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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0-12-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06 证券简称:超日太阳 公告编号:2010-01

      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0年10月27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许可【2010】1488号”文核准,于2010年11月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6,600万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376,000,000.00元,扣减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286,620,000.00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已于2010年11月11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10】339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上述募集资金已分别存放于中国光大银行洛阳分行营业部(账号为77330188000037081),深圳发展银行奉贤支行(帐号为17905311009629792303),上海银行浦东分行(帐号为31619103001438319),建设银行江海路支行(帐号为31001930611050028915),洛阳银行偃师市支行(帐号为671610010000000256)。

      公司已按有关要求与保荐机构中信建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 深圳发展银行奉贤支行(以下简称“深发展银行”)、上海银行浦东分行(以下简称“上海银行”)、建设银行江海路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已按有关要求与保荐机构及上海超日(洛阳)太阳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超日”),与中国光大银行洛阳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洛阳银行偃师市支行(以下简称“洛阳银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主要为:

      一、公司已分别在上述五家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1、 公司在光大银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77330188000037081,截止2010 年11 月23日,专户余额为65,089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年产100MW多晶硅太阳能电池片项目(从硅锭到电池片)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 公司在深发展银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17905311009629792303,截止2010 年11月22日,专户余额为22,919.35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年产50MW单晶硅太阳能电池片项目(从硅片到电池片)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 公司在上海银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31619103001438319,截止2010 年11 月22日,专户余额为13,361.04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年产100MW晶体硅太阳能电池组件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4、 公司在建设银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31001930611050028915,截止2010 年11 月23日,专户余额为107,292.61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和超募资金的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其中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资金为8,003.50万元,超募资金为99,289.11万元)。

      5、 公司在洛阳银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671610010000000256,截止2010 年11 月23日,专户余额为20,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补充公司或公司授权的子公司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中信建投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保荐机构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宋永祎、林植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保荐机构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银行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按银行的不同,分别为光大银行超过1000万元,上海银行超过668万元,深发展银行超过1000万元,建设银行超过400万元,洛阳银行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信建投,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银行,同时按协议的相关要求向公司、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向保荐机构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三(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保荐机构督导期结束之日(2012年12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0 年 12 月 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