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099 证券简称:中信海直 编号:2010-017
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0年12月21日(星期二)上午在北京市新源南路京城大厦四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10年12月13日发送各位董事。会议应到董事15名,实际出席的董事14名。董事芦宏生,因工作需要出差未能亲自出席本次董事会,授权委托董事唐万元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会议由董事长毕为主持,公司全体监事、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及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出席会议的董事讨论及表决,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及提名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有关事项如下:
1.根据《公司章程》,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由10名董事、5名独立董事组成,董事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3年。
2.经征询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意见,并经核查和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公司董事会提名毕为、徐念沙、王中安、刘海浬、唐万元、曹竞南、唐岚、栾真军、刘明伟、李桂萍共10人为董事候选人;经征询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以上的股东意见,并经核查和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提名何炬、林赵平、贾庭仁、张建明、李慧蕾共5人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以上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基本情况见附件1。以上公司5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公司董事会关于5名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同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
本议案经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需提交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5名独立董事候选人需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经审核无异议后提请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独立董事均采用累积投票制,即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独立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拟选董事或独立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开使用。选举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董事候选人;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同意15票,不同意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薪酬及独立董事津贴方案的议案》。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薪酬方案为:公司董事长和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职务的董事,按公司的效益及其所任职务、绩效等享受相应的薪酬待遇;非在公司担任董事长和除董事以外职务的董事,不在公司领取报酬。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参照公司高管薪酬方案确定董事长薪酬方案。独立董事津贴方案为:贾庭仁5万元(人民币,下同)/年(含税),张建明5万元/年(含税),李慧蕾5万元/年(含税),林赵平5万元/年(含税),何炬5万元/年(含税)。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同意15票,不同意0票,弃权0票)
三、公司5名独立董事肖梦、王小强、吴雪芳、何炬、林赵平就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及提名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及董事薪酬、独立董事津贴方案发表独立意见(见附件2)。
四、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定于2011年1月11日召开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详见同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召开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同意15票,不同意0票,弃权0票)
附件: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基本情况;
2、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提名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及董事薪酬、独立董事津贴方案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О一О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1: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基本情况
毕为,男,54岁,中共党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律学专业在职研究生毕业,法学硕士。中国国籍,无国外永久居留权。曾任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处长、地方干部部副部长(副厅级)、副局长,中信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干部,中信网络有限公司干部、副总经理、党委书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长、党委书记。现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长、党委书记。
毕为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等情况、亦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能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关系。
徐念沙,男,53岁,经济学博士和法学博士,高级工程师。中国国籍,无国外永久居留权。曾任北京市机械进出口公司部门经理,中国嵩海实业总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华海房地产开发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公司第一、第二、第三届董事会副董事长。现任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副董事长、中国海洋航空集团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中国中海直总公司副董事长和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副董事长。
徐念沙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等情况、亦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能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关系。
王中安,男,47岁,中国矿业大学毕业,高级工程师。曾在国家计委工作(其间作为访问学者赴法国学习进修两年),分别任能源司综合处副处长、交通能源司综合处副处长,亚太能源研究中心工作任主任研究员,国家计委基础产业司副处长,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战略规划部副总经理、计划部总经理、战略规划部总经理等。现任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发展规划部总经理。
王中安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等情况、亦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能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刘海浬,男,59岁,大学专科学历,高级工程师。中国国籍,无国外永久居留权。曾任海军第一航空学院学员,海军航空兵独立二团飞行员,中国海洋直升机专业公司飞行员、深圳作业训练基地经理、副总经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副董事长、副总经理。现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副董事长、副总经理,中信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刘海浬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等情况、亦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能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关系。
唐万元,男,50岁,中共党员,在职研究生学历,工程师。中国国籍,无国外永久居留权。曾任国务院经贸办行政司基建房产处副处长、国家经贸委办公厅正处级秘书、国务院国资委机关服务管理局机关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主任(副局级)、国务院国资委人防办主任,中信国安集团公司工作,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公司总经理。现任中国中海直总公司副董事长和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公司总经理、中信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信海直通用航空维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唐万元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等情况、亦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能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关系。
曹竞南,男,72岁,大学本科学历,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中国国籍,无国外永久居留权。曾任国防部第六研究院第一研究所研究室副主任,航空工业部122厂设计所总体组组长,国防科工委六院直升机设计研究所筹建组组长,直升机设计研究所室主任,直升机研制办公室主任,航空工业部飞机局主管副总工程师,航空部民机开发销售领导小组副组长,中国民用飞机开发公司总经理,中国海洋直升机专业公司副董事长,公司第一、第二、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现任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科技委委员,中国民用飞机开发公司高级顾问,中国中海直总公司董事和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曹竞南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等情况、亦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能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关系。
唐 岚,男,51岁,工商管理硕士,工程师。中国国籍,无国外永久居留权。曾任湘潭电机厂干部,长沙市人事局科长,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人事教育部副处长、处长、主任助理,公司第一、第二、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现任中国中信集团公司人事教育部副主任,中国中海直总公司董事和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唐岚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等情况、亦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能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关系。
栾真军,男,43岁,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专业研究生学历,经济学硕士。中国国籍,无国外永久居留权。曾任中信实业银行资金部科员、副科长;中国中信集团公司财务部资金处副处长、处长;财务部主任助理兼融资处处长等职;现任中国中信集团公司财务部副主任、中国中海直总公司董事。
