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480 证券简称:凌云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0-035
凌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621号)核准,凌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49,714,838股,发行价格每股15.50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43,456,491.00元,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资金到位情况进行验证,并出具了利安达验字[2010]第1075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公司已分别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涿州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北三环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营业部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2010年12月16日,公司与开户银行及保荐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已在上述三家银行分别开设专户,专户仅用于公司涿州汽车零部件项目、武汉汽车零部件项目、哈尔滨汽车零部件项目、芜湖汽车零部件项目等四个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国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国信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国信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国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信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国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志林、胡小娥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国信证券。
六、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国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协议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国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国信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国信证券发现公司、开户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国信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凌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