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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证综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0-12-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23版)

    净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投资人认购确认时收取,投资人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费用。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

    3、认购限额

    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人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最高不得超过99,999,000份;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5万份以上(含5万份)。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4、认购手续

    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到销售网点办理相关认购手续,并备足认购资金。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5、清算交收

    T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基金管理人于T+2日内进行有效认购款项的清算交收。募集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于第4个工作日将汇总的认购款项及其利息划往基金管理人预先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其中,认购款项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

    T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该发售代理机构冻结相应的认购资金。在网下现金认购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各发售代理机构将每一个投资人账户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汇总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网定价发行系统代该投资人提交网上现金认购申请。之后,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清算交收,并将有效认购数据发送发售协调人,发售协调人于网上现金认购结束后的第4日将实际到位的认购资金划往基金募集专户。

    6、认购确认

    在募集期结束后3个工作日之后,投资人可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十四)网下股票认购

    1、认购时间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股票认购的日期为2011年1月20日起至2011年1月24日,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进行网下股票认购的日期为2011年1月20日起至2011年1月24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发售代理机构确定。

    2、认购限额

    网下股票认购以单只股票股数申报。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和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股票认购的,单只股票最低认购申报股数为1,000股,超过1,000股的部分须为100股的整数倍,用以认购的股票必须是符合要求的上证综指成份股(详见发售公告)。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认购申请,累计申报股数不设上限。

    3、认购手续

    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到销售网点办理认购手续,并备足认购股票。网下股票认购申请提交后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销。

    4、特殊情形

    (1)已公告的将被调出上证综指的成份股不得用于认购本基金。

    (2)限制个股认购规模: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网下股票认购日前3个月个股的交易量、价格波动及其他异常情况,决定是否对个股认购规模进行限制,并在网下股票认购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名单。

    (3)临时拒绝个股认购:对于在网下股票认购期间价格波动异常或认购申报数量异常的个股,基金管理人可不经公告,全部或部分拒绝该股票的认购申报。

    5、清算交收

    (1)投资人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股票认购的,在网下股票认购最后一日,发售代理机构将汇总的股票认购数据按投资人证券账户汇总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网下股票认购最后一日,基金管理人初步确认各成份股的有效认购数量。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确认数据将投资人账户内相应的股票进行冻结。基金募集期结束,基金管理人根据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数据计算投资人应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的佣金,并从投资人的认购份额中扣除,为发售代理机构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投资人净认购份额明细数据进行投资人认购份额的初始登记,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确认的有效认购申请股票数据,将投资人申请认购的股票过户到基金的证券账户。

    (2)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股票认购的,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认购数据对投资者账户内相应的股票进行检查并冻结,并将检查冻结股票的情况发回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根据注册登记机构的检查冻结投资者股票账户的情况,初步确认各个投资者的有效股票认购数量。基金募集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者有效股票认购数据计算投资人应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的认购费,并从机构投资者的认购份额中扣除。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投资者净认购份额明细数据进行机构投资人认购份额的初始登记在机构投资者指定的证券账户上,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确认的有效认购申请股票数据,将投资人申请认购的股票过户到基金的证券账户。

    6、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投资者的认购份额=■(第i只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有效认购数量)/1.00

    其中,

    (1)i代表投资人提交认购申请的第i只股票,如投资人仅提交了1只股票的申请,则i=1。

    (2)“第i只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当日行情数据,以该股票的总成交金额除以总成交股数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若该股票在当日停牌或无成交,则以同样方法计算最近一个交易日的均价作为计算价格。若某一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至注册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则由于投资人获得了相应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将按如下方式对该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日的均价进行调整:

    【1】除息: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

    【2】送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1+每股送股比例)

    【3】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1+每股配股比例)

    【4】送股且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1+每股送股比例+每股配股比例)

    【5】除息且送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1+每股送股比例)

    【6】除息且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1+每股配股比例)

    【7】除息、送股且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1+每股送股比例+每股配股比例)

    (3)“有效认购数量”是指由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并据此以进行清算交收的股票股数。其中,

    【1】对于经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基金管理人可确认的认购数量上限为:

    Cash为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的合计申请数额,■为除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和基金管理人全部或部分临时拒绝的个股以外的其它个股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和认购申报数量乘积,■为该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按均价计算的其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认购期间如有标的指数调整公告,则基金管理人根据公告调整后的成份股名单以及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计算调整后的各成份股构成权重,并以其作为计算依据),■为该股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

    如果投资人申报的个股认购数量总额大于基金管理人可确认的认购数量上限,则按照各投资人的认购申报数量同比例收取。

    【2】若某一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至注册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发生司法执行,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注册登记机构发送的解冻数据对投资人的有效认购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十五)募集资金及利息的处理

    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不折算为基金份额,但计入基金财产;投资者以股票认购的,认购股票由注册登记机构予以冻结,冻结期间的权益归投资者所有。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划入基金募集专户前所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有效认购资金自划入基金募集专户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止的利息计入基金资产。

    七、 基金合同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户数不少于200户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注册登记机构应予以解冻。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逐步调整实际组合直至达到跟踪标的指数要求,此过程为基金建仓。基金建仓期不超过3个月。

    基金建仓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本基金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提前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并由注册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折算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与折算日标的指数收盘值的千分之一基本一致。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1、基金份额折算程序与计算公式

    (1)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T日),并提前公告。

    (2)T日收市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X、基金份额总额Y,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核对。

    (3)假设T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为I,则T日的目标基金份额净值为I/1000,基金份额折算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折算比例=(X/Y)/(I/1000),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8位。

    (4)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折算比例,对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的基金份额进行折算,折算后的基金份额采取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加总得到折算后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管理人将折算后的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据发送给注册登记机构,并将折算后的基金份额总额数据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5)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数据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根据折算后的基金份额总额,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计算T日折算后的基金份额净值,并互相核对。

    (7)T+1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折算比例及折算后的基金份额净值。投资人可以在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折算后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折算的举例

    假设某投资人在基金募集期内认购了1,000份,基金份额折算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为3,827,000,130.75元,折算前的基金份额总额为3,719,054,000份,当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为2,877.90。

    (1)折算比例=(3,827,000,130.75/3,719,054,000)/(2,877.90/1000)=0.35756112

    (2)该投资人折算后的基金份额=1,000×0.35756112=358。

    九、 基金份额的交易

    (一)基金份额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股票市值)不低于2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份额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份额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上市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三)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本部分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布基金份额终止上市交易公告。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与公 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部分)/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3位。

    3、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十、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确认后予以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可在基金上市交易之前开始办理申购。但在基金份额申请上市期间,基金可暂停办理申购。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开放时间为上午9:30-11:30 和下午1:00-3:00,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开放日和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调整并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情况下、不违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情况下更改上述原则,但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相应数量的股票和现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股票和基金份额交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结算规则。

    投资者T日申购、赎回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与组合证券的清算交收。申购、赎回发生的现金替代款和现金差额分别于T+1日和T+2日交收,基金托管人根据注册登记机构的结算通知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通知办理资金的划拨。如果注册登记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注册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日的3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50万份;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申购、赎回的对价和费用

    1、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2、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申购或赎回份额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内各成份证券数据、现金替代、T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

    2、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公告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3、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1)现金替代分为3种类型:禁止现金替代(标志为"禁止")、可以现金替代(标志为"允许")和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禁止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可以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全部或部分该成份证券的替代,但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必须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2)可以现金替代

    【1】适用情形: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停牌等原因导致投资人无法在申购时买入的证券。

    【2】替代金额: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参考价格×(1+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其中:“该证券参考价格”目前确定原则为:(i)该证券正常交易时,采用最新成交价;(ii)该证券正常交易中出现涨停/跌停时,采用涨停/跌停价格;(iii)该证券停牌且当日有成交时,采用最新成交价;(iv)该证券停牌且当日无成交时,采用前收盘价(考虑当日的除权除息等因素)。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参考价格确定原则发生变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价格为准。

    收取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需在证券恢复交易后买入,而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参考价格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人收取欠缺的差额。

    【3】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

    在T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2个交易日(简称为T+2日)内,基金管理人将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买入被替代的部分证券。

    T+2日日终,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若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T+2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若自T日起,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20日而该证券正常交易日低于2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

