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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北京京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公告
  •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申请综合授信的公告
  •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11月份主要运营数据公告
  •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中兵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对衡阳北方光电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委托贷款展期的公告
  • 江 西 中 江 地 产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审核公司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宜的停牌公告
  •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进展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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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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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届第三十五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 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支付电力部门电力杆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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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签订投资建设回购协议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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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北京京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申请综合授信的公告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11月份主要运营数据公告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中兵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对衡阳北方光电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委托贷款展期的公告
    江 西 中 江 地 产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审核公司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宜的停牌公告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进展情况的公告
    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公告
    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第三十五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支付电力部门电力杆沟等
    资源租赁和维护费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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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支付电力部门电力杆沟等
    资源租赁和维护费用的公告
    2010-12-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037 股票简称:歌华有线 编号:临2010-032

      转债代码:110011 转债简称:歌华转债

      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支付电力部门电力杆沟等

      资源租赁和维护费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日前,北京市电力部门根据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京发改[2007]2460号)文件精神,提出调整我公司租用电力电缆隧道管线杆线等资源的收费标准,经我公司与电力部门多次洽商,签署了使用电力部门电力杆沟等资源的租赁和维护协议。

      该协议明确租赁和维护的收费标准,具体金额由双方核定实际搭挂的线缆长度后确认,预计我公司约减少2010年度利润总额2000万元。

      此协议的收费标准有效期三年,从2010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具体金额依照双方核定的实际搭挂的线缆长度计算。

      特此公告。

      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十七日

      股票代码:600037 股票简称:歌华有线 编号:临2010-033

      转债代码:110011 转债简称:歌华转债

      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称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591号文核准,公司于2010年11月25日公开发行了1,6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本次发行”),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保荐人(主承销商)费用3,620万元后,余额为人民币156,380万元(尚未扣除其他发行费用),已由保荐人(主承销商)汇入本公司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京都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已于2010年12月3日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京都天华验字(2010)第220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及《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本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首都体育馆支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及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分别在上述两家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保荐机构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

      公司授权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按月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同时抄送给保荐机构。

      四、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五、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保荐机构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六、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特此公告。

      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