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简称:ST东源 证券代码:000656 公告编号:2010-034号
重庆东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情况发生。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重庆东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0年12月16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了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黄红云先生主持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会股东及股东代表2名,代表股份78,646,16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1.45%。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通过中国民生银行重庆南坪支行向重庆九龙园高新产业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
为了提高公司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同意公司通过中国民生银行重庆南坪支行向重庆九龙园高新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龙园公司”)提供流动资金委托贷款人民币15000万元,期限18个月,年利率9%,委托贷款手续费由九龙园公司承担。九龙园公司提供市场评估总价值为30215.03万元的商业用房和土地使用权用作抵押担保。
表决情况:同意:78,646,161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以上同意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程源伟、王应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会议的表决程序和方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重庆东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东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重庆东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东源产业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重庆东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庆东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东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程源伟、王应律师出席公司于2010年12月16日上午在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星光大道68号天王星商务大厦C座5楼公司会议室召开的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方式和程序以及会议决议的有效性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的文件、资料,并对有关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就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2010年12月1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重庆东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前述公告载明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内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等事项。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0年12月16日上午在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星光大道68号天王星商务大厦C座5楼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等事项与会议公告披露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名,代表股份7864616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1.45%,均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前述人员均为公司现任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程序及决议的有效性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关于通过中国民生银行重庆南坪支行向重庆九龙园高新产业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就该议案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按规定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了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通过。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会议的表决程序和方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朱 姝
见证律师:程源伟
王 应
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