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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04年公司债券付息的提示性公告
    2010-12-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内蒙华电 股票代码:600863 编号:临2010-014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04年公司债券付息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于2004年12月20日发行的2004年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0年12月20日开始支付自2009年12月20日至2010年12月19日期间的利息(以下简称“本年度利息”)。

      本次付息的本期债券债权登记日为2010年12月17日。该日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结束后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按照托管账户所记载的本期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集中付息期为自2010年12月20日起至2011年1月14日止的20个工作日。

      有关本次付息的具体安排,请投资者查阅公司于今日分别在《中国经济导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发布的《2004年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10年付息公告》。

      特此公告。

      2010年12月9日

      2004年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

      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10年付息公告

      为保证04蒙电债(债券代码:048017)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付息资金,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发行人: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2004年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3.债券简称:04蒙电债

      4.债券代码:048017

      5.发行总额:人民币18亿元整

      6.本计息期债券利率:4.8%

      7.付息日:2010年12月20日

      二、付息办法

      托管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券,其付息资金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划付至债券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债券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划付资金的时间相应顺延。债券持有人资金汇划路径变更,应在付息前将新的资金汇划路径及时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因债券持有人资金汇划路径变更未及时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而不能及时收到资金的,发行人及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

      三、本次付息相关机构

      1.发行人: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任建华

      联系方式:0471-6228411

      2.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琪悦

      联系方式:010-84683752

      3.托管机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部门:托管部 骆晶

      联系方式:010-88170742

      资金部 李振铎

      联系方式:010-88086328

      四、备注

      1、付息时间:

      集中付息期:自2010年12月20日起 20个工作日。

      常年付息时间:集中付息期间未领取利息的投资者,在集中付息期结束后的仍可到托管其债券的营业网点领取利息。

      2、本次付息规模:人民币1,558,980,000元整(2009年投资人向发行人回售债券本金241,020,000元)。

      3、计息方式为附息浮动。票面年利率等于基准利率与基本利差之和。基准利率为发行首日和其他各计息年度起息日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基本利差为2.55%,在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

      4、信用级别:AAA级

      5、本次付息的计息期间:2009年12月20日起至2010年12月19日止。本期债券均为单利计息,不计逾期利息及复利。

      6、本次付息的本期债券债权登记日为2010年12月17日。该日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国债登记公司”)登记结束后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按照托管账户所记载的本期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7、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企业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各付息网点未履行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付息网点。

      特此公告。

      二O一O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