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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12月20日   按日期查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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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泰柏瑞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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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泰柏瑞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0-12-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21版)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各个部门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各项业务过程,涵盖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在精简的基础上设立能够充分满足经营运作需要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互制衡,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基金投资研究、决策、执行、清算、评估等部门和岗位,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6)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全面负责公司的风险管理、风险控制和财务监控,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并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董事会下设薪酬、考核与资格审查委员会,对董事、总经理、督察长、财务总监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以确保其具有中国证监会所要求的任职资格,制定董事、监事、总经理、督察长、财务总监、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基金经理的薪酬/报酬计划或方案。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就基金投资和风险控制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合法合规性、有效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发现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包括自我控制、职责分离、监察稽核、实物控制、业绩评价、严格授权、资产分离、危机处理等政策、程序或措施。

    自我控制以各岗位的目标责任制为基础,是内部控制的第一道防线。在公司内部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在相关部门和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责任,使相互监督制衡的机制成为内部控制的第二道防线。充分发挥督察长和法律监察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监察稽核作用,建立内部控制的第三道防线。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渠道和自下而上的信息呈报渠道。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了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并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内部监控

    内部监控由公司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督察长、风险控制委员会和法律监察部等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法律监察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变更注册登记日期:2004年8月26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叁拾捌亿叁仟玖佰壹拾陆万贰仟零玖元

    法定代表人:肖 钢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总经理:董杰

    托管部门联系人:王圣明

    电话:(010)66594911

    传真:(010)66594791

    发展概况:

    1912年2月,经孙中山先生批准,中国银行正式成立。从1912年至1949年,中国银行先后行使中央银行、国际汇兑银行和外贸专业银行职能,坚持以服务大众、振兴民族金融业为己任,稳健经营,锐意进取,各项业务取得了长足发展。新中国成立后,中国银行成为国家外汇外贸专业银行,为国家对外经贸发展和国内经济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1994年,中国银行改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2003年,中国银行开始股份制改造。2004年8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挂牌成立。2006年6月、7月,先后在香港联交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挂牌上市,成为首家在内地和香港发行上市的中国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是中国国际化和多元化程度最高的银行,在中国内地、香港、澳门及29 个国家为客户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主要经营商业银行业务,包括公司金融业务、个人金融业务和金融市场业务,并通过全资附属机构中银国际控股集团开展投资银行业务,通过全资子公司中银集团保险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和联营公司经营保险业务,通过控股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基金管理业务,通过全资子公司中银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从事直接投资和投资管理业务,通过中银航空租赁私人有限公司经营飞机租赁业务。按核心资本计算,2009 年中国银行在英国《银行家》杂志“世界1000 家大银行”排名中列第十一位。

    在近百年的发展历程中,中国银行始终秉承追求卓越的精神,稳健经营的理念,客户至上的宗旨和严谨细致的作风,得到了业界和客户的广泛认可和赞誉,树立了卓越的品牌形象,中国银行被The Banker(英国《银行家》)评为“2009 年中国年度银行”,被Euromoney(《欧洲货币》)评为“2009 年度最佳私人银行”,被Global Finance(《环球金融》)评为“2009 年度中国最佳外汇交易银行”,被Trade Finance(《贸易金融》)评选为“中国本土最佳贸易服务银行”,被The Asset(《财资》)评为“中国最佳贸易融资银行”,被Finance Asia(《金融亚洲》)评为“中国最佳私人银行、中国最佳贸易融资银行、中国最佳外汇交易银行”。面对新的历史机遇,中国银行将坚持可持续发展,向着国际一流银行的战略目标不断迈进。

    (二)主要人员情况

    肖钢先生,自2004年8月起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自2003年3月起任中国银行董事长、党委书记、行长,自1996年10月起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助理,期间曾兼任中国人民银行计划资金司司长、货币政策司司长、广东省分行行长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局长。1989年10月至1996年10月,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政策研究室副主任、主任、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总裁、计划资金司司长等职。肖先生出生于1958年8月,1981年毕业于湖南财经学院,1996年获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学位。

    李礼辉先生,自2004年8月起担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党委副书记、行长。2002年9月至2004年8月担任海南省副省长。1994年7月至2002年9月担任中国工商银行副行长。1988年至1994年7月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新加坡代表处首席代表、福建省分行副行长等职。李先生出生于1952年5月,1977年毕业于厦门大学经济系财政金融专业,1999年获得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金融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和经济学博士学位。

