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氏兄弟二度举牌
“套利”不易
“套利”不易
2010-12-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朱先妮 ○编辑 邱江
⊙记者 朱先妮 ○编辑 邱江
姚氏兄弟再度出手深振业A,再次将公司推到了风口浪尖。本报从深振业及多方求证到,有关姚氏兄弟二次举牌意欲拉高出货的市场猜想或并非如此。
2010年7月20日,深振业A公告,姚氏兄弟在7月15日通过深圳钜盛华实业和深圳银通投资从二级市场买入深振业A,因达到总股本的5%而引发举牌。时隔4个月,深振业A于12月7日公告,截至2010年12月6日,公司股东“宝能系”姚氏兄弟通过上述两公司买入股票的方式二度举牌深振业A。
由此,市场中有关姚氏兄弟此番再度举牌的目的意在炒作并拉高出货的传闻不绝于耳。查阅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的第十七条不难发现,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如果将其持有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产生收益将归上市公司所有。其中,上述规则对“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更是明文界定为,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
业内人士分析认为,姚氏兄弟7月份买入的股票目前无法顺利卖出,不太可能通过短炒来拉高出货,从而获取收益。按照姚氏兄弟最后一次买入时点12月6日计算,其最早可以卖出的时点为2011年6月6日,如其在该期间内又增持深振业A,则卖出时点应在最后一次买入时间再向后顺延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