栾真军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等情况、亦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能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关系。
刘明伟,男,55岁,上海复旦大学数学系数学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中国国籍,无国外永久居留权。曾任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第612 厂技术员;国家科委管理学院科技统计研究室主任,助理研究员;深圳市科技局计划财务处副处长,处长;深圳市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中心主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现任深圳市通产实业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中国中海直总公司副董事长,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刘明伟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等情况、亦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能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关系。
李桂萍,女,41岁,硕士研究生学历,中国国籍,无国外永久居留权。曾在北京市综合投资公司从事外贸和投资业务,北京涌金财经顾问有限公司、涌金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先后任交易员、分析师,华夏媒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任市场分析师,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资金管理部任融资和风险管理主管,中海石油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任股权投资管理岗位经理,中国中海直总公司董事。现任中海石油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股权投资管理岗位经理、中国中海直总公司董事。
李桂萍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等情况、亦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能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关系。
何 炬,男,67岁,大学专科学历,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中国国籍,无国外永久居留权。曾任北京市仪表工业局科员,北京开关厂总会计师,京都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会计师,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会计师(1998至2001年),北京华商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铜陵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常务理事、理事、专业指导委员会成员,北京安华信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会计师,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现任北京安华信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会计师、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何炬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等情况、亦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能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林赵平,57岁,大学专科学历,讲师。中国国籍,无国外永久居留权。曾任广东省供销学校教师、教务科科长,中国南海石油联合服务总公司油品部综合科科长、清债办副主任、经营管理部经理助理,中国南海石油联合服务物资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兼办公室主任,中国南海石油联合服务总公司纪委副书记、工会副主席兼总经理助理、办公室主任、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党委副书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现任中国南海石油联合服务总公司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党委副书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林赵平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等情况、亦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能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张建明,男,50岁。在职硕士研究生;曾在北京检察院工作、北京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工作、北京伟拓律师事务所工作;现为北京伟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建明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等情况、亦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能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贾庭仁,男,62岁,大学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曾任北京军区空军后勤部修建处长、国家交通投资公司民航项目部二处处长、国家开发银行交通环保评审局民航邮电处处长、国家开发银行稽核评价局广州组组长、国家开发银行营业部副总经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委员会专职委员。现已退休并兼任国家开发银行专家委员会常务委员。
贾庭仁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等情况、亦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能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李慧蕾,女,56岁,硕士研究生,副教授。曾任国家教育部出国培训中心讲师,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日本部项目主管,中国国际计算机软件工程公司国际合作部部长,现任国家外国专家局外国专家服务中心外事处处长。长期从事国际人才交流、人才引进和派遣等工作,参与中美工程技术研讨会的工作,为日本野村证券、日本燃气协会、日本三菱集团等与中国的合作交流以及为多家中国企业对外合作提供帮助并做出贡献。多次参与组织国家大型外事活动,并担任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日语翻译。
李慧蕾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等情况、亦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能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附件2:
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提名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及董事薪酬、独立董事津贴方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公司董事会换届并提名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以及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薪酬及独立董事津贴方案等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经审核,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
二、本次提名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专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并征得被提名人同意。被提名人具有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公司实际需要的专业知识与实际工作经验,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的资格和能力。该等候选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时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相关要求。该等候选人均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三、同意提名毕为、徐念沙、王中安、刘海浬、唐万元、曹竞南、唐岚、栾真军、李桂萍、刘明伟共10人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同意提名何炬、林赵平、贾庭仁、张建明、李慧蕾共5人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薪酬及独立董事津贴方案,同意将以上议案提交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须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肖 梦 王小强 何炬
吴雪芳 林赵平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000099 证券简称:中信海直 编号:2010-018
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0年12月21日(星期二)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10年12月13日发送各位监事。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际出席的监事3名,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召集人马雷先生主持了会议,经出席会议的监事讨论及表决,一致通过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公司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及提名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非职工监事2名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监事1名由公司职工大会选举产生。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3年。经征询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意见,公司第三届监事会提名马雷、李培良为公司股东大会选举的非职工监事候选人(个人基本情况详见附件),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监事组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
本议案经本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提请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采用累积投票制。即股东大会选举非职工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拟选的非职工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开使用。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非职工监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非职工监事候选人。
(同意3票,不同意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公司关于第四届监事会监事薪酬的议案》。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薪酬方案为:在公司担任除监事以外职务的监事,按公司的效益及其所任职务、绩效等享受相应的薪酬待遇;非在公司担任除监事以外职务的监事,不在公司领取报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同意3票,不同意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附件: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候选人基本情况
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О一О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候选人基本情况
