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02年5月8日生效。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着及时回报投资者的原则,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决定对本基金进行2010年第二次分红。
根据《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本基金管理人计算并由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核,截至2010年12月10日本基金的可分配收益为171,591,536.05元。本基金管理人决定以2010年12月10日的可分配收益为基准,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收益分配。收益分配方案公告如下:
一、利润分配方案
以2010年12月10日已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基准,本基金每10份基金份额派发红利0.60元。
二、利润分配时间
1、权益登记日:2010年12月15日
2、除息日:2010年12月15日
3、红利分配日:2010年12月16日
三、利润分配对象
权益登记日在本基金管理人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份额持有人。
四、利润发放办法
1、选择现金红利方式的投资者,其红利将于2010年12月16日自基金托管账户划出。
2、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投资者,其红利将按照2010年12月15日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基准确定再投资份额。本基金管理人对红利再投资所确定的基金份额于2010年12月16日直接计入其基金账户,2010年12月17日起投资者可以查询、赎回。
3、已冻结基金份额的红利发放按照《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处理。
五、有关税收和费用的说明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财税字〖2002〗128号《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利润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2、本基金本次分红免收分红手续费。
六、提示
1、权益登记日以后(含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或转入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分红权益,权益登记日以后(含权益登记日)申请赎回或转出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分红权益。
2、因分红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到1元初始面值或1元初始面值附近,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份额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七、咨询办法
1、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gtfund.com
2、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88(免长途话费)
021-38569000
3、国泰基金管理公司直销网点:
上海直销柜台 电话:021-38561727
北京直销柜台 电话:010-66553055
网上交易平台 http://www.gtfund.com
电话:021-38561735
4、各代销机构
(1)代销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机构的代销网点。
(2)代销券商: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证券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机构的代销网点。
特此公告。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0年12月14日
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指数更名
及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60%×新华富时蓝筹价值100指数(以下简称“标的指数”)+40%×新华巴克莱资本中国债券指数”。
因富时集团已正式宣布成为新华富时指数有限公司的全资股东,根据其相关公告,新华富时指数系列将于2010年12月16日正式更改名称为富时中国指数系列。其中的新华富时蓝筹价值100指数将更名为富时中国A股蓝筹价值100指数。此次变更除了指数名称的改变,还将把富时全球指数的准则和运行规范应用于指数中,包括自由流通量和指数审核的变化等。因此,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的指数相应更名,更名后业绩比较基准为“60%×富时中国A股蓝筹价值100指数+40%×新华巴克莱资本中国债券指数”。
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现对基金合同涉及标的指数名称的相关表述做出如下修改:
一、基金合同第十四节“基金的投资”、第(四)款“投资策略”、第2条“股票资产投资策略”中:
由原“核心投资主要以新华富时蓝筹价值100指数所包含的成分股以及备选成分股为标的”,变更为“核心投资主要以富时中国A股蓝筹价值100指数所包含的成分股以及备选成分股为标的”。
由原“本基金的核心股票投资策略主要以新华富时蓝筹价值100指数所包括的成分股以及备选成分股为选股池,采取增强型的指数跟踪技术。即以抽样复制的形式,在核心股票选股池中选取一定数量的个股进行投资,使核心股票的投资表现和新华富时蓝筹价值100指数的表现在一定范围内联动,即核心股票收益率基本跟踪新华富时蓝筹价值100指数的收益率”,变更为“本基金的核心股票投资策略主要以富时中国A股蓝筹价值100指数所包括的成分股以及备选成分股为选股池,采取增强型的指数跟踪技术。即以抽样复制的形式,在核心股票选股池中选取一定数量的个股进行投资,使核心股票的投资表现和富时中国A股蓝筹价值100指数的表现在一定范围内联动,即核心股票收益率基本跟踪富时中国A股蓝筹价值100指数的收益率”。
二、基金合同第十四节“基金的投资”、第(五)款“选劵标准”、第2条“股票资产选择标准”中:
核心股票组合的选择:由原“以新华富时蓝筹价值100指数所包含的成分股以及备选成分股为初始集合”,变更为“以富时中国A股蓝筹价值100指数所包含的成分股以及备选成分股为初始集合”。
卫星股票组合的选择:由原“以核心股票选股范围(新华富时蓝筹价值100指数所包含的成分股以及备选成分股)以外的股票为初始集合”,变更为“以核心股票选股范围(富时中国A股蓝筹价值100指数所包含的成分股以及备选成分股)以外的股票为初始集合”。
三、基金合同第十四节“基金的投资”、第(七)款“业绩比较基准”中:
由原“业绩比较基准=60%*新华富时蓝筹价值100指数+40%*新华巴克莱资本中国债券指数。本基金的股票业绩比较基准为新华富时蓝筹价值100指数,债券业绩比较基准为新华巴克莱资本中国债券指数”,变更为“业绩比较基准=60%*富时中国A股蓝筹价值100指数+40%*新华巴克莱资本中国债券指数。本基金的股票业绩比较基准为富时中国A股蓝筹价值100指数,债券业绩比较基准为新华巴克莱资本中国债券指数”。
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将全文刊登在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上。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