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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明确
    律师证券法律服务执业准则
    2010-12-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张欢 ○编辑 艾家静

      ⊙记者 张欢 ○编辑 艾家静

      

      为落实《证券法》关于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勤勉尽责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昨日发布了《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业务执业细则(试行)》,对律师从事各类证券法律业务应当遵循的基本执业规范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两项规则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执业规则》对主要查验方式和主要查验事项做出具体操作性规范。一是书面留痕,采用查证、面谈、书面审查等各种方式查验的,都应当作好书面记录,并由经办律师和相关人员签字;二是审查原件,对法人及分支机构的主体资格、不动产、知识产权、生产设备、存款等的查验,都应当取得原件;三是存疑追加查证程序,对于从不同来源获取的证据或者通过不同查验方式获取的证据内容不一致的情形,律师应当追加必要的程序查证。

      《基金细则》则对律师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业务的主要查验事项和内容等做出具体规定。对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申请,主要查验拟设立公司主要股东、其他股东及境外股东的主体资格、章程草案的合法合规和有效性、注册资本、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适合性及内部监控制度的健全程度等;对基金管理公司变更股东,主要查验资格条件、出资和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对基金销售业务申请材料,主要查验业务资格、遵守法规情况、人员情况等。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加快推进执业规则体系建设,抓紧制定出台发行融资、并购重组、机构业务、期货业务以及境外融资等业务规则。(相关报道见封十、封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