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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整计划执行进展公告
    2010-12-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05 证券简称:S*ST北亚 编号:临2010-011

    北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整计划执行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08年1月28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北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北亚公司”)破产重整,指定北亚公司重整清算组(简称“清算组”)为管理人。经北亚公司破产重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表决通过,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4日作出(2008)哈破字第3-6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批准《北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简称“重整计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简称《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北亚公司作为北亚公司重整计划的执行主体,依法对重整计划负有全面履行的职责。清算组作为北亚公司破产重整的管理人,依法对北亚公司执行重整计划履行监督职责。

    鉴于北亚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工作取得良好结果,为依法终结北亚公司破产重整程序,恢复北亚公司的正常经营,维护债权人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经清算组提议、债权人会议主席同意并报请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北亚公司破产重整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简称“本次会议”)于2010年12月15日在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召开,由债权人会议主席杨宝金主持,对北亚公司破产重整《补充申报债权和临时债权审查报告》及《补充确认的普通债权表》、《补充确认的有特定财产担保的债权表》(简称《补充确认债权表》)、《第二次清偿和补充分配方案》(主要内容附后)、《重整计划执行与监督工作报告》等三个议题进行了审议。

    本次会议经依法核查,债权人和债务人北亚公司对《补充确认债权表》无异议,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补充确认债权表》记载的债权予以依法确认,其中补充确认普通债权236,128,247.15元;补充确认有特定财产担保的债权99,533,320.66元。截止本次会议,经依法裁定确认的北亚公司破产重整负债总额共计2,386,142,041.2元。

    经本次会议对《第二次清偿和补充分配方案》、《重整计划执行和监督工作报告》依法审议表决,同意《第二次清偿和补充分配方案》的债权人28家,占出席债权人数的100%,代表的债权额占总债权的100%;同意《北亚公司重整计划执行与监督工作报告》的债权人27家,占出席债权人数的96.43%,代表的债权额占总债权的99.37%。表决结果符合《企业破产法》关于债权人会议决议的相关规定,故本次会议依法通过了北亚公司破产重整《第二次清偿和补充分配方案》和《北亚公司重整计划执行与监督工作报告》。《第二次清偿和补充分配方案》按规定执行完毕后,清算组将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提交《重整计划执行与监督工作报告》,并提请依法裁定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终止清算组管理人职责,终结北亚公司破产重整程序。

    同时,北亚公司破产重整中保全、清收、追缴回的剩余资产依法不再予以处置,在北亚公司破产重整全部相关债权和重整费用获得100%全额受偿和支付,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经法院裁定终结北亚公司破产重整程序后,终止对新北亚破产清算服务公司的授权并对该公司予以注销,剩余资产于2010年12月31日前全部回归返还北亚公司,使北亚公司财务状况实现根本好转并恢复正常经营。

    2010年12月17日,公司收到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哈破字第3-7号和第3-8号两份民事裁定书,分别对本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北亚公司破产重整《补充确认债权表》记载的债权和《第二次清偿和补充分配方案》予以裁定确认和认可。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哈破字第3-7号民事裁定书的内容为:

    2008年1月28日,本院根据黑龙江宇华担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裁定受理北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亚公司)破产重整一案,本院于2008年4月24日依法裁定批准北亚公司重整计划。2010年12月15日,经北亚公司重整清算组提议,北亚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于2010年12月15日召开,依法对北亚公司重整清算组提交的《补充确认普通债权表》和《补充确认的有特定财产担保的债权表》进行了核查。现北亚公司重整清算组向本院提出申请,对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核查的《补充确认普通债权表》和《补充确认的有特定财产担保的债权表》,请求本院裁定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核查的情况,债务人、债权人对补充确认普通债权表记载的债权及补充确认的有特定财产担保的债权均无异议。北亚公司重整清算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确认东方集团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普通债权额为164,204,749.10元;

    二、确认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台支行普通债权额为64,181,083.50元;