    若现金替代日(T日)后至T+2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T日起第20个交易日)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以及由于股权分置改革等发生的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T+2日后第1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T日起第21个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将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发送给相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相关款项的清算交收将于此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4】替代限制:为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基金管理人可规定投资人使用可以现金替代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申购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现金替代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参考基金份额净值目前为最新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参考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方式发生变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基金份额净值为准。

    (3)必须现金替代

    【1】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指数调整,即将被剔除的成份证券,或基金管理人出于保护持有人利益等原因认为有必要实行必须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

    【2】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替代的一定数量的现金,即“固定替代金额”。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申购、赎回清单中该证券的数量乘以其T日预计开盘价。

    4、预估现金部分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部分是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申请申购、赎回的投资人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的现金数额。

    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T日预估现金部分。其计算公式为:

    T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日预计开盘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日预计开盘价相乘之和)

    其中,T日预计开盘价主要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标的指数成份证券的预计开盘价确定。另外,若T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预估现金部分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5、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日现金差额在T+1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日现金差额=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日收盘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日收盘价相乘之和)。

    T日投资人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T+1日公告的T日现金差额进行资金的清算交收。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人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人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人将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人赎回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人将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人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

    6、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2010年12月24日信息内容

    2010年12年27日信息内容

    ■成分股信息内容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接受申购、赎回;

    2、因特殊原因(如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4、因上海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等异常情况无法正常办理申购、赎回;

    5、接受某些申购或赎回申请将明显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时;

    6、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在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情形之一时,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可能同时暂停。

    发生上述1-4项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兑付。在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九)基金的非交易过户等其他业务

    注册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以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主要投资对象,指数化投资比例即投资于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5%,如因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清单内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将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同时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也可少量投资于新股、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该部分资产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金融工具,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最优化抽样复制标的指数。最优化抽样依托富国量化投资平台,利用长期稳定的风险模型,使用“跟踪误差最小化”的最优化方式创建目标组合,从而实现对标的指数的紧密跟踪。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1%,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2%。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1、最优化目标组合的构建

    (1)股票预筛选

    由于上证指数包含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所有A股和B股股票,本基金在最优化抽样前,根据所有股票可投资性、流动性、行业代表性等进行预筛选。

    (2)最优化抽样

    结合指数的特点,综合考虑跟踪效果、操作风险等因素,在长期稳定的风险模型的基础上进行最优化抽样,得到目标组合。

    (3)调整频率

    本基金采用最优化抽样复制方法跟踪标的指数,基金所构建的目标组合将根据标的指数成分股及其权重进行相应的调整,以保证基金跟踪偏离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1】定期半年度调整

    本基金构建的目标组合为根据最优化抽样方法得到的最优化抽样组合,将每半年根据上述最优化抽样复制方法对目标组合进行定期调整。

    【2】不定期调整

    根据上证综合指数编制规则,因指数成份股新股发行、增发、送配等股权变动需要进行成份股权重调整。本基金将紧密跟踪标的指数和最优化目标组合之间的差异,如果由于标的指数自身的较大变化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的较大幅度的偏差时,需要及时根据最优化抽样复制方法调整目标组合。

    2、其他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可以少量投资于新股、期限在一年期以下的国家债券、央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目的是保证基金资产的流动性,有效利用基金资产,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该部分资产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

    (四)投资组合管理

    1、投资管理体制

    本基金管理人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团队制。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决定有关指数重大调整的应对决策、其他重大组合调整决策以及重大的单项投资决策;基金经理团队决定最优化抽样组合的构建和调整,日常指数跟踪维护过程中的组合构建、调整决策以及每日申购、赎回清单的编制决策。基金经理团队包括基金经理、基金经理助理和PCF业务助理。

    研究、决策、组合构建和维护、交易、评估的有机配合共同构成了本基金的投资管理体系,同时科学严谨的研究投资流程可以保证投资理念的正确执行,对各个来源的操作风险进行有效的管理。

    2、投资组合管理

    (1)投资组合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构建投资组合的过程主要分为3步:确定目标组合、确定建仓策略和逐步调整。

