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
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2010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证券代码:600785 证券简称:新华百货 编号:2010-015
银川新华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
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2010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银川新华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0年11月26日以书面形式发出通知,于2010年12月7日上午9时在公司六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9人,实到9人。公司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徐鸣凤女士召集并主持,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鉴于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已任期届满,根据有关规定需举行换届选举。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通过对公司相关股东推荐的第五届董事会成员候选人简历及相关情况进行审阅,董事会同意蒙进暹、王坚平、周申磊、张凤琴、邓军、陆燕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交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董事会同意丁俊发、杨金观、孙卫国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提交201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简历见附件1)
表决结果: 赞成9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
公司拟于2010年12月23日上午9时整,在银川新华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六楼会议室召开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1、会议内容:
(1)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蒙进暹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2)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张凤琴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3)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邓军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4)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陆燕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5)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王坚平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6)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周申磊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7)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丁俊发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8)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杨金观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9)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孙卫国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0)审议《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马卫红女士为第五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11)审议《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侯随宁先生为第五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12)审议《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苏红霞女士为第五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2、参加会议人员:
(1)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凡2010 年12月17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
(3)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股东可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3、参加会议登记办法:
(1)具备出席会议资格的股东代表,凭个人身份证原件、股东帐户卡及持股凭证(法人股东持法人授权委托书)进行登记;
(2)受委托代理人凭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人证券帐户卡进行登记;
(3)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
(4)登记地点:银川新华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登记时间:2010年12月20日——12月22日
4、公司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新华东街97 号。
邮政编码:750004
联系人:陆 燕 李宝生
联系电话:0951-4010058 6071161
传 真:0951-6071161
5、其他事项:会期半天,与会股东食宿费及交通费自理。
银川新华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0 年12月7日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出席银川新华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全权代表行使各种表决权。
委托人签名: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
表决意见:
议 案 名 称 | 表决意见 | ||
赞成 | 反对 | 弃权 | |
(1)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蒙进暹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 |||
(2)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张凤琴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 |||
(3)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邓军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 |||
(4)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陆燕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 |||
(5)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王坚平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 |||
(6)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周申磊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 |||
(7)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丁俊发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 |||
(8)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杨金观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 |||
(9)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孙卫国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 |||
(10)审议《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马卫红女士为第五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 |||
(11)审议《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侯随宁先生为第五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 |||
(12)审议《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苏红霞女士为第五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
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授权指示以在“赞成”、“反对”、“弃权”下面的方框中打“√”
为准,对同一项决议案,不得有多项指示。如果委托人对有关决议案的表决未作具体授权指示的,则受托人可自行决定对上述决议案的投票表决。
附件1: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成员候选人简历
蒙进暹先生:53岁,博士学位。1997年加入物美控股集团担任副总裁,2000年8月至今任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副总裁。
张凤琴女士:46岁,研究生,高级会计师,中共党员。1982年至1996年历任新华百货商店财务科科长、总会计师。1997年至2006年任银川新华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第二届、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现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副董事长、常务副总经理。
邓军女士:54岁,研究生,高级经济师,中共党员。1975年参加工作,1981年至1996年历任新华百货商店团支部书记、工会主席、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1997年至今任银川新华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第二届、第三届、第四届董事会董事、总经理、党委书记。
