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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33版:信息披露
    2009年上海新黄浦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2010年付息公告
    国投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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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上海新黄浦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2010年付息公告
    2010-12-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38 股票简称:新黄浦 编号:临2010-013

      债券代码:122040 债券简称:09新黄浦

      2009年上海新黄浦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2010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由上海新黄浦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本公司”或“公司”)于2009年12月16日发行的2009年上海新黄浦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0年12月16日支付自2009年12月16日至2010年12月15日期间的利息。根据《上海新黄浦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09年上海新黄浦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09新黄浦(122040)

    3、发行人:上海新黄浦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规模:人民币10亿元

    5、债券期限:5年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9]970

    号文

    7、债券利率:采用固定利率形式,票面年利率5.90%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9、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公司债券的发行首日,即2009年12月16日。公司债券的利息自起息日起每年支付一次,2010年至2014年间每年的12月16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遇节假日顺延)。本期债券到期日为2014年12月16日,到期支付本金及最后一期利息。本次付息的计息期限为2009年12月16日至2010年12月15日。

    10、付息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存续期间,自2010年起每年12月16日之前1交易日为本期债券的付息债权登记日。

    11、付息日:本期债券存续期间,自2010年起每年12月16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2、兑付日:2014年12月16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3、信用级别: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

    2010年6月4日,经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跟踪评级,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

    14、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0年6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5、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2009年上海新黄浦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5.90%。每手面值1000元的本期债券派发利息为59.00元(含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10年12月15日。

    2、本次付息日:2010年12月16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10年12月1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09新黄浦”债券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前的第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取得的“09新黄浦”债券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代扣代缴。代扣代缴具体安排如下:

    (1)请截止2010年12月1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持有“09新黄浦”的QFII债权持有人,在本次付息债券兑息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应纳税款划至本公司指定银行账户,用途请填写“09新黄浦纳税款”,由本公司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划出后,请尽快与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确认。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北京东路支行

    账户号码:310066409018003870892

    账户名称:上海新黄浦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2)请上述QFII在本次付息债券兑息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将附件表格《“09新黄浦”付息事宜之QFII情况表》(请填写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复印件(需加盖公章)、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章)等一并送交给本公司。

    (3)如上述QFII已就本次债券利息纳税进行了纳税申报,在本次付息券兑息日起7个工作日内,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向本公司提供相关纳税证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完凭证原件、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原件、纳税依据或者向本公司出具经合法签署的已就本次债券利息纳税或进行了纳税申报的声明原件,上述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的资料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将不再安排利息得税的代扣代缴。所有文件需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在上述时间内送达至本司。

    (4)如非居民企业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且未委托本公司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本期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上海新黄浦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北京东路668号东楼32层

    法定代表人:王伟旭

    联系人:李薇洁、蒋舟铭

    联系电话:021-63238888-117

    传真:021-63237777

    邮编:200001

    2、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北塔2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郝东旭、郭珊珊、艾华

    联系电话:021-68801573

    传真:021-68801551、68801552

    邮编:200120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本公告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披露。

    特此公告。

    上海新黄浦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12月10日

    附件:

    “09新黄浦”债券付息事宜之QFII情况表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中文英文
    在中国境内名称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国(地区)别  
    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后持债张数(张)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元)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人民币元)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公司名称及签章: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