    李早航先生,自2004年8月起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00年11月加入中国银行并自此担任中国银行副行长。于1980年11月至2000年11月任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曾工作于多个岗位,先后担任分行行长、总行多个部门的总经理及副行长。1978年毕业于南京信息工程大学。2002年6月起担任中银香港控股非执行董事。

    董杰先生,自2007年11月27日起担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总经理。自2005年9月起任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1983年7月至2005 年9月历任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沙头角支行行长、深圳市分行信贷经营处处长、公司业务处处长、深圳市分行行长助理、党委委员等职。董先生出生于1962年11月,获得西南财经大学博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部门的情况

    中国银行于1998年设立基金托管部,为进一步树立以投资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根据不断丰富和发展的托管对象和托管服务种类,中国银行于2005年3月23日正式将基金托管部更名为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下设覆盖集合类产品、机构类产品、全球托管产品、投资分析及监督服务、风险管理与内控、核算估值、信息技术、资金和证券交收等各层面的多个团队,现有员工110余人。另外,中国银行在北京市分行、上海市分行、深圳市分行、广东省分行、江苏省分行设有托管业务团队。

    (四)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止2010年3月末,中国银行已托管长盛创新先锋混合、长盛同盛封闭、长盛同智优势混合(LOF)、大成2020生命周期混合、大成蓝筹稳健混合、大成优选封闭、大成景宏封闭、工银大盘蓝筹股票、工银核心价值股票、国泰沪深300指数、国泰金鹿保本混合(二期)、国泰金鹏蓝筹混合、国投瑞银稳定增利债券、海富通股票、海富通货币、海富通精选贰号混合、海富通收益增长混合、华宝兴业大盘精选股票、华宝兴业动力组合股票、华宝兴业先进成长股票、华夏策略混合、华夏大盘精选混合、华夏回报二号混合、华夏回报混合、华夏行业股票(LOF)、嘉实超短债债券、嘉实成长收益混合、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嘉实沪深300指数(LOF)、嘉实货币、嘉实稳健混合、嘉实研究精选股票、嘉实增长混合、嘉实债券、嘉实主题混合、金鹰成份优选股票、银河成长股票、易方达平稳增长混合、易方达策略成长混合、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易方达积极成长混合、易方达货币、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易方达深证100ETF、易方达中小盘股票、万家180指数、银华优势企业混合、银华优质增长股票、银华领先策略股票、景顺长城动力平衡混合、景顺长城优选股票、景顺长城货币、景顺长城鼎益股票(LOF)、泰信天天收益货币、泰信优质生活股票、招商先锋混合、泰达宏利精选股票、泰达宏利集利债券、华泰柏瑞盛世中国股票、华泰柏瑞积极成长混合、华泰柏瑞价值增长股票、南方高增长股票(LOF)、国富潜力组合股票、国富强化收益债券、宝盈核心优势混合、国富成长动力股票、泰信蓝筹精选股票、华泰柏瑞货币、国泰区位优势股票、招商行业领先股票、东方核心动力股票、金鹰行业优势股票、泰信债券增强收益、万家稳健增利债券、嘉实回报混合、海富通中证100指数(LOF)、易方达深证100ETF联接、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工银全球股票(QDII)、嘉实海外中国股票(QDII)、银华全球优选(QDII-FOF)等81只证券投资基金,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市场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和理财品种,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五)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开办各类基金托管业务均获得相应的授权,并在辖内实行业务授权管理和从业人员核准资格管理。中国银行自1998年开办托管业务以来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并逐步完善了包括托管业务授权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保密守则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个工作环节;在敏感部位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和隔离墙,安装了录音监听系统,以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了有效核对和监控制度、应急制度和稽查制度,保证托管基金资产与银行自有资产以及各类托管资产的相互独立和资产的安全;制定了内部信息管理制度,严格遵循基金信息披露规定和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相关信息。

    最近一年内,中国银行的基金托管业务部门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六)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

    1、直销机构: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上海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楼17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上海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楼17层

    法定代表人:齐亮

    电话:(021)38784638

    传真:(021)50103016

    联系人:沈炜

    客服电话:400-888-0001,(021)38784638

    公司网址:www.huatai-pb.com

    2、代销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传真:(010)66594853

    客服电话:95566

    公司网址:www.boc.cn

    2)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3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18、19、36、38、41、42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客服电话:95575

    公司网址:www.gf.com.cn

    3)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20518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23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话:95538

    公司网址:www.qlzq.com.cn

    4)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84183311

    客服电话:400-818-8118

    公司网址:www.guodu.com

    5)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座18层至21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座18层至21层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联系人:刘权