马雷,男,41岁,大学本科学历。中国国籍,无国外永久居留权。曾在中国海洋直升机专业公司财务部、股改办工作,任深圳市高副瑞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国中海直总公司企业管理部副经理,中国中海直总公司襄理、副总经理、董事总经理,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监事、第三届监事会召集人。现任中国中海直总公司董事总经理、第三届监事会召集人。
马雷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等情况、亦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能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关系。
李培良,男,34岁,大学本科学历,会计师职称。中国国籍,无国外永久居留权。曾任公司财务部经理助理、副经理、经理,中信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现任中信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
李培良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等情况、亦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能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关系。
证券代码:000099 证券简称:中信海直 编号:2010-019
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经2010年12月21日召开的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决定于2011年1月11日(星期二)召开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
3、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2011年1月11日(星期二)上午9:00正,会期半天。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表决。
5、出席会议人员
(1)截止2011年1月4日(星期二)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公司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
(4)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候选人;
(5)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
6、会议地点: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21号深圳直升机场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公司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选举下列董事:
(1)毕 为
(2)徐念沙
(3)王中安
(4)刘海浬
(5)唐万元
(6)曹竞南
(7)唐 岚
(8)栾真军
(9)刘明伟
(10)李桂萍
2、审议公司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选举下列独立董事:
(1)何 炬
(2)林赵平
(3)贾庭仁
(4)张建明
(5)李慧蕾
本次股东大会以上议案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独立董事选举均采用累积投票制,即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独立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拟选的董事或独立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开使用。
选举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董事候选人;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3、审议公司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及选举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选举下列非职工监事:
(1)马雷;
(2)李培良。
本次股东大会选举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采用累积投票制,即股东大会选举非职工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拟选的非职工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开使用。选举非职工监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非职工监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非职工监事候选人。
4、审议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报酬及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5、审议关于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报酬的议案。
以上议案事项详见同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和《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三、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手续
1、出席会议的自然人股东需持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和有效持股凭证,如委托出席者,需持股东授权委托书(见附件)、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持股证明及股东帐户卡等办理登记手续。
2、出席会议的法人股东为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的,需持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股东账户卡及有效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需持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的授权委托书(见附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盖章)、股东账户卡及有效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用传真或信函方式登记。
(二)登记时间:2011年1月10日(星期一)上午8:30-11:30,下午1:00-5:30,11日开会前半小时。
(三)登记地点: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21号深圳直升机场公司股证事务部。
四、注意事项
1、出席会议人员的交通、食宿等费用自理。
2、咨询联系
咨询部门:公司股证事务部;
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21号深圳直升机场;
联系人:黄建辉、苏韶霞;
电话:(0755) 26971630 26723697
传真:(0755) 26971630
邮编:518052
五、备查文件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附件:授权委托书。
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授权 先生 (女士)代表本单位(个人)出席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单位:
委托人: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量:
受托人: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委托事项:
议案 序号 | 议案名称 | 候选人 名单 | 选举 职务 | 授权意见 | 备注 | ||
同意 | 不同意 | 弃权 | |||||
1 |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 1)毕为 | 董事 | ||||
2)徐念沙 | 董事 | ||||||
3)王中安 | 董事 | ||||||
4)刘海浬 | 董事 | ||||||
5)唐万元 | 董事 | ||||||
6)曹竞南 | 董事 | ||||||
7)唐岚 | 董事 | ||||||
8)栾真军 | 董事 | ||||||
9)刘明伟 | 董事 | ||||||
10)李桂萍 | 董事 | ||||||
2 |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 1)何炬 | 独立董事 | ||||
2)林赵平 | 独立董事 | ||||||
3)贾庭仁 | 独立董事 | ||||||
4)张建明 | 独立董事 | ||||||
5)李慧蕾 | 独立董事 | ||||||
3 | 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及选举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 1)马雷 | 监事 | ||||
2)李培良 | 监事 | ||||||
4 |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报酬及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 ||||||
5 | 关于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报酬的议案 |
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现就提名(何炬)为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与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三、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规定所要求的独立性:
(一)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也不在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三)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四)被提名人不是为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五)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四项所列情形;
(六)被提名人不在与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或者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等有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四、被提名人不是国家公务员或担任独立董事不违反《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五、被提名人不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其他列入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的现职中央管理干部;
六、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在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任职的中央管理干部;
七、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获得本人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同意的中央管理干部;
八、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后,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向本人所在单位党组(党委)报告并备案的中央管理干部;
九、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在原任职务管理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外商持股占25%以上公司内任职的人员;
十、包括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在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未连续任职超过六年;
十一、被提名人已经按照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十二、被提名人当选后,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十三、本提名人已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第三条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相关情形进行核实。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提名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
提名人: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盖章)
2010年12 月21日
