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12 证券简称:达华智能 编号:2010-001
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538号文《关于核准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8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64,838,464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15,161,536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26日出具的深鹏所验字【2010】413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规定,公司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榄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小榄支行、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营业部及保荐机构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
一、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榄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帐号为44001780403053003927,截止2010年12月01日,专户余额为115,161,536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非接触IC卡产能扩张及技术改造”项目、“RFID电子标签产能扩张及技术改造”项目、“非接触RFID电子标签卡封装工程技术研发中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3,500万元,开户日期为2010年12月01日,期限3个月。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3,000万元,开户日期为2010年12月01日,期限6个月。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3,000万元,开户日期为2010年12月01日,期限12个月。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民生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小榄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帐号为396020100100010626,截止2010年11月26日,专户余额为20,000万元。该专户用于“非接触IC卡产能扩张及技术改造”项目、“RFID电子标签产能扩张及技术改造”项目、“非接触RFID电子标签卡封装工程技术研发中心”项目的部分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12,000万元,开户日期为2010年11月26日,期限12个月。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8,000万元,开户日期为2010年11月30日,期限6个月。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民生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公司在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帐号为2000313273000216,截止2010年11月26日,专户余额为40,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35,000万元,开户日期为2010年11月29日,期限12个月。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5,000万元,开户日期为2010年11月29日,期限6个月。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民生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二、公司与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民生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它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民生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民生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民生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民生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梁江东、刘小群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民生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民生证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民生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民生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民生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向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民生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民生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民生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2012年12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