    电话:(0755)82026521

    传真:(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400-600-8008

    公司网址:www.cjis.cn

    6)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先烈中路69号东山广场主楼十七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先烈中路69号东山广场主楼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吴志明

    联系人:林洁茹

    电话:(020)87323735

    传真:(020)87325036

    客服电话:961303

    公司网址:www.gzs.com.cn

    7)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圆南路1号金源中心22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联系人:张巧玲

    电话:(0769)22116557

    传真:(0769)22119423

    客服电话:(0769)961130

    公司网址:www.dgzq.com.cn

    8)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400-888-8788,10108998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上海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楼17层

    法定代表人:齐亮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上海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楼17层

    电话:400-888-0001,(021)38601777

    传真:(021)50103016

    联系人:陈培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 A座31层

    负责人:王玲

    电话:(021)24126000

    传真:(021)24126150

    经办律师:靳庆军、傅轶

    联系人:傅轶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233号汇亚大厦1604-1608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单峰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单峰

    六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2010年11月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其联接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1535号)核准募集。

    (一)基金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指数基金、联接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三)募集方式和销售场所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和中国银行、华泰证券等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投资者还可在与本公司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后,通过登录本公司网站(www.huatai-pb.com)办理开户、认购等业务,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开通范围和具体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销售机构联系方式以及发售方案以发售公告及代销机构的相关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募集和认购的具体事宜仔细阅读《华泰柏瑞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代销机构的相关公告。

    (四)募集期限

    本基金自2010年12月20日至2011年1月18日公开发售。根据《运作办法》的规定,如果本基金在上述时间段内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法定条件、或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延长基金份额发售的时间,本基金可继续销售,但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同时也可根据认购和市场情况提前结束发售,并及时公告。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六)募集规模

    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应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应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七)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以初始面值发售。

    (八)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方法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

    (2)销售网点(包括直销和代销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投资者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3)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消。

    (4)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者。

    3、认购的限额

    (1)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对单一投资者在募集期间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2)认购最低限额:在基金募集期内,除发售公告另有规定, 代销网点和基金管理人的网上交易系统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直销柜台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5万元人民币,已在本公司直销柜台有认/申购本公司旗下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

    各代销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4、认购费率

    本基金采取金额认购方式,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认购金额的1.2%。

    认购金额(元)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 100万1.20%
    100万≤认购金额< 500万0.50%
    认购金额≥500万1000元/笔

    投资者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认购费将用于支付募集期间会计师费、律师费、注册登记费、销售费及市场推广等支出,不计入基金财产。

    5、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本基金的认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在认购基金时缴纳认购费。投资者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有效认购资金在基金募集期间所产生的利息折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投资者的总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募集期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净认购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如果募集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1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2%)=9,881.42元

    认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元

    认购份额=(9,881.42+10)/1.00=9,891.42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9,891.42份基金份额。

    (九)募集资金及利息的处理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2、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折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利息折算成基金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利息的计算和折算的基金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计算结果为准。该部分份额享受免除认购费的优惠。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3、本基金目标ETF符合基金备案条件。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合同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基金公告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申购或赎回开始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自身或要求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对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T+2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代销网点和基金管理人的网上交易系统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

    2、直销柜台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万元人民币;已在本公司直销柜台有认/申购本公司旗下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

    3、赎回的最低份额为5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50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份额、余额以及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2、申购费和赎回费

    (1)申购费

    申购金额(元)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 < 100万1.50%
    100万≤ 申购金额 <500万0.70%
    申购金额 ≥ 500万1000元/笔

    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况下,如果投资者多次申购,申购费适用单笔申购金额所对应的费率。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赎回费

    持有期限赎回费率
    持有期< 365天0.50%
    365天≤持有期<730天0.25%
    持有期≥ 730天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其中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调低赎回费率,调整后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低基金申购、赎回费率。

    3、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投资者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T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2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5%)=49261.08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520=46826.12份

    即: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其对应费率为1.5%,假设T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20元,则其可得到46826.12份基金份额。

    4、净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者在赎回本基金时缴纳赎回费,投资者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180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0%,假设T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2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520=10520元

    赎回费用=10520×0.50%=52.6元

    净赎回金额=10520 - 52.6=10467.4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180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0%,假设T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2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467.4元。

    5、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在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后,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七)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八)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予以上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及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所投资的目标ETF 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所投资的目标ETF 暂停申购、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

    (5)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6)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或数笔申购;