    三、确认金利源投资有限公司普通债权额为7,742,414.55元;

    四、确认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有特定财产担保权的债权额为99,533,320.66元。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哈破字第3-8号民事裁定书的内容为:

    2010年12月15日,北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清算组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制作的《第二次清偿和补充分配方案》经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请求本院依法裁定认可。

    本院认为,北亚公司破产重整《第二次清偿和补充分配方案》已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北亚公司重整清算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的《第二次清偿和补充分配方案》本院予以认可。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特此公告。

    附件:《北亚公司破产重整第二次清偿和补充分配方案》全文

    北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北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破产重整第二次债权清偿和

    补充分配方案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北亚公司破产重整第二次债权人会议:

    2008年1月28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北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北亚公司”)破产重整。经北亚公司破产重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表决通过,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4日依法裁定批准《北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简称“重整计划”)。

    在重整计划依法执行期间,北亚公司在管理人北亚公司重整清算组(简称“清算组”)的指导和监督下,严格、全面履行重整计划确定的各项义务,切实维护全体债权人和出资人的权益。北亚公司根据重整计划关于在北亚公司框架内剥离破产相关资产的相关规定,专门出资成立黑龙江新北亚企业破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新北亚破产服务公司”),授权该公司对剥离的破产相关资产权益依法进行处置,并按规定向经法院裁定确认的重整相关债权人进行清偿。

    新北亚破产服务公司在清算组和北亚公司的指导和监督下,在有关司法机关的支持、配合下,在重整计划规定的30个月执行期内(自2008年4月25日至2010年10月24日),已于2010年10月22日前,按期全部完成了对经法院裁定确认的职工债权、税款债权和有特定财产担保的债权按照100%清偿率进行清偿、对经法院裁定确认的普通债权按照19%的清偿率进行清偿的重整计划执行目标,共计已完成重整计划确定的相关债权清偿688,514,597.69元(详见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北亚公司重整债权清偿专项审计报告》)。

    与此同时,在与有关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积极有效的沟通协调、密切配合下,经清算组和北亚公司、新北亚破产服务公司通过组织大量人力物力近两年的艰苦不懈努力,北亚公司破产重整的依法资产保全、清收、追缴和处置工作获得重大成功,累计追缴变现资产总额共达36亿余元,北亚公司重整的有效资产由原来破产重整时的33,422.84万元增至3,821,502,075.13元(详见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北亚公司重整资产状况专项审计报告》),使北亚公司重整经依法确定的各项相关债权全部获得100%全额清偿,剩余资产返还回归北亚公司将为北亚公司今后的持续经营和发展创造了良好基础和前提。

    截止2010年12月15日,经依法核查和裁定确认,北亚公司破产重整总负债(含经依法补充确认的有特定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普通债权)共计2,386,142,041.2元。其中:(1)有特定财产担保的债权3家,债权总额460,786,620.66元;(2)普通债权29家,债权总额1,918,127,179.81元;(3)职工债权额280万元;(4)税款债权4,428,240.73元。经依法核查和审计确认,北亚公司重整有效资产为3,821,502,075.13元(未扣除依法实际支付的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费用)。

    根据财务审计测算,北亚公司的重整资产在按规定扣除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后,对北亚公司破产重整经依法确认和补充确认的相关职工债权、税款债权、有特定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普通债权,均可实现100%全额清偿。并且,还将给北亚公司返还10亿元以上的收益(扣除应依法缴纳的相关税费),加上其他未处置的资产和权益,不仅可以充实北亚公司的股本和净资产,并使北亚公司有条件保持持续盈利能力,为其今后的重组股改和恢复上市奠定良好基础。

    鉴此,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以及重整计划关于“鉴于北亚公司的财产中尚有争议的新华人寿股权、房地产等待处理财产/权益,将随有关工作进展和认定结论情况,适时对债权人进行二次补充分配”等相关规定,现拟定北亚公司破产重整第二次债权清偿和补充分配方案(以下简称“本方案”)如下:

    一、对补充确认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有特定财产担保的债权99,533,320.66元,在本方案经本次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后,于2010年12月20日前一次性予以100%全额清偿。

    二、对原北亚公司破产重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经审议通过并经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全部普通债权168,880.22万元,已按重整计划的规定按照19%的清偿比例分三期完成了清偿,再在本方案经本次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后,于2010年12月20日前全部按照81%的补充清偿比例予以一次性补充清偿,最终实现100%全额清偿。

    其中,深圳才纳通投资有限公司的普通债权7,362,893.78元,该公司在按重整计划受偿19%清偿比例的第一期40%即7.6%(559,579.93元)后,主动放弃对其余债权的受偿,该公司的剩余债权不再清偿。

    三、对补充确认的东方集团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普通债权164,204,749.10元、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台支行普通债权64,181,083.50元、金利源投资有限公司普通债权7,742,414.55元,共计补充确认普通债权236,128,247.15元,在本方案经本次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后,于2010年12月20日前一次性予以100%全额清偿,最终实现与其他经依法确认的普通债权同等清偿。

    该三家补充申报人在获得清偿款项的同时,每家申报人尚须依照《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支付补充申报债权的审查和确认费用10万元。

    综上,北亚公司破产重整经依法确认总负债2,386,142,041.2元,在本方案经本次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按期执行完毕后,全部实现100%全额清偿。重整计划中原普通债权受偿方案的担保内容相应予以取消。对于上述北亚公司破产重整经依法确认债权的其它损失,依照《企业破产法》第46条“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的规定和经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自北亚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受理之日(2008年1月28日)起停止计算一切利息、罚息、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等”的规定,一律不予清偿。

    四、在重整计划过程中,北亚公司和清算组履行职责,并通过追缴、诉讼等法律手段,依法保全、确认、清收、处置重整资产以及承担北亚公司继续营业期间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等所需花费的重整费用,根据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和重整计划关于破产费用、共益债务的支付原则并经依法审计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北亚公司在破产重整财产中予以列支(详见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北亚公司重整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专项审计报告》)。

    五、鉴于经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北亚公司破产重整全部相关债权和费用均将获得100%全额受偿并予支付,北亚公司破产重整中保全、清收、追缴回的剩余资产依法不再予以处置变现,并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经法院裁定终结破产重整程序后,终止对新北亚破产服务公司的授权委托并对该公司予以注销,剩余全部资产于2010年年底之前回归返还北亚公司。北亚公司的重组、股改、恢复上市及股东权益调整等相关事项,由北亚公司按相关法律法规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框架内决策推进。

    六、本方案经北亚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后,立即执行实施,并在本方案执行完毕时,清算组立即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重整计划执行监督工作报告,提请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终止清算组管理人职责,终结破产重整程序,重整计划及执行期间的全部程序和事项依法受到保护,非经法定程序不能变更。

    附件:

    北亚公司破产重整相关债权第二次债权清偿和补充分配方案明细表

    北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清算组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件:

    北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

    相关债权第二次债权清偿和补充分配明细表

    对于北亚公司破产重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经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普通债权26家,债权额合计1,688,802,200.00元,在按照19%清偿比例完成了第一次清偿的基础上,再按照81%补充清偿比例予以补充清偿,使最终清偿率达到100%;对于北亚公司破产重整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经人民法院裁定补充确认的普通债权3家,债权额合计236,128,247.15元,按照同等债权的清偿比例予以一次性100%全额清偿;对于北亚公司破产重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审议并经人民法院裁定为临时确定的有特定财产担保权的债权1家,债权额计99,533,320.66元,在北亚公司破产重整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经人民法院裁定补充确认其为有特定财产担保的债权后,按照同等债权的清偿比例予以一次性100%全额清偿。相关债权第二次清偿和补充分配的具体明细如下:(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债权人确定债权额第一次清偿(19%比例)第二次清偿(81% 比例)最终清偿 (100% 比例)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经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农垦支行10,790,244.742,050,146.528,740,098.2210,790,244.74
    2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机关服务中心2,000,000.00380,000.001,620,000.002,000,000.00
    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芬河支行3,277,817.08622,785.242,655,031.843,277,817.08
    4中国光大银行上海浦东支行15,167,852.192,881,891.9112,285,960.2815,167,852.19
    5利安达信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00,000.0038,000.00162,000.00200,000.00
    6北京龙源智博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900,000.00171,000.00729,000.00900,000.00
    7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52,272,822.059,931,836.2042,340,985.8552,272,822.05
    8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23,751,536.874,512,792.0019,238,744.8723,751,536.87
    9黑龙江省天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15,000,000.002,850,000.0012,150,000.0015,000,000.00
    10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东风支行23,566,356.494,477,607.7319,088,748.7623,566,356.49
    11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闸北支行52,469,372.479,969,180.7742,500,191.7052,469,372.47
    1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南岗支行206,637,840.4139,261,189.67167,376,650.74206,637,840.41

    1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296,412,530.93

    另有特定财产担保的优先债权156,253,300元

    56,318,380.87

    另有特定财产担保的优先债权156,253,300元

    240,094,150.06296,412,530.93 另有特定财产担保的优先债权156,253,300元
    1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20,820,678.743,955,928.9616,864,749.7820,820,678.74
    15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桥支行238,045,865.0045,228,714.36192,817,150.64238,045,865.00
    16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发支行56,447,144.1110,724,957.3745,722,186.7456,447,144.11
    17深圳市才纳通投资有限公司7,362,893.78559,579.930559,579.93
    18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46,437,362.158,823,098.8037,614,263.3546,437,362.15
    19黑龙江省宇华担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17,433,337.343,312,334.1014,121,003.2417,433,337.34
    20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驻哈尔滨铁路局支行495,798,192.23

    另有有特定财产担保的优先债权 205,000,000元

    94,201,656.52

    另有有特定财产担保的优先债权205,000,000元

    401,596,535.71495,798,192.23 另有有特定财产担保的优先债权205,000,000元,已于2010年10月22日一次性全部清偿,
    2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央大街支行37,629,828.447,149,667.4030,480,161.0437,629,828.44
    22大庆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1,200,000.004,028,000.0017,172,000.0021,200,000.00
    23深圳市国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874,123.00356,083.371,518,039.631,874,123.00
    2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郑州健康路支行5,406,689.261,027,270.964,379,418.305,406,689.26
    25新乡市力欧机械有限公司6,403,894.031,216,739.875,187,154.166,403,894.03
    26中国农业银行哈尔滨市汇金支行31,495,865.205,984,214.4025,511,650.8031,495,865.20
     合计2,050,055,546.51320,033,056.951,361,965,875.712,043,252,232.66
    临1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99,533,320.6600纳入补充确认的优先债权的清偿
    临2四川犍为县人民政府20,655,000.00000
    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经人民法院裁定补充确认的债权
    序号债权人确认债权金额第一次清偿

    0%

    第二次清偿

    100%

    总清偿
    补1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64,204,749.100164,204,749.10164,204,749.10
    补2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台支行64,181,083.50064,181,083.5064,181,083.50
    补3金利源投资有限公司7,742,414,5507,742,414,557,742,414,55
     合计236,128,247.150236,128,247.15236,128,247.15
    补4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有特定财产担保的债权99,533,320.66099,533,320.6699,533,320.66
    特别说明2.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审议并经人民法院裁定临时确定的普通债权中,债权申报人四川犍为县人民政府主动来函放弃对其债权的确认和受偿,其放弃的债权不再确认和清偿。

    3.补充申报并经法院裁定补充确认普通债权的申报人在获得全额清偿的同时,须依据《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每家依法支付补充申报债权的审查和确认费用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