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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监会“名单制”防控房地产央企贷款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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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监会“名单制”防控房地产央企贷款风险
    2010-12-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苗燕 ○编辑 刘玉凤

    向银行业金融机构下发房地产央企名单,要求加强开发贷款贷前审查和贷后管理

      ⊙记者 苗燕 ○编辑 刘玉凤

      

      针对近期部分媒体报道称:“监管机构日前向商业银行下发一份房地产央企红名单”,银监会相关人士6日表示,今年9月,银监会确实向银行业金融机构下发了主业含房地产的中央企业名单,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贷款的贷前审查和贷后管理,加强风险管控。

      上述人士表示,名单制管理是为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贯彻《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中有关“严禁非房地产主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参与商业性土地开发和房地产经营业务”的要求。

      据了解,目前大型房企集团面临着多项风险点,包括多头授信风险突出,集团内互保现象上升;负债率整体上升,资金链趋紧;贷款面临集中到期;实力相对较弱房企在市场调整阶段可能面临很大的“洗牌”风险等。

      为此,银监会不久前就曾发文要求严控大型房企集团贷款风险。要求大型房企以集团为单位,以名单为基础,实行集团并表授信管理,集团及各成员企业贷款总额不得超过在建工程的五成。大额集中度风险评估应涵盖银行持有的房地产公司短期、中期票据以及其他形式的各类授信。同时,对集团内部关联交易进行跟踪监测,严密审查集团企业内部与关联企业之间,尤其是母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严防信贷资金转移或挪用。核实项目资本金的真实来源,防止企业通过关联交易抽逃资本或以债务性资金充当资本金。严格控制贷款关联担保,禁止互保。

      此外,银监会要求预先布防高风险房地产企业风险暴露。对于存在高价购地、跨业经营、过度扩张、负债率偏高等问题的高风险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密切关注其经营状况,一旦资金回笼出现紧张,应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对有土地闲置、改变土地用途和性质、拖延开竣工时间、捂盘惜售等违法违规记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停止对其发放新开发贷款和贷款展期。同时,要积极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开展的闲置土地核查处置工作,妥善利用闲置土地信息,对闲置土地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漠然处之、不作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主要负责人需向监管部门写出书面说明。

      银监会还要求商业银行继续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在把握风险收益的基础上,合理满足中小户型、中低价位房地产开发贷款需求,继续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