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转”行权规则 抛售方可留后手
2010-12-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徐锐 ○编辑 祝建华
⊙记者 徐锐 ○编辑 祝建华
选择坚守*ST钒钛的套利资金为的是追求更高收益,而对于昨日先行减持套现的套利机构而言,抛售也不失为一种投资策略。
作为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第三方,鞍钢集团当初曾表示,第二次现金选择权权利将采取权利锁定股东账户的方式,即鞍钢集团将向首次现金选择权申报期内未申报现金选择权的有选择权股东派发第二次现金选择权权利,且在权利存续期内无论该股东账户如何买卖攀钢钢钒股票,其所持有的第二次现金选择权权利将不受影响,直至第二次现金选择权实施完成。
在此背景下,如果*ST钒钛股价在明年4月二次现金选择权实施前出现大幅下跌(即回落至10.55元二次行权价以下),那么已率先实施减持的套利机构亦可以适机低价回购*ST钒钛,并通过实施现金选择权的方式将该部分持股转卖给鞍钢集团来实现二次套利。
但记者注意到,个别银行理财产品曾明确表示“当购买的具有现金选择权的“攀钢系”股票市场价格高于未来到期收益,理财计划出售全部股票”后,将提前终止相关产品,即其卖出持股后将不能通过低价回购实施套利。
“不过,即便套现后自己不愿或不能回购,但*ST钒钛股价若在明年4月前出现大跌,相关套利机构亦可通过与他人合作的方式来实现双赢。”一位分析人士表示,鞍钢集团所制定的二次选择权规则相当于赋予套利机构以10.55元卖股的“认沽权利”,如果*ST钒钛股价低于该价格,相关套利机构亦可以通过大宗交易等方式接下合作方所持*ST钒钛股权,再申请行权现金选择权,以间接助合作方高位套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