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600011 证券简称: 华能国际 公告编号: 2010-048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701号文核准,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向包括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在内的不超过十家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15亿股A股股份(“本次A股发行”),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5.57元,本次A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355,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248,997,722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10)第413号《验资报告》审验,前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
为规范公司本次A股发行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公司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使馆区支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直门支行(“开户银行”)及本次A股发行保荐人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中金公司”)于2010年12月23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专户”),账号分别为335056271811、7111010182200087719、0123014180000480,截至2010年12月23日,专户余额为825,917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甘肃干河口第二风电场项目、甘肃桥湾第二风电场项目、甘肃桥湾第三风电场北项目、华能康保风电场一期49.5兆瓦工程项目、江苏华能金陵电厂二期“上大压小”工程项目、华能福州电厂三期5号机组扩建工程项目、甘肃华能平凉电厂二期扩建工程项目、湖南华能岳阳电厂三期“上大压小”扩建工程项目以及偿还金融机构借款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中金公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中金公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中金公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中金公司的调查与查询。中金公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中金公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宁、徐磊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金公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5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中金公司。
六、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金公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中金公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金公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中金公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中金公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特此公告。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