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管理的东方红系列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管理人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尊敬的东方红系列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者: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证券资产管理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518号),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获准设立的国内首家券商系资产管理公司,即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并于2010年7月28日正式成立,目前各项业务工作开展顺利。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复要求,在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后,东方红系列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将由“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此项变更仅涉及东方红系列集合管理计划管理人的变更,并不涉及与投资者相关合同项下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实质性变更。
为更好的保障投资者的权益,特此提醒投资者,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管理的东方红系列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包括东方红2号(展期)、东方红3号、东方红4号、东方红5号、东方红现金宝、东方红基金宝、东方红先锋1号、东方红先锋2号及东方红先锋3号,在本公告发出之日前, 已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各位投资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前往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重新签署变更集合管理计划管理人的新合同,未按照上述要求签订新合同的委托人,视同该委托人已同意合同的变更。另外,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依照有关规定及前述各集合计划合同有关约定,安排了其他相应的后续处理方案。具体详情敬请投资者登录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网站:www.dfzq.com.cn,或致电:021-63326903、021-63326931咨询。
以上事项已经先后于2010年6月28日和2010年8月16日分别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报纸《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进行了信息披露,投资者可进行相关查询。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0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