    【1】确定目标组合:基金管理人根据最优化抽样复制方法确定目标组合。

    【2】确定建仓策略:基金经理团队根据对目标组合内成份股的流动性进行分析,确定合理的建仓策略。

    【3】逐步调整:在确定目标组合后,基金经理团队在规定时间内采用适当的手段调整实际组合直至达到跟踪指数要求。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股票投资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5%。本基金将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达到这一投资比例。此后如因基金申购或赎回带来现金等因素导致基金不符合这一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将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2)每日投资组合管理

    【1】成份股公司行为信息的跟踪与分析

    依托富国量化投资平台,跟踪标的指数成份股公司行为(如:股本变化、分红、停牌、复牌等)信息,以及成份股公司其他重大信息,多数据来源确认这些信息的准确度,同时分析这些信息对标的指数和最优化目标组合的影响,为最优化抽样调整和日常组合维护等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2】最优化目标组合的跟踪和分析

    通过跟踪和定量分析由于指数成份股新股发行、增发、送配等股权变动而产生的标的指数权重结构的变化,紧密跟踪和分析目标组合与标的指数之间的差异。

    如果正好处于定期调整的时间阶段,或者目标组合与标的指数的偏差较大,则需要重新优化目标组合,进而将跟踪误差控制在合理的范围。

    【3】每日申购赎回情况的跟踪与分析

    跟踪本基金申购和赎回信息,结合基金的现金头寸管理,分析其对组合的影响,制定交易策略以应对基金的申购赎回。

    【4】基金组合调整

    基金经理团队分析实际组合与目标组合的差异及其原因,同时结合交易成本模型,找出将实际组合调整到目标组合的最优方案,确定组合交易计划。如果发生成份股股本重大变动、成份股公司合并及其他重大事项,应提请投资决策委员会召开会议,决定基金的操作策略。

    【5】申购赎回清单生成

    以T-1日目标组合为基础,考虑T日将会发生的成分股公司变动等情况,设计T日申购、赎回清单并公告。

    (3)跟踪误差的监控与管理

    基金经理团队每日跟踪基金组合和标的指数表现跟踪偏离度。每月末、季度末定期对基金投资操作、组合状况、基金表现等进行评估分析,重点分析基金的偏离度和跟踪误差产生原因、现金控制情况、目标组合调整前后的操作等。投资决策委员根据评估报告会对基金的操作进行指导与决策。基金经理团队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开展下一阶段的工作。

    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合理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五)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上证综合指数。

    上证综合指数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全部股票作为样本,能够全面反映股市运行的特点,是中国最具影响力的指数。如果上证综合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上证综合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上证综合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并依据市场代表性、流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变更基金的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对于因上述(5)、(6)项情形导致无法投资的标的指数成份股或备选成份股,基金管理人将在严格控制跟踪误差的前提下,将结合使用其他合理方法进行适当替代。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分股调整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数。本基金标的指数变更的,业绩比较基准随之变更并公告。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股票型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同时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跟踪上证综合指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二、基金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本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并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双方认可的方式提交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签名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并书面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当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差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依据以下原则确定: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

    2、本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

    3、当基金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1%以上时,可进行收益分配;

    4、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可能低于面值;

    5、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

    1、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净值增长率和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并计算基金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净值增长率的差额,当差额超过1%时,基金管理人有权进行收益分配。

    基金净值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2、根据前述收益分配原则确定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收益分配比例及收益分配数额。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评价日的基金可分配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在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收益评价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需要向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支付一定的收益分配费用,该部分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0、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根据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标的指数使用费。指数使用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03%的年费率计提。指数使用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

    计算方法如下:

    H=E*0.0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付的指数使用费,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5万元。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建仓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至少提前2日将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登载于指定报刊及网站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注册登记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指定报刊及网站上。

    5、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公告。

    6、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3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7、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8、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通过网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以及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9、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10、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4)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1、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4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十八、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风险

    1、市场风险: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再投资风险: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2、ETF特有风险

    (1)指数化投资的风险:ETF作为股票指数基金,在投资管理中会至少维持95%的股票投资比例,具有对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不能规避市场下跌的风险和个股风险。

    (2)跟踪误差的风险:跟踪误差反映的是投资组合与跟踪基准之间的偏离程度,是控制投资组合与基准之间相对风险的重要指标,跟踪误差的大小是衡量指数化投资成功与否的关键。以下原因可能会影响到基金的跟踪误差扩大,与业绩基准产生偏离:

    【1】标的指数成份股的配股、增发、分红等公司行为;

    【2】标的指数成份股的调整;

    【3】基金现金资产的拖累;

    【4】基金的管理费和托管费带来的跟踪误差;

    【5】指数成份股停牌、摘牌,成份股涨、跌停板等因素带来的偏差;

    【6】由于缺少衍生金融工具,基金建仓期间无法实现对指数的有效跟踪所带来的偏差。(下转26版)

    最新公告日期

    2010-12-27

    基金名称上证 综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一级市场基金代码

    510213



    现金差额


    357.00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单位:元)

    1,417,580.00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2.8352


    预估现金部分(单位:元)

    42.00

    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55%


    是否需要公布IOPV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

    500,000

    申购、赎回的允许情况允许申购、允许赎回

    股票代码股票简称股票数量现金替代标记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固定替代金额
    600000浦发银行1500允许10% 
    600006东风汽车800允许10% 
    600007中国国贸300允许10% 
    600011华能国际700允许10% 
    600015华夏银行900允许10% 
    600016民生银行2600允许10% 
    600018上港集团1300允许10% 
    600019宝钢股份1100允许10% 
    600020中原高速1000允许10% 
    600021上海电力900允许10% 
    600027华电国际1000允许10% 
    600028中国石化5200允许10% 
    600029南方航空600允许10% 
    600030中信证券800允许10% 
    600031三一重工400允许10% 
    600036招商银行1700允许10% 
    600048保利地产300允许10% 
    600050中国联通1500允许10% 
    600054黄山旅游200允许10% 
    600058五矿发展100允许10% 
    600061中纺投资300允许10% 
    600062双鹤药业100允许10% 
    600066宇通客车200允许10% 
    600068葛洲坝400允许10% 
    600085同仁堂100允许10% 
    600089特变电工200允许10% 
    600100同方股份200允许10% 
    600103青山纸业1100允许10% 
    600104上海汽车800允许10% 
    600109国金证券200允许10% 
    600111包钢稀土100允许10% 
    600115东方航空800允许10% 
    600126杭钢股份800允许10% 
    600132重庆啤酒100允许10% 
    600143金发科技200允许10% 
    600150中国船舶100允许10% 
    600161天坛生物200允许10% 
    600166福田汽车200允许10% 
    600171上海贝岭500允许10% 
    600176中国玻纤200允许10% 
    600188兖州煤业300允许10% 
    600196复星医药300允许10% 
    600208新湖中宝600允许10% 
    600220江苏阳光700允许10% 
    600221海南航空500允许10% 
    600236桂冠电力800允许10% 
    600256广汇股份200允许10% 
    600270外运发展400允许10% 
    600271航天信息100允许10% 
    600276恒瑞医药100允许10% 
    600277亿利能源300允许10% 
    600282南钢股份1100允许10% 
    600307酒钢宏兴400允许10% 
    600309烟台万华200允许10% 
    600316洪都航空100允许10% 
    600320振华重工500允许10% 
    600348国阳新能200允许10% 
    600350山东高速700允许10% 
    600362江西铜业200允许10% 
    600369西南证券400允许10% 
    600377宁沪高速600允许10% 
    600380健康元300允许10% 
    600395盘江股份200允许10% 
    600398凯诺科技600允许10% 
    600406国电南瑞100允许10% 
    600415小商品城100允许10% 
    600432吉恩镍业100允许10% 
    600489中金黄金200允许10% 
    600497驰宏锌锗200允许10% 
    600498烽火通信100允许10% 
    600500中化国际300允许10% 
    600508上海能源100允许10% 
    600510黑牡丹400允许10% 
    600518康美药业200允许10% 
    600519贵州茅台100允许10% 
    600535天士力100允许10% 
    600546山煤国际100允许10% 
    600547山东黄金100允许10% 
    600549厦门钨业100允许10% 
    600550天威保变100允许10% 
    600551时代出版200允许10% 
    600569安阳钢铁1100允许10% 
    600575芜湖港200允许10% 
    600585海螺水泥200允许10% 
    600588用友软件200允许10% 
    600597光明乳业300允许10% 
