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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办医政策出台
    非公医疗机构迎来春天
    2010-12-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宦璐 吴婷 ○编辑 朱贤佳

      ⊙记者 宦璐 吴婷

      ○编辑 朱贤佳

      

      12月3日晚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改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非公立医疗机构的未来发展获重大利好。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是新医改的一项重要内容。该《通知》称,鼓励社会资本办医,有利于增加医疗卫生资源,扩大服务供给,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元化的医疗服务需求;有利于建立竞争机制,提高医疗服务效率和质量,完善医疗服务体系。

      该《通知》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充分认识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重要意义。要抓紧清理和修改涉及非公立医疗机构准入、执业、监管等方面的文件,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鼓励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文件,消除阻碍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的政策障碍,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持续健康发展。

      在设立审批、税收、纳入医保等若干项曾经制约社会资本办医的“老大难”问题,在最新的政策中已经迎刃而解。据国务院医改办公室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社会办医”政策的出台,将明确相关政策措施,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范围,进一步改善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执业环境,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健康持续发展,围绕机构设立、经营性质、执业范围、外资办医、税收价格政策、医保定点、用人和学术环境、设备配置等社会资本举办发展医疗机构的各个环节和突出问题,制定了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

      该负责人表示,社会办医政策提出6条措施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范围。首先是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各类医疗机构。其次是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优先考虑社会资本,制定和调整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其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规划时,要给非公立医疗机构留有合理空间。三是合理确定非公立医疗机构执业范围,确保非公立医疗机构执业范围与其具备的服务能力相适应。四是鼓励社会资本规范参与公立医院改制。五是进一步扩大医疗机构对外开放,将境外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由目前的限制类调整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逐步取消对境外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股比限制,对外商独资医疗机构先行试点、逐步放开。六是简化并规范外资办医的审批程序,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设立审批权限由国家下放到省一级。外商独资医疗机构的设立由卫生部和商务部审批。

      北京大学中国医药经济研究中心主任刘国恩向记者表示,新医改方案的推行,应加大社会资源进入卫生领域力度。“配套新医改方案,必须改变现有的医疗卫生管理体制、运行机制,逐步动员社会力量的加入。”

      目前,已经先期“试水”非公立医疗机构业务的一些上市公司,将有望喝到“头啖汤”。据中投证券研究人士向记者分析,通策医疗、马应龙和爱尔眼科等企业将从该政策中获得更多发展契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