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现就提名(张建明)为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与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三、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规定所要求的独立性:
(一)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也不在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三)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四)被提名人不是为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五)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四项所列情形;
(六)被提名人不在与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或者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等有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四、被提名人不是国家公务员或担任独立董事不违反《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五、被提名人不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其他列入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的现职中央管理干部;
六、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在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任职的中央管理干部;
七、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获得本人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同意的中央管理干部;
八、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后,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向本人所在单位党组(党委)报告并备案的中央管理干部;
九、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在原任职务管理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外商持股占25%以上公司内任职的人员;
十、包括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在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未连续任职超过六年;
十一、被提名人已经按照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十二、被提名人当选后,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十三、本提名人已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第三条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相关情形进行核实。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提名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
提名人: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盖章)
2010年12 月21日
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现就提名(李慧蕾)为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与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三、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规定所要求的独立性:
(一)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也不在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三)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四)被提名人不是为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五)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四项所列情形;
(六)被提名人不在与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或者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等有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四、被提名人不是国家公务员或担任独立董事不违反《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五、被提名人不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其他列入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的现职中央管理干部;
六、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在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任职的中央管理干部;
七、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获得本人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同意的中央管理干部;
八、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后,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向本人所在单位党组(党委)报告并备案的中央管理干部;
九、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在原任职务管理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外商持股占25%以上公司内任职的人员;
十、包括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在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未连续任职超过六年;
十一、被提名人已经按照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十二、被提名人当选后,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十三、本提名人已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第三条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相关情形进行核实。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提名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
提名人: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盖章)
2010年12 月21日
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现就提名(林赵平)为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与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三、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规定所要求的独立性:
(一)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也不在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三)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四)被提名人不是为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五)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四项所列情形;
(六)被提名人不在与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或者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等有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四、被提名人不是国家公务员或担任独立董事不违反《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五、被提名人不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其他列入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的现职中央管理干部;
六、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在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任职的中央管理干部;
七、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获得本人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同意的中央管理干部;
八、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后,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向本人所在单位党组(党委)报告并备案的中央管理干部;
九、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在原任职务管理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外商持股占25%以上公司内任职的人员;
十、包括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在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未连续任职超过六年;
十一、被提名人已经按照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十二、被提名人当选后,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十三、本提名人已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第三条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相关情形进行核实。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提名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
提名人: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盖章)
2010年12 月21日
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现就提名(贾庭仁)为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与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三、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规定所要求的独立性:
(一)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也不在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三)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四)被提名人不是为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五)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四项所列情形;
(六)被提名人不在与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或者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等有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四、被提名人不是国家公务员或担任独立董事不违反《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五、被提名人不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其他列入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的现职中央管理干部;
六、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在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任职的中央管理干部;
