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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O市场化改革越来越急迫
    2010-12-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熊锦秋

      ⊙熊锦秋

      

      “胜景山河”在挂牌前夕因被媒体质疑涉嫌造假而宣布暂停上市,笔者认为,从这个鲜活案例,可透视出当前新股发行核准制所存在的多种弊端。

      比如说,“胜景山河”身为酿酒公司却被披上“生物科技”的外衣,13份券商研究报告一致看好,并被某些研究员煞费苦心编造出“技术产品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好”等题材或光环,而这些研究报告原来只是券商闭门造车的结果。值得关注的是,有券商研究员大倒苦水称“既然上市公司已经监管部门层层审批过会了,你来质疑就不合时宜,即使你质疑了,市场也不会买你的账,别人照常能成功发行,因为以往从来没有因为市场因素而出现新股发行不成功的案例。” 可见,在股票发行核准制中,审核部门在市场中具有相当的权威,正是这种权威性,一定程度为新股内在价值增添了砝码。参与胜景山河询价的基金等机构投资者也未受此影响。

      “胜景山河”销售数据被媒体质疑作假,现在包括承销商和会计师等中介机构分赴各地再次核查。但假如之前中介机构参与串谋作假,则核查结果可信度又能有多高?无论从哪个角度看,是证监会而非其他部门或机构,才有权利也有责任严格审查拟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的全面性、准确性、真实性和及时性,而且这种审查或复查也不该在股票发行完毕后仓促进行,而应在发行之前就扎扎实实做好。这个机制,正是股票发行注册制的核心内容。

      美国1933年证券法起草时,第一次草案原准备采取极端派的实质审查原则,规定股票如果不符合一定标准,联邦政府有权禁止其公开发售。但罗斯福总统认为:“联邦政府当然不能够也不应采取任何行动,可能引致人们认为联邦政府认同或保证有关的新发行证券稳健可靠,或其价值将可维持,或其所代表资产将能够赚取利润。然而,我们有责任坚决要求所有在美国州际商业环境发售的新证券,均向投资公众提供广泛且全面资料,不得隐瞒任何关乎该次发行的重要信息。” 这其实就是美国注册制的核心内容。在注册制条件下,发行审核部门有责任杜绝拟发行公司所公开的信息出现虚假、缺漏、错误或易使人产生误解,但发行人及证券的价值等实质问题不属其审查范围。为杜绝虚假信息,发审部门迫使发行人来来回回“扒皮抽筋”式的强制性信息披露,能最大限度撕去拟发行公司的人为包装和亮丽外衣。

      在当前A股市场股票发行的核准制下,证监会相关职能部门虽也对拟上市公司初审,但由于专业人员有限,在确保拟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全面性、准确性、真实性和及时性等方面还难如人意,而发审委的审核是在证监会相关职能部门初审基础上进行的。事实上,为保证公正,发审委委员都来自证监会以外的人士,虽说这些人士都是来自律师业、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高校等专业领域的优秀人才,但由于委员总数有限,谁也不可能是全才或通才,有的委员恐怕难以对材料后面所代表的企业实际情况有深刻理解,只能凭短时的材料阅读,面对一堆枯燥的数据来判定企业是否符合上市条件,若发行人送达的审核材料造假就可能蒙混过关。

      由强调发审部门的实质审核,而投资者基于对核准机构的信赖心理,以至于将经过核准发行的股票认作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过程,可以清晰地看出核准制的又一弊端。假如“胜景山河”果真造假,再假如“胜景山河”成功挂牌上市,那么二级市场投资者在追炒“胜景山河”中利益受损,发审部门或人员是否该承担部分责任呢?

      值得肯定的是,此次监管层及时回应媒体质疑,紧急叫停了胜景山河的上市计划,确实体现了监管层高度负责的态度。亡羊补牢固然好,但这毕竟并非从制度上解决问题。笔者认为,应尽快推动股票发行核准制过渡到注册制,由证监会相关部门大量扩招会计和法律专业人员,其审核工作应由实质性审核向形式审核转变,审核的核心应紧紧围绕确保拟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全面性、准确性、真实性和及时性,这其实也是破解当今新股发行“三高”病症的内在必然要求。

      (作者系资深经济研究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