陆燕女士:女,36岁,本科,中共党员,经济师,1995年参加工作,1995年至2003年任新华百货财务科科员、证券部部长,2003年至今任公司第三届、第四届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丁俊发先生:1940年2月出生,1964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历任机械工业部办公厅副主任、合肥工业大学副校长,物资部办公厅主任,国内贸易部党组成员、总经济师,国家内贸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现任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首席顾问、中国市场学会副会长、中国物流学会首席顾问、中国海事仲裁委副主任、中国贸促会物流行业分会会长、东北亚物流学会名誉会长等职。
杨金观先生:47岁,经济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硕士研究生导师,1983年毕业后在中央财政金融学院留校任教,1993年至2001年先后在北京中惠会计师事务所等兼做审计工作,2000年5月至2006年7月先后任中央财经大学会计系副主任、党总支书记兼副院长,2006年7月至今任中央财经大学教务处处长。
孙卫国先生:42岁,经济学学士,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评估师、中国注册税务师、讲师、会计师。1990年9月至1997年,在宁夏税校任教;1997年至2004年,在五联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宁夏分所任培训部副经理、管理咨询部副经理;2005年在北京中平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工作;2006至今,任中喜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人。
王坚平先生:47岁,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1988年8月至1991年3月,担任首钢机电总公司经贸部条法员,1991年4月至1994年8月在首都师范大学政法系任教,1994年9月至1997年7月,担任北京卡斯特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总裁助理,2000年8月至2002年5月,担任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物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非执行董事。
周申磊女士:55岁,北京财贸管理干部学院大学本科学历,2005年完成工商管理博士班学业,取得结业证书。1978年5月至1988年9月,在北京朝阳副食品总公司下属公司任书记和经理,1988年10月至1999年10月,在北京朝阳副食品总公司任宣传部长、党办主任,教育科长。1999年10月至2001年10月,在物美控股集团担任发展部副总监、营运部副总监,2001年10月担任物美集团发展学院常务副院长,2009年12月起担任物美控股集团人力资源总监,兼集团发展学院常务副院长。
附件2: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银川新华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提名丁俊发为银川新华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银川新华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银川新华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银川新华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银川新华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银川新华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12月6日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银川新华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提名杨金观、孙卫国为银川新华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银川新华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银川新华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银川新华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银川新华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被提名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具备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会计学专业副教授或者会计学专业博士学位等四类资格之一。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银川新华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12月6日
附件3: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丁俊发,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银川新华百货商店董事会提名为银川新华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银川新华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银川新华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银川新华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银川新华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丁俊发
2010年12月6日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杨金观、孙卫国,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银川新华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银川新华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银川新华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银川新华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银川新华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本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具备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会计学专业副教授或者会计学专业博士学位等四类资格之一。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银川新华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杨金观、孙卫国
2010年12月6日
附件4:独立董事意见书
银川新华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书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事宜,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意见:
经认真审阅本次提名的董事候选人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后,确认相关候选人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规定的任职条件,具备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具有独立性和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未发现董事候选人有《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的情形,提名合法、有效。
我们同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及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同意将《审议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提交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王春杰、孙卫国、党玉松
2010年12月7日
证券代码:600785 股票简称:新华百货 编号:2010-016
银川新华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银川新华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0年11月26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于2010年12月7日上午10时在公司六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5人,实到5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马卫红女士召集并主持,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内容: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四届监事会已任期届满,根据有关规定需举行换届选举,公司股东拟提名马卫红、侯随宁、苏红霞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成员候选人,并提交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选举后,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两名职工代表候任监事丁爱兵、刘迎庆共同组成第五届监事会。
(监事候选人及职工代表候任监事简历见附件)
特此公告。
银川新华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10年12月7日
附件:
监事候选人及职工代表候任监事简历
马卫红女士:40岁,本科,经济师、人力资源管理师,中共党员。1993年参加工作,先后任新华百货商店办公室副主任、主任,1996年至2003年担任银川新华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第二届董事会秘书等,2003年至今任公司第三届、第四届监事会主席、党委副书记。
侯随宁先生:52岁,大专,中共党员。1976年参加工作,现任宁夏通信服务公司副总经理、宁夏中移动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党委书记,1996年至2003年任银川新华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第二届董事会董事,2003年至今任公司第三届、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苏红霞女士:36岁,本科。现任物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副总监,银川新华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丁爱兵女士:44岁,大专学历,中共党员。现任银川新华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广场店一楼商品部部长,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刘迎庆女士:36岁,本科。现任银川新华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商务部部长,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