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拟
“过错推定”高管责任
“过错推定”高管责任
2010-12-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封一)对构成行政违法行为,或有违法行为但依法不予处罚或市场禁入的,将记入证监会诚信档案。记入诚信档案的,在今后的日常监管中将作为准入审核的考量因素以及违法行为量罚的从重、加重情节。
征求意见稿还特别明确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信息披露违法的责任认定。有证据证明因信息披露义务人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在认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责任的同时,应当认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责任。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法人的,其负责人应当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出台认定规则主要有三大目的:一是规范证监会关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认定工作;二是引导督促上市公司、发行人等信息披露义务人更好履行信息披露的职责;三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认定规则是对相关法律规定的细化,不存在加大责任和追溯问题,在认定时候,和过去没有原则区别。