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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职工监事的公告
    2010-12-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78 证券简称:ST金顶 编号:临2010—068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职工监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鉴于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已任期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公司工会委员会扩大会议讨论,提名但小梅女士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公司全体147名职工代表于2010年12月17日对上述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以126票同意、16票反对、5票弃权审议通过了选举但小梅女士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的提案(但小梅个人简历附后)。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附:但小梅个人简历

      但小梅女士,1962年11月出生,中共党员,大专学历,会计师。历任金顶集团青白江水泥厂总会计师;峨眉水泥厂财务处副处长、处长;金顶集团峨眉山矿泉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本公司监事会办公室主任、审计室主任;公司第三、四届监事会监事;现任本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公司监事会办公室主任、董事会办公室副主任、审计部副部长。

      证券代码:600678 证券简称:ST金顶 编号:临2010—069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0年12月17日,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金顶”)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于2010年12月3日作出的 [2010]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其内容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证监会对四川金顶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四川金顶和陈建龙提出了陈述和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成志红、袁平、杜受华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四川金顶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四川金顶相关对外担保未按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2009年1月7日,四川金顶为富阳市鹳山电缆电线有限公司向浙江元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2,000万元、为浙江大地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浙江香溢德旗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德旗典当)借款1,000万元、为大股东华伦集团向德旗典当借款1,000万元提供担保。

      四川金顶没有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九章第9.1款和9.2款的规定对上述信息及时进行披露,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

      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四川金顶时任董事长陈建龙。

      2009年4月30日后,四川金顶分多次对上述担保情况进行了披露。

      二、四川金顶2008年年度报告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

      (一)四川金顶在2008年年度报告中没有披露其合并会计报表的全资子公司仁寿水泥2008年向非金融机构和自然人借款4,919万元的情况。

      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四川金顶时任董事长陈建龙。

      (二)四川金顶在2008年年度报告中没有披露其2008年向非金融机构和自然人借款1,300万元的情况。

      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在通过2008年年度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同意的四川金顶时任董事长陈建龙,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四川金顶时任执行总经理成志红、副总经理袁平、财务总监杜受华。

      四川金顶2008年年度报告没有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规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第五十四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07年修订)》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信息进行披露,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四川金顶已对上述情况进行了补充披露。

      以上违法事实有2008年年度报告,相关临时公告、会计记录、合同、协议,相关董事会决议,相关人员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证监会决定:

      一、对四川金顶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二、对陈建龙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的罚款;

      三、对成志红、袁平、杜受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证监会,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证监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证监会成都稽查局对本公司立案稽查情况请详见刊登在2009年5月15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的本公司公告临2009—036号。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