    (8)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发生上述(1)到(6)项及第(8)项情形,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依法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2、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所投资的目标ETF 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5)所投资的目标ETF 暂停赎回、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

    (6)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7)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基金转换

    1、基金转换是投资者按本公司规定条件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管理的一只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另一只基金份额的业务。需要办理基金转换的投资者须到原销售机构办理手续。本基金开通转换业务时,本公司将另行公告具体情况。

    2、基金转换申请

    (1)个人投资者申请基金转换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填妥的经本人签字确认的申请表。

    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委托代办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申请基金转换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授权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填妥的加盖预留印鉴章的申请表。

    (3)电子方式的基金转换参照本公司或代销机构各相关规则。

    3、基金转换的规则

    (1)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办理,且该销售机构须同时代理转出基金及转入基金的销售;

    (2)基金转换以基金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转换费计算采用单笔计算法。投资者在T日多次转换的,单笔计算转换费,不按照转换的总份额计算其转换费用;

    (3)“定向转换”原则,即投资者必须指明基金转换的方向,明确指出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的名称;

    (4)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基金的转换价格以转换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基金的份额资产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5)基金份额在转换后,持有人对转入基金的持有期自转入之日算起;

    (6)当某笔转换业务导致投资者基金账户内余额小于转出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最低持有份额”的相关条款规定时,剩余部分的基金份额将被强制赎回;

    (7)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份额及净转换转出申请份额之和超出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视同基金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除投资者在提交转换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转出基金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转换为止。部分顺延转换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8)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9)转换业务遵循“先进先出”的业务规则,即首先转换持有时间最长的基金份额。如当日同时有赎回申请的情况下,则遵循先赎回后转换的处理原则。

    九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及质押

    (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二)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三)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四)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

    (五)在不违反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并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及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华泰柏瑞上证中小盘ETF、上证中小盘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非成份股、债券、新股(一级市场初次发行和增发)、股指期货、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正常情况下,本基金资产中投资于华泰柏瑞上证中小盘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股指期货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权证、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将遵循联接型基金的投资理念,通过投资于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间接实现指数化投资,为投资者带来良好的长期投资回报的同时,满足投资者多样化的投资需求。

    (四)投资策略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与业绩比较基准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本基金为华泰柏瑞上证中小盘ETF的联接基金。华泰柏瑞上证中小盘ETF是采用完全复制法实现对上证中小盘指数紧密跟踪的全被动指数基金,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华泰柏瑞上证中小盘ETF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

    在投资运作过程中,本基金将在综合考虑合规、风险、效率、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决定采用一级市场申购赎回的方式或二级市场买卖的方式对华泰柏瑞上证中小盘ETF进行投资。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主要遵循有效管理投资策略,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现货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股指期货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本基金管理人对股指期货的运用将进行充分的论证,运用股指期货的情形主要包括:对冲系统性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对冲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风险;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降低股票和目标ETF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五)投资组合管理

    1、投资组合的建立

    基金处于建仓期间,在华泰柏瑞上证中小盘ETF开放申购或在交易所上市交易之前,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上证中小盘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分股。在华泰柏瑞上证中小盘ETF开放申购或在交易所上市交易之后,基金经理主要考虑采用实物申购的方式辅以二级市场买卖的方式建立联接基金的初始投资组合。

    2、投资组合的日常管理

    (1)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指导意见确定具体的资产配置方案。

    (2)基金经理每日根据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情况和保留的现金比例,在综合考虑合规、风险、效率、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在尽量接近最优价格的原则下,决定采用实物申购赎回的方式或二级市场买卖的方式投资于华泰柏瑞上证中小盘ETF。

    (3)通常情况下,联接基金的投资组合主要体现为持有华泰柏瑞上证中小盘ETF基金份额;对于股票停牌、流动性不足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投资组合中出现的剩余成份股,基金经理将基于跟踪偏离最小化原则,择机选择其作为基础证券进行实物申购华泰柏瑞上证中小盘ETF或者在二级市场卖出。

    3、投资绩效的评估

    数量分析师定期对本基金的运作情况进行量化评估,提交评估报告。基金经理根据评估报告分析投资操作、组合状况和跟踪误差来源等情况,对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上证中小盘指数 × 95% +银行活期存款税后收益率 × 5%

    如果华泰柏瑞上证中小盘ETF变更业绩比较基准、或上证中小盘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上证中小盘指数的编制及发布、或上证中小盘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上证中小盘指数编制方法发生重大变更导致该指数不宜继续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组成部分,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必要手续后,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七)投资决策依据

    1、投资决策依据

    (下转27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