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零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二零一零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0-12-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96 证券简称:金山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0-028号
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零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存在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不存在。
● 本次会议召开前是否存在补充提案的情况: 不存在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集人: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会议时间:2010年12月26日上午9:30
3、会议地点:公司会议室
4、主持人:董事长王清文先生
5、表决方式:现场投票
会议通知已于2010年12月11日以公告的形式发布,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授权代表)共3名,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104,028,13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0.5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会议。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逐项投票表决方式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序号 | 议案内容 | 赞成票数 | 赞成比例 | 反对票数 | 反对比例 | 弃权票数 | 弃权比例 | 是否通过 |
1 | 关于丹东金山热电有限公司租赁融资的议案 | 104,028,131 | 100 | 0 | 0 | 0 | 0 | 是 |
三、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石艳玲律师和赵曦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和《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附后。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监事签字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