000万元,合同编号分别为:2010-59、2010-80和2010-81,现公告如下:
一、合同编号为2010-59的《保证合同》:
1、保证范围:中国建设银行石河子市分行为天富集团提供贷款合同下本金人民币7,000万元整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中国建设银行石河子市分行实现债务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2、本合同主合同(编号为2010-65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期限为自2010年9月13日至2013年9月13日;
3、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之日后两年止。若达成债务展期协议,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后两年止。若中国建设银行石河子市分行根据主合同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其宣布的债务提前到期日后两年止。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5、上述7,000万元的担保,包含在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向控股股东新疆天富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13亿元担保的额度之内。
二、合同编号为2010-80的《保证合同》:
1、保证范围:中国建设银行石河子市分行为天富集团提供贷款合同下本金人民币6,000万元整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中国建设银行石河子市分行实现债务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2、本合同的主合同(编号为2010-86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期限为自2010年11月22日至2011年11月22日;
3、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之日后两年止。若达成债务展期协议,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后两年止。若中国建设银行石河子市分行根据主合同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其宣布的债务提前到期日后两年止。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5、上述6,000万元的担保,包含在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向控股股东新疆天富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13亿元担保的额度之内。
三、合同编号为2010-81的《保证合同》:
1、保证范围:中国建设银行石河子市分行为天富集团提供贷款合同下本金人民币5,000万元整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中国建设银行石河子市分行实现债务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2、本合同的主合同(编号为2010-87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期限为自2010年11月22日至2013年11月22日。
3、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之日后两年止。若达成债务展期协议,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后两年止。若中国建设银行石河子市分行根据主合同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其宣布的债务提前到期日后两年止。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5、上述5,000万元的担保,包含在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向控股股东新疆天富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13亿元担保的额度之内。
特此公告。
新疆天富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 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