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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
    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0-12-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18 证券简称:科士达 公告编号:2010-001

    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

    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通知于2010年12月10日以电子邮件及传真等方式发出,会议于2010年12月 20日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董事7人,公司3名监事及相关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董事长刘程宇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召开程序及出席情况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要求,会议决议合法有效。本次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公司已在平安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兴业银行深圳和平支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南山支行、上海浦发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存放募集资金。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顺利实施募集资金项目、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同意公司与上述四家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公司在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上授权董事会在本次发行结束后,根据本次发行情况相应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并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

    现董事会按照授权,根据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则以及新股发行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补充完善,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原章程条款修订后章程条款
    1第三条 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第三条 公司于2010年11月12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900万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2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1,500万元。
    3第十八条 公司成立时向各发起人发行股份80,000,000股;2009年12月发行6,000,000股;【】年【】月【】日,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公司的股本总额增至【】股。第十八条 公司成立时向各发起人发行股份80,000,000股;2009年12月发行6,000,000股;2010年11月12日,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900万股,公司的股本总额增至11,500万股。
    4对上述条款修订后,取消公司章程封面的“草案”字样。

    《公司章程》详见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公司于2010年11月12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900万股普通股,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由原8,600万股增至11,500万股,注册资本由原人民币8,600万元变更为人民币11,500万元。因此,公司拟于近期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公司在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上授权董事会在本次发行结束后,根据本次发行情况相应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并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

    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0年12月21日

    证券代码:002518 证券简称:科士达 公告编号:2010-002

    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许可【2010】1615号文核准,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A股)290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32.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4,25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58,871,814.09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83,628,185.91元,深圳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 30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 深鹏所验字[2010]418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连同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国信证券”)分别与平安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兴业银行深圳和平支行、中国工商银行南山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 上述四家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具体内容如下:

    1、公司在兴业银行深圳和平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38070100100125835,截止2010年12月2日,专户余额为23,300.00万元,用于公司在线式UPS扩产项目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15,000.00万元,开户日期为2010年12月3日,期限12个月; 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6,500.00万元,开户日期为2010年12月3日,期限6个月; 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1,000.00万元,开户日期为2010年12月3日,期限3个月。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国信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2、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南山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4000020329200331154,截止2010年12月2日,专户余额为16,720.00万元。该专户中3,300万元用于公司技术中心建设项目,其余用于公司超额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15,000.00万元,开户日期为2010年12月3日,期限12个月;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1,500.00万元,开户日期为2010年12月3日,期限6个月。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国信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3、公司在上海浦发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79170155200002557,截止2010年12月2日,专户余额为10,000.00万元。该专户中2,660万元用于公司技术服务项目及国内营销网络项目,其余用于公司超额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5,000.00万元,开户日期为2010年12月3日,期限12个月; 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5,000.00万元,开户日期为2010年12月3日,期限6个月。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国信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4、公司在平安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 为6012100066631,截止2010年12月2日,专户余额为38,342.818591万元。该专户用于公司超额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24,000.00万元,开户日期为2010年12月3日,期限12个月; 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8000.00万元,开户日期为2010年12月3日,期限6个月。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国信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二、公司与专户银行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国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信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银行应当配合国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信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国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剑军、曾劲松可以随时到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银行按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信证券。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国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银行,同时向公司和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其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其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协议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国信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