七、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获得本人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同意的中央管理干部;
八、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后,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向本人所在单位党组(党委)报告并备案的中央管理干部;
九、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在原任职务管理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外商持股占25%以上公司内任职的人员;
十、包括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在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未连续任职超过六年;
十一、被提名人已经按照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十二、被提名人当选后,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十三、本提名人已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第三条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相关情形进行核实。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提名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
提名人: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盖章)
2010年12 月21日
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何炬作为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和保证,本人与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也不在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1%以上的已发行股份;
三、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四、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5%以上已发行股份的股东单位任职;
五、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附属企业任职;
六、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七、最近一年内,本人不是为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或该公司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八、最近一年内,本人不是在为该公司提供审计、咨询、评估、法律、承销等服务的机构任职的人员,或虽在该等机构任职但并未参与对该公司相关中介服务项目且不是该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或合伙人;
九、本人不在与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或者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等有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十、本人不是在该公司贷款银行、供货商、经销商单位任职的人员;
十一、本人没有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十二、本人不属于国家公务员或担任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相关规定;
十三、本人不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其他列入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的现职中央管理干部;
十四、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在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任职的中央管理干部;
十五、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获得本人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同意的中央管理干部;
十六、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后,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向本人所在单位党组(党委)报告并备案的中央管理干部;
十七、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在原任职务管理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外商持股占25%以上公司内任职的人员;
十八、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情形;
十九、本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十、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二十一、本人向拟任职上市公司提供履历表等相关个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包括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本人未在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六年以上。
何炬(正楷体)郑重声明: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规章、规则等的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 何炬(签署)
日 期: 2010年12月21日
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林赵平作为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和保证,本人与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也不在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1%以上的已发行股份;
三、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四、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5%以上已发行股份的股东单位任职;
五、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附属企业任职;
六、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七、最近一年内,本人不是为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或该公司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八、最近一年内,本人不是在为该公司提供审计、咨询、评估、法律、承销等服务的机构任职的人员,或虽在该等机构任职但并未参与对该公司相关中介服务项目且不是该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或合伙人;
九、本人不在与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或者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等有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十、本人不是在该公司贷款银行、供货商、经销商单位任职的人员;
十一、本人没有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十二、本人不属于国家公务员或担任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相关规定;
十三、本人不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其他列入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的现职中央管理干部;
十四、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在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任职的中央管理干部;
十五、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获得本人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同意的中央管理干部;
十六、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后,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向本人所在单位党组(党委)报告并备案的中央管理干部;
十七、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在原任职务管理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外商持股占25%以上公司内任职的人员;
十八、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情形;
十九、本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十、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二十一、本人向拟任职上市公司提供履历表等相关个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包括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本人未在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六年以上。
林赵平(正楷体)郑重声明: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规章、规则等的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林赵平(签署)
日 期:2010年12月17日
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贾庭仁作为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和保证,本人与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也不在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1%以上的已发行股份;
三、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四、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5%以上已发行股份的股东单位任职;
五、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附属企业任职;
六、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七、最近一年内,本人不是为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或该公司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八、最近一年内,本人不是在为该公司提供审计、咨询、评估、法律、承销等服务的机构任职的人员,或虽在该等机构任职但并未参与对该公司相关中介服务项目且不是该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或合伙人;
九、本人不在与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或者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等有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十、本人不是在该公司贷款银行、供货商、经销商单位任职的人员;
十一、本人没有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十二、本人不属于国家公务员或担任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相关规定;
十三、本人不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其他列入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的现职中央管理干部;
十四、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在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任职的中央管理干部;
十五、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获得本人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同意的中央管理干部;
(下转B1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