    600598北大荒200允许10% 
    600600青岛啤酒100允许10% 
    600601方正科技800允许10% 
    600606金丰投资500允许10% 
    600619海立股份500允许10% 
    600626申达股份500允许10% 
    600629棱光实业300允许10% 
    600648外高桥200允许10% 
    600652爱使股份700允许10% 
    600653申华控股1000允许10% 
    600655豫园商城300允许10% 
    600660福耀玻璃400允许10% 
    600663陆家嘴200允许10% 
    600664哈药股份200允许10% 
    600665天地源700允许10% 
    600673东阳光铝200允许10% 
    600674川投能源200允许10% 
    600682南京新百400允许10% 
    600688S上石化600允许10% 
    600690青岛海尔200允许10% 
    600694大商股份100允许10% 
    600697欧亚集团100允许10% 
    600703三安光电100允许10% 
    600718东软集团200允许10% 
    600724宁波富达700允许10% 
    600733S前锋200允许10% 
    600737中粮屯河200允许10% 
    600739辽宁成大100允许10% 
    600741华域汽车300允许10% 
    600750江中药业100允许10% 
    600760东安黑豹200允许10% 
    600770综艺股份200允许10% 
    600775南京熊猫400允许10% 
    600780通宝能源600允许10% 
    600783鲁信高新100允许10% 
    600787中储股份500允许10% 
    600795国电电力1300允许10% 
    600798宁波海运700允许10% 
    600804鹏博士500允许10% 
    600809山西汾酒100允许10% 
    600812华北制药200允许10% 
    600832东方明珠400允许10% 
    600859王府井100允许10% 
    600861北京城乡300允许10% 
    600871S仪化400允许10% 
    600875东方电气200允许10% 
    600886国投电力500允许10% 
    600887伊利股份100允许10% 
    600893航空动力100允许10% 
    600900长江电力1100允许10% 
    600970中材国际100允许10% 
    600987航民股份500允许10% 
    600998九州通300允许10% 
    600999招商证券300允许10% 
    601001大同煤业200允许10% 
    601005重庆钢铁1000允许10% 
    601006大秦铁路900允许10% 
    601008连云港700允许10% 
    601009南京银行900允许10% 
    601018宁波港1300允许10% 
    601088中国神华1200允许10% 
    601098中南传媒300允许10% 
    601099太平洋500允许10% 
    601106中国一重800允许10% 
    601111中国国航700允许10% 
    601117中国化学600允许10% 
    601158重庆水务500允许10% 
    601166兴业银行600允许10% 
    601168西部矿业200允许10% 
    601169北京银行900允许10% 
    601179中国西电500允许10% 
    601186中国铁建800允许10% 
    601268二重重装300允许10% 
    601288农业银行24300允许10% 
    601299中国北车800允许10% 
    601318中国平安400允许10% 
    601328交通银行3300允许10% 
    601369陕鼓动力200允许10% 
    601377兴业证券400允许10% 
    601390中国中铁1300允许10% 
    601398工商银行100必须 418
    601588北辰实业1000允许10% 
    601600中国铝业700允许10% 
    601601中国太保500允许10% 
    601607上海医药200允许10% 
    601618中国中冶1300允许10% 
    601628中国人寿1600允许10% 
    601666平煤股份200允许10% 
    601668中国建筑2100允许10% 
    601678滨化股份200允许10% 
    601688华泰证券500允许10% 
    601699潞安环能100允许10% 
    601717郑煤机100允许10% 
    601718际华集团700允许10% 
    601727上海电气800允许10% 
    601766中国南车900允许10% 
    601777力帆股份200允许10% 
    601788光大证券400允许10% 
    601801皖新传媒200允许10% 
    601808中海油服200允许10% 
    601818光大银行4100允许10% 
    601857中国石油12600允许10% 
    601866中海集运1000允许10% 
    601877正泰电器200允许10% 
    601888中国国旅100允许10% 
    601898中煤能源800允许10% 
    601899紫金矿业900允许10% 
    601918国投新集300允许10% 
    601919中国远洋600允许10% 
    601939建设银行2300允许10% 
    601958金钼股份300允许10% 
    601988中国银行17200允许10% 
    601989中国重工600允许10% 
    601991大唐发电600允许10% 
    601998中信银行2900允许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