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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0-12-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899 股票简称:紫金矿业 编号:临2010—061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0年12月15日上午9:00在福建省上杭县紫金大道1号本公司总部一楼会议室召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16人,代表股份7,610,044,647股(其中内资股6,428,519,574股,外资股1,181,525,07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4,541,309,100股)的比例为52.33%。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陈景河先生主持会议,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负责本次会议的点票工作,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规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以下普通决议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并授权董事会签署有关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所有文件和处理所有必要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在有关主管机构的所有申请、备案及登记事宜)

      表决结果为:赞成7,600,821,24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88%;反对9,223,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12%;无弃权票。

      2、审议通过《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用募集资金置换ZGC项目前期投入资金的议案》,并授权董事会签署以上有关置换部分A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所有文件和处理所有必要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在有关主管机构的所有申请、备案及登记事宜)。

      表决结果为:赞成7,600,821,24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88%;反对9,223,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12%;无弃权票。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林涵律师、张明锋律师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601899 股票简称:紫金矿业 编号:临2010—062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0年2月9日披露了《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募集资金专项审计的整改报告》(临2010—008),其中塔吉克斯坦泽拉夫尚有限公司ZGC金矿及开发的募投项目,仅在母公司层面设立了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监管,并签署了三方监管协议。

      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有关批复,本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用募集资金置换由本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以自有资金通过借款方式投入ZGC金矿的建设资金事项。同时为规范该项目剩余募集资金管理,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本公司决定在子公司(塔吉克斯坦泽拉夫尚有限公司)层面签署三方监管协议。

      塔吉克斯坦泽拉夫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于2010年12月15日与中国农业银行上杭县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及本公司保荐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丙方”)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NRA13-740101040009483 ,此专户仅用于“塔吉克斯坦泽拉夫尚有限公司ZGC金矿开发与建设”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并作为本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上杭县支行开设的“收购塔吉克斯坦ZGC金矿及开发项目”募集资金专户的配套专用账户管理,专户资金根据泽拉夫尚有限公司项目开发与建设进度转入。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本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本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徐荣健、宇尔斌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要求向甲方和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