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11 证券简称:时代科技 公告编号:临2010-56
内蒙古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08年12月8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其持有的济南试金集团有限公司78.2%的股权和北京时代之峰科技有限公司42%的股权与浙江众禾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浙江四海氨纶纤维有限公司40-49%的股权进行资产置换。2008年12月15日,公司公告了《关于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根据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和评估机构出具的相关报告,确定置换入上市公司的浙江四海氨纶纤维有限公司的股权比例为43.415%。2008年12月31日,公司召开了200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上述事项。(相关公告内容请详见2008年12月10日、2008年12月16日、2009年1月5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咨询网http://www.cninfo.com.cn)
公司收到浙江众禾投资有限公司通知,浙江众禾投资有限公司拟转让其通过资产置换所得的北京时代之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之峰)42%的股权,询问本公司是否有意向购买上述股权。鉴于公司董事会、临时股东大会已同意公司进行资产置换,优化资产结构,实现公司的多元化发展。公司于2008年12月31日在北京管理总部三楼会议室召开公司总经理会议,决定公司没有回购已置出资产的意向,同意放弃行使相应股权的优先受让权。
对于本公司放弃北京时代之峰科技有限公司42%股权的优先受让权事宜,经本公司董事会核实,浙江众禾投资有限公司将上述股权以5000万元价格转让给时代新纪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和张会本。其受让方时代新纪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原控股股东时代集团的关联方,为时代集团关键管理人员控制的企业。此时时代之峰的股权结构为:本公司持有53.83%的股权,时代新纪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持有24.17%的股权,张会本持有22%的股权。
2009年11月14日,公司收到时代之峰股东张会本的通知,张会本拟转让其持有的时代之峰股权,询问本公司是否有意向购买上述股权。2009年11月16日公司召开总经理会议,同意张会本转让其持有的时代之峰的股权,公司无意向购买上述股权。2009年11月28日张会本将其持有的时代之峰全部股权以2500万元价格转让给时代新纪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此时时代之峰的股权结构为:本公司持有53.83%的股权,时代新纪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持有46.17%
2009年12月11日,公司收到时代新纪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通知,时代新纪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拟转让其持有的时代之峰部分股权,询问本公司是否有意向购买上述股权。2009年12月15日公司召开总经理会议,同意时代新纪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转让其持有的时代之峰部分股权,同时放弃行使相应股权的优先购买权。2009年12月28日北京时代新纪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时代之峰9.23%的股权以1200万元转让给北京时代正方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北京时代正方投资有限公司系公司原控股股东时代集团公司关联方。此时时代之峰的股权结构为:本公司持有53.83%的股权,时代新纪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持有36.93%的股权,北京时代正方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持有9.23%的股权。
2010年3月,公司收到时代新纪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和北京时代正方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的通知,时代新纪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拟转让其持有的时代之峰部分股权,北京时代正方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拟转让其持有的时代之峰全部股权,询问本公司是否有意向购买上述股权。2010年3月2日公司召开总经理会议,鉴于公司正在进行房地产项目的建设,需要大量的建设资金,同意时代新纪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和北京时代正方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转让其持有的时代之峰的股权,同时同意放弃行使相应股权的优先认购权。2010年3月8日时代新纪元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时代之峰10.76%股权以1300万元和北京时代正方投资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时代之峰9.23%的股权以1200万元转让给自然人刘国文。此时时代之峰的股权结构为:本公司持有53.83%的股权,时代新纪元科技集团持有26.17%的股权,刘国文持有20.00%的股权。
截止目前北京时代之峰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为:本公司持有时代之峰28.83%的股权;上海享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持有时代之峰25%的股权,时代新纪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时代之峰26.17%的股权,刘国文持有时代之峰20%的股权。
对于本公司未及时向投资者公开披露上述情形,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治理,加强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培训,强化信息披露责任、意识,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内蒙古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